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理事会修订准则 慈善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连任逾十年

慈善理事会修订慈善团体与公益机构监管准则。(图:慈善理事会)
慈善理事会修订慈善团体与公益机构监管准则,本地慈善团体和公益机构的董事会成员任期不得连续超过十年,以鼓励董事会持续更新团队。
现有准则没有设任期顶限,不过如果有董事会成员的任期超过十年,机构须提供理由。
修订后的准则也以六大原则为基础,为慈善团体和公益机构提供更明确的指导方针。
这六大原则是:团体和机构应履行使命和实现目标;拥有有效的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事负责、公平、正直;管理良好,为未来做好规划;负责任且具透明度;同公众积极沟通,建立信心。
此外,修订后的准则也鼓励慈善团体和公益机构采纳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的经营理念,确保所举办的活动是环保且可持续的,并同利益相关者维持良好关系,同时维持高标准的管理水平。
其他修订内容包括:把按组织类型和资金规模的分级制,从目前的四个级别,简化成两个;在监管评估清单中增添“部分遵循”选项,目前组织在填写清单时,只能选择“已遵循”或“不遵循”两个选项。
慈善机构必须在明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新财政年,遵守修订后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