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亞太基金業遊戲規則 新加坡VCC叱吒資管市場(一)

2023年03月21日   •   1197次閱讀

作為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新加坡擁有高度發達的商業和市場經濟體系,其充滿活力的資產管理行業備受全球投資者關注。為適應本地乃至全球不斷增長的投資需求,新加坡政府不斷推陳出新。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正式推出VCC框架。

VCC推出背景

VCC框架推出之前,新加坡設立基金比較主流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型、有限合夥型和單位信託,並沒有針對投資基金專門設計的主體形式,無論是靈活性還是應用多樣性都遠不及蓋曼群島,這也使得很多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將基金設在離岸。

然而,隨著離岸地(以蓋曼群島為首)相繼推出《經濟實質法案》,合規工作變得越來越昂貴和耗時。同時,由於國際反洗錢工作以及各國稅收信息交換制度的加強,客戶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標準提高,使得保密性這一離岸地的傳統優勢也不復存在。

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將目光鎖定新加坡。新加坡已然成為絕佳的跳板,企業家們希望利用新加坡的戰略地位作為其通往東南亞市場及走向全球的賽道。

2018年10月1日,新加坡國會正式通過《可變資本公司法案》,並於2020年1月14日正式生效。

2020年1月15日,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發表的聯合聲明中,新加坡VCC的框架正式得到確立。該框架在新加坡引入了一種新的公司結構,稱為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

什麼是VCC

可變動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VCC)是根據VCC法案而非新加坡公司法成立的,適用於新加坡所有類型投資基金的新法律實體結構,是除了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單位信託以外,一種全新的基金架構。簡單來說,VCC就是一個或者多個集合投資計劃的載體,其性質就像一個「可流動的資金池」,投資者將資產注入池中,再交由專業基金經理進行管理,以達到基金投資的目的。可以說VCC是為集合投資計劃量身定製的。

VCC作為一種定製的公司結構,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新加坡現有公司法不利於投資基金的因素。業界人士稱,無論是從靈活性、隱私保密性、還是稅務角度來看,VCC架構可媲美世界重要投資基金中心(如蓋曼群島和盧森堡)的企業基金結構。VCC也被認為將改變新加坡基金管理行業的遊戲規則。

VCC將通過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註冊設立,並且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過《證券與期貨法》(SFA)進行監管,同時通過對基金經理的監管實現間接監管。

VCC的優勢

01-靈活性高

VCC架構可設立為獨立實體,也可設立為具有多個子基金的傘型實體。

獨立VCC(單一基金)

傘型VCC(含有多個子基金)

VCC適用於採用封閉式或開放式策略運營的傳統基金和另類基金(例如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房地產基金和基礎設施基金等),滿足了新加坡基金管理界的多樣化需求。

VCC框架支持更多類型的海外註冊基金遷移並重組為VCC。

VCC可以自由發行和贖回股票,而不需要成員/股東的批准。

VCC可以從資本中支付股息,而不僅僅是從利潤中支付股息。

02-獨立性高

傘型實體下的每個子基金可以擁有其獨立的「生命線」,不會因為其他子基金的解散或清算而受到不必要的影響。具體點說,傘型架構下,任意一個子基金的資產,僅能用於該子基金本身,不得用於解除VCC或這個VCC中其他任何子基金的負債,任何由某一子基金引起的負債必須且僅可以通過該子基金的資產解決或清算,這極大地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03-運營效率高

傘型結構下,各子基金可以共享一個董事會並使用相同的服務提供商,包括相同的基金經理、保管人、審計師和行政代理人等。另外,某些行政職能也可以合併操作,例如召開股東大會和準備招股說明書等。

04-保密性好

VCC無需向公眾披露其股東名冊(但必須向監管和執法機構提供該名冊),也無需公開財務報表。

05-稅收優惠

稅收是基金管理人及投資基金選擇設立地的重要考量。新加坡政府為提高新加坡作為全球在岸基金設立地的吸引力,為新加坡基金提供了有競爭力的稅收優惠計劃。

①在岸基金免稅計劃(SRF,第13O條/原13R)

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新加坡設立並屬於新加坡居民的受認可公司,對基於指定投資取得的特定收入享受免稅計劃。

需滿足的條件如下:

(a) 基金形式須為公司制;

(b)基金必須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即基金在新加坡成立且基金行政管理髮生在新加坡境內;

(c)基金的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必須是新加坡境內的行政管理人;

(d)基金在申請時至少有1000萬新元的資產管理規模,並承諾在2年內將資產管理規模增至2000萬新元;

(e)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為20萬新元;

(f)需要MAS的批准,一旦基金根據任一計劃獲得批准,基金的投資目標就不能改變(除非在某些情況下並須經當局批准)。

②增強型基金免稅計劃(ETF,第13U條/原13X)

增強型基金免稅計劃為投資基金基於指定投資取得的特定收入提供稅收豁免。該免稅待遇適用於所有基金形式,且不要求是新加坡居民。

需滿足的條件如下:

(a)基金規模不低於5,000萬新元;

(b)每年在新加坡境內發生的商業支出至少為50萬新元;

(c)需要MAS的批准,一旦基金根據任一計劃獲得批准,基金的投資目標就不能改變(除非在某些情況下並須經當局批准)。

劃重點

對於獨立VCC,其稅收待遇將與新加坡公司相同。因此,《所得稅法》下的在岸基金免稅計劃和增強型基金免稅計劃將適用於獨立的VCC,類似於適用於新加坡公司的方式。

對於傘形VCC,基金免稅計劃的量化條件,如最低基金規模、本地商業支出等,將適用於作為一個整體的VCC,而不是每個子基金。

③基金管理人稅收優惠

除基金之外,新加坡也有適用於基金管理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原則上,新加坡基金管理人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7%,但根據金融部門基金管理獎勵(「FSI-FM」計劃),在滿足下列主要條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將適用10%的優惠稅率:

(a)申請人必須獲得或免除 MAS 頒發的基金管理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

(b)管理的資產至少為 2.5 億新元;

(c)至少擁有三個投資專業人員。

④消費稅

目前的消費稅減免適用於根據ETF和SRF計劃批准的VCC。

⑤預扣稅

在ETF和SRF計劃下獲得批准的VCC可以享受目前的利息預扣稅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