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五)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規定及相關豁免要求(1)

2023年06月24日   •   4617次閱讀

(iii)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 》第二附表第6段獲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提供保管服務的人,而該人獲客戶授權收取客戶的金錢或財產,不遲於此人收到款項或財產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或(在客戶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任何較晚的一天;和

(d)如果該人根據《2001年財務顧問法》獲得財務顧問牌照,或根據該法第20(1)(g)條免於持有財務顧問牌照的情況下,未收到以現金或任何支票形式支付給(c)(i)、(ii)或(iii)分段所述人員以外的人員的款項,除非該款項是為該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的。

2.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交易屬於期貨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的要求

(1)在符合規定的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以下人員無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即可從事資本市場產品期貨交易業務:

①在資本市場上為自己的帳戶或完全屬於關聯公司或關聯人士並為其利益而維持的帳戶經營期貨合約產品交易業務的人員;

②從事資本市場產品(期貨合約)交易僅是其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附帶行為的人;

③訂單填寫人,但如有以下情況,他不得獲豁免或停止獲豁免:

(i)他是或成為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牌照的代表或雇員,以經營作為期貨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ii)他是或將成為未解除破產的破產人,不論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或

(iii)他已被裁定犯有相關罪行;

④在以下情況下,通過該公司在新加坡的辦事處或分支機構(無論該公司是否在新加坡成立、註冊或存續)從事大宗期貨合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的公司(本款中稱為特定期貨業務):

(i)該公司不是任何其他受監管活動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牌照;

(ii)該公司只與認可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經營指明的期貨業務;

(iii)該公司是經營指明期貨業務的適當人選;

(iv)該公司通過代表經營指明期貨業務,而該等代表是作為該法團的代表在資本市場進行大宗期貨合約產品交易的適當人選;

(v)在進行特定的期貨業務時,該公司:

a.其帳簿中沒有任何客戶的頭寸、保證金或帳戶;

b.不接受任何客戶的資金或資產作為任何大宗期貨合同的結算、保證金、擔保或擔保;

c.無論是作為委託人還是代理人,都不是任何大宗期貨合同的一方;

d.無權在任何經批准的交易所或公認的市場運營商上輸入訂單;和

e.無權在任何經批准的清算所或認可的清算所清算或結算交易;

⑤根據《公司法》第 7(6) 或 (7) 條豁免的公司作為經批准的交易所或認可的市場運營商,其在作為期貨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的交易是根據該法第 7(1) 條的要求僅是其有組織的市場運作所附帶的。

(2)根據第(1)①、②或③款獲得豁免的個人,如果該個人:

(a)是或成為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牌照的代表或雇員,以交易作為期貨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b)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都是或成為未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

(c)已被判犯有或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3)根據第(1)④分段在其他方面獲得豁免的公司在以下情況下不獲得豁免或不再獲得豁免:

(a)該公司不再符合第(1)④分段所指明的條件;

(b)公司或其主要股東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進行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c)針對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判決債務的強制執行令已全部或部分退回;

(d)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任何財產任命了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的權力和職責的其他人;

(e)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已與其債權人達成妥協或協議安排,該妥協或安排計劃仍在實施;

(f)公司或其主要股東已被判犯有或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g)公司無法在到期時全額償還債務;

(h)公司資產的價值小於公司負債(包括或有負債)的價值;

(i)該公司就任何受監管活動獲得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或 (j)該法團連續6個月沒有經營指明的期貨業務。

(4)根據第(1)④分段獲得豁免的公司必須:

(a)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代表其開展指明期貨業務的客戶僅為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b)確保對證明其客戶狀態的任何文件進行適當記錄;

(c)向MAS提交:

(i)如公司於2018年10月8日或之後開始經營指明的期貨業務,則在該業務開始後14天內以表格30發出的業務開始通知書;

(ii)一份表格31格式的詳情更改通知書,該通知書須在更改日期後14天內,提供根據第(i)節在通知書內所提供的詳情的任何更改;

(iii)不遲於其指明期貨業務停止後14天內,以表格32發出的停止業務通知書;和

(iv)在其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14天內,提交一份採用表格33格式的年度聲明;

(d)如有以下情況,立即通知MAS:

(i) 該公司不再符合第(1)④分段所述的任何要求;

(ii)該公司無法全額支付到期債務;或

(iii)該公司資產的價值小於公司負債(包括或有負債)的價值;

(e)就每個財政年度而言:

(i)根據《1967年公司法》的規定,準備一份真實、公正的損益表和截至財政年度最後一天的資產負債表;和

(ii)在該財政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或在MAS允許的較晚日期內,向MAS提交該帳戶及資產負債表,連同採用表格34的審計員證明書提交給MAS;

(f)向MAS提供MAS可能合理要求的與該公司的指明期貨業務有關的所有信息(資料);和

(g)在新加坡僱傭至少2人,每個人至少有5年與其特定期貨業務相關的經驗。

上一頁
2/2

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