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五)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1)

2023年06月24日   •   4617次阅读

(iii)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行为)规例 》第二附表第6段获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提供保管服务的人,而该人获客户授权收取客户的金钱或财产,不迟于此人收到款项或财产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或(在客户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较晚的一天;和

(d)如果该人根据《2001年财务顾问法》获得财务顾问牌照,或根据该法第20(1)(g)条免于持有财务顾问牌照的情况下,未收到以现金或任何支票形式支付给(c)(i)、(ii)或(iii)分段所述人员以外的人员的款项,除非该款项是为该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

2.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交易属于期货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的要求

(1)在符合规定的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以下人员无需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即可从事资本市场产品期货交易业务:

①在资本市场上为自己的账户或完全属于关联公司或关联人士并为其利益而维持的账户经营期货合约产品交易业务的人员;

②从事资本市场产品(期货合约)交易仅是其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附带行为的人;

③订单填写人,但如有以下情况,他不得获豁免或停止获豁免:

(i)他是或成为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牌照的代表或雇员,以经营作为期货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

(ii)他是或将成为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不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或

(iii)他已被裁定犯有相关罪行;

④在以下情况下,通过该公司在新加坡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无论该公司是否在新加坡成立、注册或存续)从事大宗期货合约资本市场产品交易业务的公司(本款中称为特定期货业务):

(i)该公司不是任何其他受监管活动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牌照;

(ii)该公司只与认可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经营指明的期货业务;

(iii)该公司是经营指明期货业务的适当人选;

(iv)该公司通过代表经营指明期货业务,而该等代表是作为该法团的代表在资本市场进行大宗期货合约产品交易的适当人选;

(v)在进行特定的期货业务时,该公司:

a.其账簿中没有任何客户的头寸、保证金或账户;

b.不接受任何客户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任何大宗期货合同的结算、保证金、担保或担保;

c.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都不是任何大宗期货合同的一方;

d.无权在任何经批准的交易所或公认的市场运营商上输入订单;和

e.无权在任何经批准的清算所或认可的清算所清算或结算交易;

⑤根据《公司法》第 7(6) 或 (7) 条豁免的公司作为经批准的交易所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其在作为期货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的交易是根据该法第 7(1) 条的要求仅是其有组织的市场运作所附带的。

(2)根据第(1)①、②或③款获得豁免的个人,如果该个人:

(a)是或成为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牌照的代表或雇员,以交易作为期货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

(b)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都是或成为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

(c)已被判犯有或被判犯有相关罪行。

(3)根据第(1)④分段在其他方面获得豁免的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不获得豁免或不再获得豁免:

(a)该公司不再符合第(1)④分段所指明的条件;

(b)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进行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c)针对公司或其主要股东的判决债务的强制执行令已全部或部分退回;

(d)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公司或其主要股东的任何财产任命了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的权力和职责的其他人;

(e)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协议安排,该妥协或安排计划仍在实施;

(f)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已被判犯有或被判犯有相关罪行;

(g)公司无法在到期时全额偿还债务;

(h)公司资产的价值小于公司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价值;

(i)该公司就任何受监管活动获得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或 (j)该法团连续6个月没有经营指明的期货业务。

(4)根据第(1)④分段获得豁免的公司必须:

(a)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代表其开展指明期货业务的客户仅为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b)确保对证明其客户状态的任何文件进行适当记录;

(c)向MAS提交:

(i)如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或之后开始经营指明的期货业务,则在该业务开始后14天内以表格30发出的业务开始通知书;

(ii)一份表格31格式的详情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须在更改日期后14天内,提供根据第(i)节在通知书内所提供的详情的任何更改;

(iii)不迟于其指明期货业务停止后14天内,以表格32发出的停止业务通知书;和

(iv)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14天内,提交一份采用表格33格式的年度声明;

(d)如有以下情况,立即通知MAS:

(i) 该公司不再符合第(1)④分段所述的任何要求;

(ii)该公司无法全额支付到期债务;或

(iii)该公司资产的价值小于公司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价值;

(e)就每个财政年度而言:

(i)根据《1967年公司法》的规定,准备一份真实、公正的损益表和截至财政年度最后一天的资产负债表;和

(ii)在该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或在MAS允许的较晚日期内,向MAS提交该账户及资产负债表,连同采用表格34的审计员证明书提交给MAS;

(f)向MAS提供MAS可能合理要求的与该公司的指明期货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和

(g)在新加坡雇佣至少2人,每个人至少有5年与其特定期货业务相关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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