去年年底在新加坡鬧得沸沸揚揚的通過匯款公司匯錢回中國被凍結一事,以新加坡金管局一紙文告禁止匯款公司通過第三方代理匯款回中國三個月(從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暫停紛爭。
但事情並沒有結束,雖然新加坡金管局已告知匯款公司須向受影響的客戶提供必要協助。但截至目前,仍有不少在新中國打工人稱未從匯款公司獲得所需資料,無法解凍戶頭。
被凍結的血汗錢能討回嗎?可以起訴匯款公司嗎?什麼是唯一正確合法的維權途徑?新加坡眼最近採訪到盈科律師事務所中新法律事務中心王律師([email protected]),聽他條分縷析,釐清案件背後的法理邏輯。

涉事匯款公司的行為不符合中國的金融監管政策,但其公司是否構成犯罪,兩國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根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構成情節嚴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新聞來看,在新加坡有670多宗報案,近7000萬元人民幣,有430起與同一家匯款公司有關,那麼粗略估計,這家公司可能涉案已經超過2500萬元,已經達到5年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但該公司的「對敲」行為(可以理解為新加坡持牌匯款公司,不通過正規的銀行轉帳,而採取的是地下錢莊的手法進行所謂的「匯款」)是否構成犯罪,兩國有不同的識別標準,中國是按屬人原則來識別,並據此行使管轄權,只要是中國公民違反中國法,中國司法機關就有管轄權。
而新加坡則根據本國法來確定本國的公司是否構成犯罪。從務實的角度來看,對於匯款人來講,解決問題才是其根本目的,無論兩國的識別標準是否有不同,如果匯款人要在新加坡處理糾紛,就只能按照民事糾紛的處理原則來維權。
中國公安機關無法返還資金
匯款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合作人觸犯了中國法律,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執法部門凍結涉嫌犯罪的資金是完全正常的執法行為。
對於匯款人來講,如果去找中國的執法部門要求退錢,顯然存在法律障礙,因為資金並未流通到中國,而是採取「對敲」的方式,相當於由中國的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錢墊付給收款人,那麼這些錢還沒有付給收款人之前,是屬於中國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不屬於匯款人的錢,所以不能視為受害人被侵害的財產。
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第234條和《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19條,只有權屬明確且無爭議的被害人合法財產,才能予以返還,因此,公安機關是無法向這些匯款人返還資金的。
匯款公司轉嫁矛盾,起訴匯款公司是正確且唯一的合法維權途徑
鑒於匯款公司採取的是「對敲」的方式,那麼可以視為錢還在新加坡匯款公司手上,它並沒有付出去,由於中國的墊款一方資金被凍結,而新加坡匯款公司又不願意另外找正規銀行來匯款,於是把錢扣在自己手裡,並且告訴匯款人說錢被中國公安機關扣了,但實際上是中國境內合作人的錢被扣了,不是匯款公司的錢被扣了,所以匯款公司這種說法是一種託辭,把鍋甩到中國執法部門頭上,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侵占了匯款客戶的資金,那麼匯款人是完全可以起訴匯款公司的,我們認為這才是正確且唯一的合法維權途徑。
這件事的性質有點類似於:客戶找北京的門店買個電視機讓送到上海,北京店事實上並沒有運輸貨物,而是找上海的門店調貨,但是由於北京門店跟上海的門店發生了糾紛,上海門店拒絕送貨。於是北京門店就告訴客戶,說是上海門店把電視機搞丟了,讓找上海門店索賠。那麼這種說法就顯然是一種甩鍋行為,其責任應當是直接面對客戶的北京門店自己承擔,而不能把門店之間產生問題的責任轉嫁給客戶。
我認為可以直接在新加坡起訴匯款公司,而且按照中國法,這些匯款人找中國司法部門扯皮是沒道理的,其實是匯款公司把矛盾轉嫁給中國司法機關了,實質上是他們沒有把錢匯出去,還在他們手裡,他們應當承擔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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