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五)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規定及相關豁免要求(1)

2023年06月24日   •   4617次閱讀

我們都知道在新加坡想要從事金融服務交易,必須要取得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但是我們在【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一)什麼是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也提到過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規定,那麼,今天我們來看一下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規定及相關豁免要求。

01 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必要性 《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82條規定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必要性,具體規定如下:

(1)除第(2)款和第99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無論是作為委託人還是代理人,均不得在任何受監管活動中開展業務或聲稱該人正在開展此類業務,除非該人持有該受監管活動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

(2)第(1)款不適用於附表3所指明的任何人,附表3規定的指定人員為: ①根據《2005年信託公司法》獲得許可的任何公司,其在該受監管活動中開展的業務完全與其根據該法註冊的業務有關; ②根據新加坡任何法律在新加坡成立的任何公共法定公司;

③任何: (a)辯護律師和律師; (b)《1966年法律職業法》第2(1)節所定義的新加坡律師事務所、合資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聯盟或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或 (c)根據《2004年會計師法》註冊的公共會計師或根據該法批准的會計公司,其在該受規管活動中經營業務完全是法律或會計實務(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附帶的;

④根據《2018年破產、重組和解散法》行使其權力的受讓人;

⑤根據《1915年公共受託人法》行使其權力的公共受託人;

⑥就公司而言,擔任公司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接管人、接管人及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

⑦《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289條中定義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批准受託人,其在受監管活動中開展業務僅是其作為該批准受託人開展活動的附帶情況;

⑧經批准的受託人,其是VCC或子基金的託管人,且其在受監管活動中開展業務僅是其作為託管人開展活動的附帶情況。

(3)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不超過15萬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3年的監禁,或兩者兼而有之;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定罪後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另處不超過15萬的罰款。

02 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代表任命 《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條對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牌照代表任命作出如下規定:

(1)任何人不得就任何類型的受監管活動擔任代表,或聲稱自己這樣做,除非該人是:

(a)該類受監管活動的指定代表;

(b)該類受監管活動的暫時代表;

(c)該類受監管活動的臨時代表;或

(d)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1)(f)、(g)或(h)條獲豁免的人的代表,並符合以下情況:

(i)第一人開展的受監管活動的類型和範圍與獲豁免人員(以獲豁免人員身份)開展的活動類型和範圍相同;和

(ii)第一人進行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方式,與獲豁免人員(以獲豁免人身份)進行該類受規管活動所採用的方式相同。

(2)MAS可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受第(1)款規限,但須受MAS施加的條件或限制所規限。

(3)委託人不得允許任何個人代表其從事任何類型的受監管活動,除非:

(a)該個人是該類受監管活動的指定代表、暫時代表或臨時代表;或

(b)委託人是根據第99(1)(f)、(g)或(h)條獲得豁免的人,以及:

(i)個人開展的受監管活動的類型和範圍與獲豁免人員(以獲豁免人員的身份)開展的活動類型和範圍相同;和

(ii)該個人進行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方式,與獲豁免人員(以獲豁免人員身份)進行該類受規管活動所採用的方式相同。

(4)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不超過5萬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定罪後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另處不超過5000美元的罰款。

(5)任何人違反第(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不超過15萬美元的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定罪後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另處不超過15000美元的罰款。

03《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82(1)和99B(1)條的豁免(部分)

1.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交易資本市場產品的要求,這些產品是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

(1)以下人員無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即可在符合規定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從事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這些產品是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特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但是必須要遵守以下規定的條件和限制:

①在資本市場上經營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特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產品合約交易業務的個人,或屬於關聯公司並完全為其利益維護的帳戶,並通過或通過:

A.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可以交易資本市場產品,這些產品是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特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

B.根據《1970年銀行法》第7條或79條持有牌照的銀行;

C.根據《1970年銀行法》,持有商業銀行牌照或被視為已獲得商業銀行牌照的商業銀行;

D.根據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得許可、註冊、批准或以其他方式監管的銀行,以開展銀行業務,但僅限於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未在批准交易所報價的特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

E.根據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准或註冊從事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的公司或法團,這些產品是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特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但僅限於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未在經批准的交易所報價的特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或者

F.中央存管有限公司(Central Depository(Pte)Ltd)根據其指定產品借貸貸款。

②在資本市場上交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特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產品的個人,僅是出於其在以下領域開展業務的附帶目的:

A.基金管理; B.提供保管服務;或 C.產品融資。

③中央存管有限公司(Central Depository(Pte)Ltd)就其資本市場產品(即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特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的交易:

A.僅為其為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特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提供託管服務的業務附帶的;或

B.僅因其依據其指定產品借貸便利並在符合MAS書面規定的條件下訂立交易而作出。

④經營債券交易的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或

B.其業務涉及證券的收購、處置或持有的人(不論是作為委託人還是代理人)。

⑤代表客戶作為被提名人認購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特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時的公司,該公司還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A.除作為受託人外,對集體投資計劃中的證券、單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工具合約沒有任何權益;和

B.是以下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a)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可以經營資本市場產品,這些產品是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特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

(b)根據《1970年銀行法》第7或79條持有牌照的銀行;

(c)根據《1970年銀行法》持有商業銀行牌照或被視為已獲得商業銀行牌照的商業銀行;

(d)根據《1967年金融公司法》獲得許可的金融公司;

(e)經批准的交易所;

(f)經批准的控股公司;

(g)經批准的結算所。

⑥經MAS批准的個人,根據在新加坡建立和促進飛機租賃業務,其與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進行交易,該個人為:

A.根據《1970年銀行法》第7或79條持有牌照的銀行;

B.根據《1970年銀行法》持有商業銀行牌照或被視為已獲得商業銀行牌照的商業銀行;

C.MAS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或

D.凈資產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或根據最近經審計的公司資產負債表確定的等值外幣的公司,或者如果該公司不需要準備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帳目,則提交一份經公司認證的資產負債表,該資產負債表真實、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在相關期限結束時的事務狀況; (在本分段中稱為指定機構),若且唯若該等股份交易受到禁止,即指定機構不得隨後將該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處置給另一指定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

⑦就作為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工具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進行的合格安排的受託人,其在該等資本市場產品中的交易僅是該安排的管理和行政附帶的。

⑧指定做市商,在資本市場經營為其自身或其任何關聯公司指定產品的業務。

⑨根據《2001年財務顧問法》獲得許可的財務顧問,或根據該法第20條或130條獲得豁免的人員,代表金融顧問或該人提供該法案附表2第1或2段所述金融諮詢服務的客戶,通過下達購買或出售任何特定產品(場外衍生品合約除外)的訂單,在資本市場交易非場外衍生品合約的特定產品時(無論客戶是否依賴作為財務諮詢服務一部分提供的建議),以:

A.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用於在資本市場交易除場外衍生品合約以外的特定產品;或

B.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1)(a)或(b)條獲得豁免的人,該人在資本市場從事除場外衍生品合約以外的特定產品交易業務。

⑩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負責人:

A.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286條授權的;

B.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287條予以承認的;或

C.如果該計劃的單位已經、正在或將要依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13部分第2分部第(4)小節下的豁免提供,就其在資本市場的交易而言,

(a)該計劃的單位或構成該計劃下基金投資的基礎資本市場產品,前提是該負責人也是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牌照或基金管理方面的豁免人員;或

(b)該計劃的單位,前提是交易是通過以下任何人進行的:

(i)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在資本市場中經營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特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的產品;

(ii)在作為任何集體投資計劃單位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方面的豁免人士;

⑪從事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的人,這些產品是針對以下客戶的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 A.機構投資者; B.該人的關聯法團;或 C.該人的關連人士;

⑫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公司,在經營由該公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單位的資本市場產品時。

⑬在資本市場上經營作為集體投資計劃單位的產品的人:

A.其財產不包括任何資本市場產品;和 B.所有參與者均為合格投資者。

(2)根據第(1)⑨分段獲得豁免的人必須:

(a)遵守《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39(3)、44、46、46A和47條的規定,就好像該人是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牌照一樣;

(b)在代表客戶傳遞任何訂單之前:

(i)向客戶提供與購買或銷售指定產品相關的潛在風險的書面披露;

(ii)獲得客戶對書面披露的書面確認;和

(iii)以英文保存從客戶處收到的書面確認的記錄;

(c)如果該人根據《2001年財務顧問法》獲得財務顧問牌照,或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20(1)(g)條免於持有財務顧問牌照的,並且該人接收任何客戶的金錢或財產,但該人提供的服務除外,則將該金錢或財產移交給:

(i)(如果指定產品是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集體投資計劃的管理人或受託人,或經管理人或集體投資計劃受託人授權代表管理人或受託人接收客戶資金或財產的任何人;

(ii)提供託管服務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牌照,該牌照經客戶授權接收客戶的金錢或財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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