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是由2名以上20名以下合伙人組成的企業。一旦超過20名合伙人的,合夥應當根據《公司法》註冊為公司。合夥的合伙人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與個體工商戶類似,普通合夥不是獨立的法人,因此合夥的合伙人對所有企業名義的債務, 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LP)是指至少由一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有限合伙人組成的合夥。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有限合夥不是獨立的法人。因此,普通合伙人,一般會參與LP的管理活動,將對所有企業名義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相反,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LP的管理活動(如果參與的,將被視為普通合伙人),不會對企業名義的債務,承擔超出其同意對LP出資的責任。
特殊普通合夥(LLP)是指根據新加坡《特殊普通合夥法》設立並註冊的公司實體。LLP具有獨立於其合伙人的法人身份。因此,LLP的合伙人通常不對企業名義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但在特定情況下,由於合伙人本人的過錯行為或疏忽而導致的義務除外。但是合伙人不對其他LLP合伙人的過錯行為或疏忽承擔個人責任。每個LLP都應當記錄帳目和其他真實公正反映LLP情況的記錄。儘管LLP的帳目無須審計,但是此等記錄必須保存至少五年。LLP同時應當每年報告其償付能力或資不抵債的財政情況。
公司是根據《公司法》註冊的商事實體。具有獨立於其股東的法人身份,因此通常只對它自身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時, 公司有權擁有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和永久繼承權。但是,應當注意,新加坡的公司通常須遵守比其他商事載體更多的成文法監管,比如各種《公司法》下現行的合規性標準。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新加坡設立企業最常見的商事主體。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而且公司股權轉讓受到限制,公司股東通常對其認購的股權資本數額內的債務負責。外國公司希望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的常見做法,就是以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這樣以來外國公司可以通過成為新加坡子公司的唯一股東或主要股東,而保留對其子公司的控制權。私人豁免公司每年都應當製備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但卻無須提交每年的納稅申報材料。私人豁免公司同事可以向其董事或董事的關聯公司提供貸款。
任何不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都是公共股份有限公司。公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超過五十人。公共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要遵守比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的監管法規,比如在公開募集股份和債券前,必須向新加坡貨幣署登記招股說明書。
公共擔保有限公司沒有股權,替代股東控制公司的,是一名以上根據協議擔保數額承擔責任的成員,最低數額可為1新幣。此外,公共擔保有限公司不得向成員分配利潤。因此,公共擔保有限公司一般用以非盈利組織。擔保有限公司清算、或債權人請求時資不抵債的,成員責任限於協議擔保的數額。這一數額一般載於備忘錄和公司章程中。
外國公司可以選擇在《公司法》範圍內註冊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其債務是外國公司總部債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國公司有義務雇用兩個以上的新加坡居民,作為其接收傳票和應當送達公司的任何通知的代理人。公司不得被聘為代理人,代理人必須為新加坡的原居民(包括新加坡公民、長期居民或居住在新加坡且持有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的雇用證或被撫養人證的外國人)代理人的只能承擔有限責任,且應當與《公司法》規定的義務一致。代理人的作用和責任一般沒有新加坡公司的董事苛責繁重。
外國投資公司若不願在新加坡從事商事活動,但是希望在新加坡設立商業存在以營銷或聯絡的,可以考慮設立代表處, 代表處不得從事商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