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新加坡的房市有一则新闻闹得沸沸扬扬,就是关于“99-1”的房屋产权联名方式,在交税和贷款方面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现在这些案件仍然在新加坡税务局IRAS调查之中。

图源:8world新闻网
看了这个新闻,奶盖当时和大家一样,突然发现新加坡的房产共有方式里竟然有这么多门道,作为一个法律小白,真的想简单了......

法律专栏
本期辣妈法律专栏,就给大家带来一则联权共有和分权共有房产在实际的操作中会产生何种问题的真实案件。
房产是家庭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一直都是大家关心的重点。如果在新加坡夫妻联名购买房产,到底应该选择哪种共有方式更加有利,真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希望大家都能从今天的案例故事中获取经验,必要时大家在决定前也应该咨询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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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养儿防老,还是养儿烦恼?
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
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的特点就是如果共有权其中的一方逝世了,还健在的另一方就会自动的得到去世方联权拥有房产的产权。换句话说,先去世的一方的产权将不归属于他/她的遗产的一部分。
“殚竭心力终为子,可怜天下父母心。”出自于慈禧太后为母亲所作的一首诗《祝父母诗》,意思是说子女不能理解父母的苦心,而父母依然义无反顾的对子女无微不至的照顾和挂念。常言道,养儿防老,在我看来,或许养儿在更多的时候不但无法防老,还给老人增添烦恼。
本篇就讲一讲一个养儿烦恼的个案。这是2014年一个在高等法院上演的家庭悲剧案例《Mak Saw Ching v Yam Hui Min, Barbara Rebecca [2014] SGHC 212》。本案中一名83岁高龄的老祖母与其年轻的孙女为了一套两房式的政府组屋而对薄公堂。

图源:互联网示意图
原来,老祖母的配偶在2009年去世后,根据建屋发展局的条例需要由另一个家人替换。由于她的儿子,孙女的父亲(答辩人的父亲)那时是另一间政府组屋的业主而无法把他的名字给加进去。后来,他们就决定由孙女成为老祖母那套房子的联权共有人。
当时,在建屋发展局办手续的时候,老祖母把转让理由列为“馈赠”。这下原来以为是太平盛世,合家欢乐。

图源:互联网示意图
不料,老祖母的儿子后来与他的妻子闹离婚,而孙女又和她的母亲站在同一阵线。这下麻烦就接着来了,老祖母后悔把老伴的那一份共有权当年转给她的孙女。老祖母说当时孙女不过是房子的信托人,要孙女把共有权转回给她。
老祖母(不排除儿子怂恿的可能)的用意是想在她百年后把房子留给儿子。就这样,老祖母要孙女将其房子的权益归还,孙女坚持不肯就范。
老祖母说她根本就没有馈赠房子的一半权益给孙女。孙女理所当然的唱反调,咬定房子是阿嬷给她的礼物。

图源:互联网示意图
虽然双方律师在法庭激烈交锋(具体的法庭审理过程,大家可以购买萧律师的著作《萧遥法外》仔细阅读),但最终结果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答辩人(孙女)仍然是房子一半产权的合法持有人。由于她和祖母是房子联权的共有人,在祖母百年后,房子所有的产权就归她一个人所有,任谁也无法从她的手中拿走。
即便是老祖母立遗嘱把她一半的产权留给儿子也无效。除非房子是祖孙分权拥有的,否则任何一方如果不在世的话,她的产权就会自动落在还在世的另一方手里。
那什么是联权共有?它和分权共有又有什么区别呢?
联权共有的英文术语是Joint Tenancy,而分权共有则是Tenancy-in-Common。

图源:互联网示意图
政府在2010年的时候发现到这种现象日益增多。尽管,这些非银行的放贷公司无法强迫业主变卖房子,可是他们所报备的知会备忘录却使到建屋发展局无法顺利完成他们的工作。同时,许多无辜的买主也因为房子的转让手续无法如期完成而受累。顿时,这些放贷公司的商业手法给社会带来了许多弊病,也产生了许多各方都意想不到的问题。
换句话说,先去世的一方的产权将不归属于他/她的遗产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死者的后人或直系亲属都无法分享到该房子的产权,即使他/她立遗嘱也无法分掉仍健在的那一方所继承的产权。
另一方面,如果当初祖孙是以分权共有的形式持有产权的话,譬如双方所持的比率是每人个拥有产权的50%,在老祖母仙游后,属于她的50%产权就能根据她的遗嘱或相关的法律分给她的后人。

图源:互联网示意图
与其说人算不如天算,答辩人的父亲根本就不会算,才会被自己的私心计算。
以上文章内容来源《萧遥法外|普法栏目》
作者是新加坡正气律师事务所的
注册律师萧锦耀

从这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
新加坡的房产产权划分真的挺复杂的
而且在不同的实际环境中
不同的产权共有方式
产生的利弊完全不同
作为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
大家在为房产的相关问题做决定时
一定要多询问多思考
必要时也一定要咨询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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