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年齡分別為22歲和50歲的男子,將因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車輛及其他交通違規行為,於2026年7月29日在法院被起訴。
案件詳情如下:
2026年4月14日凌晨5時20分左右,一名50歲男子在裕廊西73街被交通警察(TP)攔截,經查實其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他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被指控無證駕駛,並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被指控在沒有保險覆蓋的情況下使用機動車。
2026年6月14日凌晨12時50分左右,一名22歲男子在勿洛蓄水池路被交通警察攔截,發現其在無有效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一輛已註銷的汽車。在另一起事件中,2026年6月18日晚上10時20分左右,該男子在Edgedale Plains再次被發現無證駕駛另一輛已註銷的汽車。他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被指控無證駕駛,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被指控在沒有保險覆蓋的情況下使用機動車,以及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被指控使用註銷車輛。
交通警察部隊對無證駕駛或操作註銷車輛的行為採取嚴厲態度。此類魯莽且不負責任的行為危及駕駛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交通警察將繼續加強執法力度,對無視法律的人員採取果斷行動。警方呼籲公眾保持警惕,舉報任何疑似註銷車輛或無證駕駛的行為。道路安全是共同的責任,公眾的配合對於維護新加坡道路的安全至關重要。
附件 A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的罪行最高可被處以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累犯最高可被處以2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六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在沒有保險覆蓋的情況下使用機動車的罪行最高可被處以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使用註銷車輛的罪行最高可被處以2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累犯最高可被處以4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四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附件 B

22歲男子於2026年6月14日駕駛的註銷車輛。

22歲男子於2026年6月18日駕駛的第二輛註銷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