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是由2名以上20名以下合伙人组成的企业。一旦超过20名合伙人的,合伙应当根据《公司法》注册为公司。合伙的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与个体工商户类似,普通合伙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合伙的合伙人对所有企业名义的债务, 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LP)是指至少由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有限合伙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普通合伙人,一般会参与LP的管理活动,将对所有企业名义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相反,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LP的管理活动(如果参与的,将被视为普通合伙人),不会对企业名义的债务,承担超出其同意对LP出资的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LLP)是指根据新加坡《特殊普通合伙法》设立并注册的公司实体。LLP具有独立于其合伙人的法人身份。因此,LLP的合伙人通常不对企业名义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由于合伙人本人的过错行为或疏忽而导致的义务除外。但是合伙人不对其他LLP合伙人的过错行为或疏忽承担个人责任。每个LLP都应当记录账目和其他真实公正反映LLP情况的记录。尽管LLP的账目无须审计,但是此等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五年。LLP同时应当每年报告其偿付能力或资不抵债的财政情况。
公司是根据《公司法》注册的商事实体。具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法人身份,因此通常只对它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 公司有权拥有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和永久继承权。但是,应当注意,新加坡的公司通常须遵守比其他商事载体更多的成文法监管,比如各种《公司法》下现行的合规性标准。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新加坡设立企业最常见的商事主体。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而且公司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公司股东通常对其认购的股权资本数额内的债务负责。外国公司希望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的常见做法,就是以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这样以来外国公司可以通过成为新加坡子公司的唯一股东或主要股东,而保留对其子公司的控制权。私人豁免公司每年都应当制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但却无须提交每年的纳税申报材料。私人豁免公司同事可以向其董事或董事的关联公司提供贷款。
任何不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都是公共股份有限公司。公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超过五十人。公共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要遵守比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的监管法规,比如在公开募集股份和债券前,必须向新加坡货币署登记招股说明书。
公共担保有限公司没有股权,替代股东控制公司的,是一名以上根据协议担保数额承担责任的成员,最低数额可为1新币。此外,公共担保有限公司不得向成员分配利润。因此,公共担保有限公司一般用以非盈利组织。担保有限公司清算、或债权人请求时资不抵债的,成员责任限于协议担保的数额。这一数额一般载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中。
外国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法》范围内注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其债务是外国公司总部债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国公司有义务雇用两个以上的新加坡居民,作为其接收传票和应当送达公司的任何通知的代理人。公司不得被聘为代理人,代理人必须为新加坡的原居民(包括新加坡公民、长期居民或居住在新加坡且持有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雇用证或被抚养人证的外国人)代理人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且应当与《公司法》规定的义务一致。代理人的作用和责任一般没有新加坡公司的董事苛责繁重。
外国投资公司若不愿在新加坡从事商事活动,但是希望在新加坡设立商业存在以营销或联络的,可以考虑设立代表处, 代表处不得从事商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