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亚太基金业游戏规则 新加坡VCC叱咤资管市场(一)

2023年03月21日   •   1197次阅读

作为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新加坡拥有高度发达的商业和市场经济体系,其充满活力的资产管理行业备受全球投资者关注。为适应本地乃至全球不断增长的投资需求,新加坡政府不断推陈出新。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正式推出VCC框架。

VCC推出背景

VCC框架推出之前,新加坡设立基金比较主流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单位信托,并没有针对投资基金专门设计的主体形式,无论是灵活性还是应用多样性都远不及开曼群岛,这也使得很多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设在离岸。

然而,随着离岸地(以开曼群岛为首)相继推出《经济实质法案》,合规工作变得越来越昂贵和耗时。同时,由于国际反洗钱工作以及各国税收信息交换制度的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标准提高,使得保密性这一离岸地的传统优势也不复存在。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锁定新加坡。新加坡已然成为绝佳的跳板,企业家们希望利用新加坡的战略地位作为其通往东南亚市场及走向全球的赛道。

2018年10月1日,新加坡国会正式通过《可变资本公司法案》,并于2020年1月14日正式生效。

2020年1月15日,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发表的联合声明中,新加坡VCC的框架正式得到确立。该框架在新加坡引入了一种新的公司结构,称为可变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

什么是VCC

可变动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VCC)是根据VCC法案而非新加坡公司法成立的,适用于新加坡所有类型投资基金的新法律实体结构,是除了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单位信托以外,一种全新的基金架构。简单来说,VCC就是一个或者多个集合投资计划的载体,其性质就像一个“可流动的资金池”,投资者将资产注入池中,再交由专业基金经理进行管理,以达到基金投资的目的。可以说VCC是为集合投资计划量身定制的。

VCC作为一种定制的公司结构,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新加坡现有公司法不利于投资基金的因素。业界人士称,无论是从灵活性、隐私保密性、还是税务角度来看,VCC架构可媲美世界重要投资基金中心(如开曼群岛和卢森堡)的企业基金结构。VCC也被认为将改变新加坡基金管理行业的游戏规则。

VCC将通过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注册设立,并且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过《证券与期货法》(SFA)进行监管,同时通过对基金经理的监管实现间接监管。

VCC的优势

01-灵活性高

VCC架构可设立为独立实体,也可设立为具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实体。

独立VCC(单一基金)

伞型VCC(含有多个子基金)

VCC适用于采用封闭式或开放式策略运营的传统基金和另类基金(例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和基础设施基金等),满足了新加坡基金管理界的多样化需求。

VCC框架支持更多类型的海外注册基金迁移并重组为VCC。

VCC可以自由发行和赎回股票,而不需要成员/股东的批准。

VCC可以从资本中支付股息,而不仅仅是从利润中支付股息。

02-独立性高

伞型实体下的每个子基金可以拥有其独立的“生命线”,不会因为其他子基金的解散或清算而受到不必要的影响。具体点说,伞型架构下,任意一个子基金的资产,仅能用于该子基金本身,不得用于解除VCC或这个VCC中其他任何子基金的负债,任何由某一子基金引起的负债必须且仅可以通过该子基金的资产解决或清算,这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03-运营效率高

伞型结构下,各子基金可以共享一个董事会并使用相同的服务提供商,包括相同的基金经理、保管人、审计师和行政代理人等。另外,某些行政职能也可以合并操作,例如召开股东大会和准备招股说明书等。

04-保密性好

VCC无需向公众披露其股东名册(但必须向监管和执法机构提供该名册),也无需公开财务报表。

05-税收优惠

税收是基金管理人及投资基金选择设立地的重要考量。新加坡政府为提高新加坡作为全球在岸基金设立地的吸引力,为新加坡基金提供了有竞争力的税收优惠计划。

①在岸基金免税计划(SRF,第13O条/原13R)

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新加坡设立并属于新加坡居民的受认可公司,对基于指定投资取得的特定收入享受免税计划。

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a) 基金形式须为公司制;

(b)基金必须是新加坡税务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发生在新加坡境内;

(c)基金的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必须是新加坡境内的行政管理人;

(d)基金在申请时至少有1000万新元的资产管理规模,并承诺在2年内将资产管理规模增至2000万新元;

(e)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20万新元;

(f)需要MAS的批准,一旦基金根据任一计划获得批准,基金的投资目标就不能改变(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并须经当局批准)。

②增强型基金免税计划(ETF,第13U条/原13X)

增强型基金免税计划为投资基金基于指定投资取得的特定收入提供税收豁免。该免税待遇适用于所有基金形式,且不要求是新加坡居民。

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a)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新元;

(b)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50万新元;

(c)需要MAS的批准,一旦基金根据任一计划获得批准,基金的投资目标就不能改变(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并须经当局批准)。

划重点

对于独立VCC,其税收待遇将与新加坡公司相同。因此,《所得税法》下的在岸基金免税计划和增强型基金免税计划将适用于独立的VCC,类似于适用于新加坡公司的方式。

对于伞形VCC,基金免税计划的量化条件,如最低基金规模、本地商业支出等,将适用于作为一个整体的VCC,而不是每个子基金。

③基金管理人税收优惠

除基金之外,新加坡也有适用于基金管理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新加坡基金管理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7%,但根据金融部门基金管理奖励(“FSI-FM”计划),在满足下列主要条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将适用10%的优惠税率:

(a)申请人必须获得或免除 MAS 颁发的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

(b)管理的资产至少为 2.5 亿新元;

(c)至少拥有三个投资专业人员。

④消费税

目前的消费税减免适用于根据ETF和SRF计划批准的VCC。

⑤预扣税

在ETF和SRF计划下获得批准的VCC可以享受目前的利息预扣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