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理事會修訂準則 慈善機構董事會成員不得連任逾十年

慈善理事會修訂慈善團體與公益機構監管準則。(圖:慈善理事會)
慈善理事會修訂慈善團體與公益機構監管準則,本地慈善團體和公益機構的董事會成員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十年,以鼓勵董事會持續更新團隊。
現有準則沒有設任期頂限,不過如果有董事會成員的任期超過十年,機構須提供理由。
修訂後的準則也以六大原則為基礎,為慈善團體和公益機構提供更明確的指導方針。
這六大原則是:團體和機構應履行使命和實現目標;擁有有效的董事會和管理層;行事負責、公平、正直;管理良好,為未來做好規劃;負責任且具透明度;同公眾積極溝通,建立信心。
此外,修訂後的準則也鼓勵慈善團體和公益機構採納環境、社會和企業治理的經營理念,確保所舉辦的活動是環保且可持續的,並同利益相關者維持良好關係,同時維持高標準的管理水平。
其他修訂內容包括:把按組織類型和資金規模的分級制,從目前的四個級別,簡化成兩個;在監管評估清單中增添「部分遵循」選項,目前組織在填寫清單時,只能選擇「已遵循」或「不遵循」兩個選項。
慈善機構必須在明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新財政年,遵守修訂後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