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律以繁多闻名,不仅体现在对公民的行为规范上,而且对公民饲养的宠物也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果宠物狗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其饲养者也有可能因触犯法律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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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犬致人损害
根据新加坡《动物和禽类法案》,所有犬只必须向国家公园局动物与兽医事务组(AVS)注册,并植入微芯片。未注册的犬只将被视为非法饲养,饲养者可能面临最高5,000新元罚款。如果宠物狗给他人造成损害,狗主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甚至要面临罚款;如果是大型烈性犬,法庭甚至会绞杀该狗。
新加坡法律规定
根据新加坡的《1906年杂项罪行法(公共秩序和滋扰)》第8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饲养犬具有经常冲向公共交通道路上人群或者行驶中的车辆的倾向,则饲养犬主人将会被处以不超过1000新元的罚款。

同样,该法第9条规定,如果饲养大型烈性犬却没有为其佩戴口鼻罩等止咬牵引用具,饲养者将面临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除此之外,如果该大型烈性犬咬伤或者试图咬其他人,则该犬可能会被法庭命令绞杀。

该法第10条对饲养犬致人损害作出了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犬的主人会受到不超过5000新元的处罚,并向受害者支付不超过2000新元的赔偿金。

与中国法律的异同
对比我国关于宠物饲养者的相关规定,如果饲养动物对其他人造成了咬伤、抓伤等损害,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该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不论过错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国对于禁养犬种的规定相同,均规定禁养犬种伤人时饲养者承担无免责事由的全责。但在责任范围上,中国允许受害人因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如受惊摔倒)索赔,新加坡则更强调实际损害与犬只行为的直接关联性。同时在处罚力度上,新加坡罚款金额显著高于中国(如中国一般以民事赔偿为主,新加坡附加高额行政罚款)。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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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新加坡对于文明饲养宠物作出了严格规定。因此,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的安全,宠物饲养者在携带宠物狗进行户外活动时要遵守相关规定。根据新加坡《杂项罪行法》规定,养狗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狗的主人将受到最高5000新元的处罚,并需支付最高2000新元的赔偿金。在中国养狗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用受到处罚,但需要赔偿他人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