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為保住房子權益亂刀砍死養父,被判坐牢18年,女子上訴稱「我覺得他想殺了我,我只是比他先動手」,希望法官能讓她減刑至12年到15年,但最後遭駁回。
這起家庭悲劇發生在2022年11月3日晚上8時至4日清晨5時25分之間,地點在盛港河谷通道第190A座組屋一個單位。
被告陳秋燕(35歲)面對一項誤殺67歲養父陳亞邦的控狀。
根據早前報道,被告的養母過世前答應將組屋留給她,但養父後來拒絕轉移他一半持有權,被告擔心被趕出家門而起殺心,趁養父洗完澡打開浴室門時將他亂刀砍死。
被告早前被判坐牢18年,她不滿判刑,提出上訴,案件昨日在三司上訴庭審理。

被告陳秋燕(後右)和養父(前)以及養母(後左)的合照。(檔案照)
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代表律師在上訴時指出,心理衛生學院的評估報告顯示,被告當時堅信養父要殺害自己,才會選擇「先發制人」。
根據在庭上出示的報告內容,被告稱:「我覺得他想殺了我,我只是比他先動手」。當被問及為何未曾報警時,被告稱:「我都沒有證據,不可能報警說養父要為了房產殺我,警方要怎麼保護我?」
律師據此主張,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使其無法分辨現實與幻覺,懇請法官將刑期減至12年至15年控方則反駁,被告此前曾供稱,若非因房產問題與養父爆發爭執,她當時不會動手,可見房產才是其真正的殺人動機。
案情顯示,被告曾嘗試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房產糾紛,但在得知名字無法加入房產後,便開始預謀襲擊養父。她雖曾考慮僅傷人威嚇,但轉念想到自己若因傷人入獄、房產仍歸養父所有,所以最終決定痛下殺手。
控方指,種種跡象表明被告下毒手是為了保住房產利益,而非出於自我防衛的錯覺。(人名譯音)
因遺產與養父多次爭執
據早前報道,被告於1992年被養父母領養。患肺癌的養母於2022年8月離世前,承諾將組屋產權留給她。但在喪禮期間,被告因遺產與養父多次爭執,雖曾獲養父口頭讓步,仍深怕被趕出家門而萌生殺機。
同年9月初,被告預先購買一把18公分長刀藏於房內。10月底,她得知組屋產權將自動由養父繼承;11月2日要求在屋主名冊加名時遭拒絕,養父更揚言死後將捐出房子。
隔日,被告在房內練刀並用香蕉試鋒。當養父在浴室為她洗工作服時,她最後一次要求過戶一半產權再次被拒。被告遂預謀趁養父洗澡完開門之際突襲,持刀刺向其脖子並狂砍約10分鐘致其死亡。
在提交給法院的上訴信中,被告指原審法官僅僅因為父親給她做飯、洗衣服,就認定父親對她疼愛有加,但「這不是事實」。
她還提到,在養母去世後,她曾希望能有一個「幸福的結局」,並與養父的關係更加親近,但他愛的是金錢而非家人。
在法庭出示的另一份文件中,被告也寫道,她最初計劃在事後自殺,但自己「非常害怕那把刀」。她還指出,自己不想立刻自殺,所以先去把動漫看完,隨後才撥電報警。
被告具備控制自身行為能力
高庭法官哈里古瑪代表三司上訴庭宣讀判決時指出,被告在購買砍刀後將殺害養父的計劃推遲了兩個月,這表明她完全具備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
法官同時指出,被告若真的堅信養父要殺她,又怎會繼續與其同住,甚至吃養父做的飯?
此外,被告如今提出的新犯罪動機,此前完全未包含在案情報告中,也未在原審時提及。
他說,上訴庭僅在原審法官判斷有誤、基於錯誤原則下判或判刑過重時才會介入。針對此案,判詞顯示原審法官已充分考量心理衛生學院的所有評估報告。儘管此案無疑是一場悲劇,但原審法官並未誤解法律,判刑既未違反原則,也絕非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