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妇因膝盖疼痛入院治疗,期间右脚跟溃烂恶化最终截肢,其女儿以遗产执行人身份起诉新加坡国立大学医院与宏茂桥太和观医院存在治疗疏忽,索赔未果反遭败诉,需支付两家医院共计 97 万 5403 元讼费及利息。
高庭法官 1 月 12 日(星期一)发出判词,明确两家医院医疗人员无任何疏忽或违反专业职责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起诉人原为 75 岁的帕瓦蒂(Parvaty d/o Raju,译音),她生前身患糖尿病、末期肾衰竭等多种疾病,需长期接受洗肾治疗。
2023 年 1 月,帕瓦蒂因冠状动脉疾病和末期肾衰竭去世,彼时相关诉讼尚未审结,其女儿米娜芝(Meenachi d/o Suppiah,译音)遂以遗产执行人身份接续诉讼。
庭审披露的案情显示,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1 月间,帕瓦蒂因右腿膝盖疼痛多次前往国大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右膝假性痛风,并接受了数次手术治疗。
住院期间,医疗团队发现帕瓦蒂右脚跟出现组织损坏症状,随即开展了相应治疗与检查。2021 年 1 月 13 日,帕瓦蒂被转至宏茂桥太和观医院接受进一步观察。
然而,其右脚跟伤口随后出现发臭、腐烂症状,被诊断为湿性坏疽,同年 2 月 5 日又被紧急送回国大医院。
由于右脚跟坏疽伴随右腿下肢严重缺血,医生向帕瓦蒂建议截肢。起初帕瓦蒂明确表示 “宁死也不截肢”,最终于 2 月 19 日同意接受手术,切除了右膝及膝下部分肢体。术后约一个月,帕瓦蒂顺利出院,截肢伤口恢复情况良好。
诉方(帕瓦蒂女儿)在诉讼中主张,国大医院未尽妥善照料义务,导致帕瓦蒂右脚跟出现组织损伤,且未能阻止病情恶化。
具体指控包括:2020 年 9 月帕瓦蒂第二次前往国大医院就诊时,院方未开展进一步微生物学检查;明知帕瓦蒂患有糖尿病,却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防范脚部溃烂。
诉方还指出,在帕瓦蒂确诊湿性坏疽后,两家医院均存在疏忽行为,致使坏死组织范围扩大、右腿最终不保;且国大医院在将帕瓦蒂转至太和观医院前,已知晓其右脚存在干性坏疽,却未及时切除坏死组织。

不过,高庭法官蒋诗琦经审理认为,诉方的各项指控均不成立。
法官指出,证据清晰显示,国大医院医疗人员完全了解帕瓦蒂的复杂病史,已为其实施多项身体检查及预防措施,例如为其配备舒缓压力的床褥、重点保护脚部等,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
关于转院前的干性坏疽问题,法官表示,当时该部位并无感染迹象,结合帕瓦蒂下肢缺血的基础病情,医生未贸然实施脚部手术的决策符合医疗规范。
综合多位专家证人的意见,法官进一步认定,国大医院在全面权衡治疗收益与风险后,于帕瓦蒂右脚跟病情恶化时提出截肢建议,属于合理且恰当的医疗决定。
同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宏茂桥太和观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帕瓦蒂右脚跟溃烂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官裁定两家医院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谕令诉方支付两家医院的讼费及相关开支共计 97 万 5403 元,且需额外支付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