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年龄分别为22岁和50岁的男子,将因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车辆及其他交通违规行为,于2026年7月29日在法院被起诉。
案件详情如下:
2026年4月14日凌晨5时20分左右,一名50岁男子在裕廊西73街被交通警察(TP)拦截,经查实其在没有有效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他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条被指控无证驾驶,并根据《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被指控在没有保险覆盖的情况下使用机动车。
2026年6月14日凌晨12时50分左右,一名22岁男子在勿洛蓄水池路被交通警察拦截,发现其在无有效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已注销的汽车。在另一起事件中,2026年6月18日晚上10时20分左右,该男子在Edgedale Plains再次被发现无证驾驶另一辆已注销的汽车。他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条被指控无证驾驶,根据《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被指控在没有保险覆盖的情况下使用机动车,以及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条被指控使用注销车辆。
交通警察部队对无证驾驶或操作注销车辆的行为采取严厉态度。此类鲁莽且不负责任的行为危及驾驶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交通警察将继续加强执法力度,对无视法律的人员采取果断行动。警方呼吁公众保持警惕,举报任何疑似注销车辆或无证驾驶的行为。道路安全是共同的责任,公众的配合对于维护新加坡道路的安全至关重要。
附件 A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条,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车辆的罪行最高可被处以1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累犯最高可被处以2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六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在没有保险覆盖的情况下使用机动车的罪行最高可被处以1,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条,使用注销车辆的罪行最高可被处以2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累犯最高可被处以4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四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附件 B

22岁男子于2026年6月14日驾驶的注销车辆。

22岁男子于2026年6月18日驾驶的第二辆注销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