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新加坡的房市有一則新聞鬧得沸沸揚揚,就是關於「99-1」的房屋產權聯名方式,在交稅和貸款方面是否合法合規的問題,現在這些案件仍然在新加坡稅務局IRAS調查之中。

圖源:8world新聞網
看了這個新聞,奶蓋當時和大家一樣,突然發現新加坡的房產共有方式里竟然有這麼多門道,作為一個法律小白,真的想簡單了......

法律專欄
本期辣媽法律專欄,就給大家帶來一則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房產在實際的操作中會產生何種問題的真實案件。
房產是家庭財產中最重要的部分,一直都是大家關心的重點。如果在新加坡夫妻聯名購買房產,到底應該選擇哪種共有方式更加有利,真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希望大家都能從今天的案例故事中獲取經驗,必要時大家在決定前也應該諮詢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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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養兒防老,還是養兒煩惱?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的特點就是如果共有權其中的一方逝世了,還健在的另一方就會自動的得到去世方聯權擁有房產的產權。換句話說,先去世的一方的產權將不歸屬於他/她的遺產的一部分。
「殫竭心力終為子,可憐天下父母心。」出自於慈禧太后為母親所作的一首詩《祝父母詩》,意思是說子女不能理解父母的苦心,而父母依然義無反顧的對子女無微不至的照顧和挂念。常言道,養兒防老,在我看來,或許養兒在更多的時候不但無法防老,還給老人增添煩惱。
本篇就講一講一個養兒煩惱的個案。這是2014年一個在高等法院上演的家庭悲劇案例《Mak Saw Ching v Yam Hui Min, Barbara Rebecca [2014] SGHC 212》。本案中一名83歲高齡的老祖母與其年輕的孫女為了一套兩房式的政府組屋而對薄公堂。

圖源:網際網路示意圖
原來,老祖母的配偶在2009年去世後,根據建屋發展局的條例需要由另一個家人替換。由於她的兒子,孫女的父親(答辯人的父親)那時是另一間政府組屋的業主而無法把他的名字給加進去。後來,他們就決定由孫女成為老祖母那套房子的聯權共有人。
當時,在建屋發展局辦手續的時候,老祖母把轉讓理由列為「饋贈」。這下原來以為是太平盛世,合家歡樂。

圖源:網際網路示意圖
不料,老祖母的兒子後來與他的妻子鬧離婚,而孫女又和她的母親站在同一陣線。這下麻煩就接著來了,老祖母后悔把老伴的那一份共有權當年轉給她的孫女。老祖母說當時孫女不過是房子的信託人,要孫女把共有權轉回給她。
老祖母(不排除兒子慫恿的可能)的用意是想在她百年後把房子留給兒子。就這樣,老祖母要孫女將其房子的權益歸還,孫女堅持不肯就範。
老祖母說她根本就沒有饋贈房子的一半權益給孫女。孫女理所當然的唱反調,咬定房子是阿嬤給她的禮物。

圖源:網際網路示意圖
雖然雙方律師在法庭激烈交鋒(具體的法庭審理過程,大家可以購買蕭律師的著作《蕭遙法外》仔細閱讀),但最終結果法官駁回了原告的訴訟, 答辯人(孫女)仍然是房子一半產權的合法持有人。由於她和祖母是房子聯權的共有人,在祖母百年後,房子所有的產權就歸她一個人所有,任誰也無法從她的手中拿走。
即便是老祖母立遺囑把她一半的產權留給兒子也無效。除非房子是祖孫分權擁有的,否則任何一方如果不在世的話,她的產權就會自動落在還在世的另一方手裡。
那什麼是聯權共有?它和分權共有又有什麼區別呢?
聯權共有的英文術語是Joint Tenancy,而分權共有則是Tenancy-in-Common。

圖源:網際網路示意圖
政府在2010年的時候發現到這種現象日益增多。儘管,這些非銀行的放貸公司無法強迫業主變賣房子,可是他們所報備的知會備忘錄卻使到建屋發展局無法順利完成他們的工作。同時,許多無辜的買主也因為房子的轉讓手續無法如期完成而受累。頓時,這些放貸公司的商業手法給社會帶來了許多弊病,也產生了許多各方都意想不到的問題。
換句話說,先去世的一方的產權將不歸屬於他/她的遺產的一部分。這就意味著死者的後人或直系親屬都無法分享到該房子的產權,即使他/她立遺囑也無法分掉仍健在的那一方所繼承的產權。
另一方面,如果當初祖孫是以分權共有的形式持有產權的話,譬如雙方所持的比率是每人個擁有產權的50%,在老祖母仙游後,屬於她的50%產權就能根據她的遺囑或相關的法律分給她的後人。

圖源:網際網路示意圖
與其說人算不如天算,答辯人的父親根本就不會算,才會被自己的私心計算。
以上文章內容來源《蕭遙法外|普法欄目》
作者是新加坡正氣律師事務所的
註冊律師蕭錦耀

從這個故事我們可以看出
新加坡的房產產權劃分真的挺複雜的
而且在不同的實際環境中
不同的產權共有方式
產生的利弊完全不同
作為家庭中最重要的財產
大家在為房產的相關問題做決定時
一定要多詢問多思考
必要時也一定要諮詢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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