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婦因膝蓋疼痛入院治療,期間右腳跟潰爛惡化最終截肢,其女兒以遺產執行人身份起訴新加坡國立大學醫院與宏茂橋太和觀醫院存在治療疏忽,索賠未果反遭敗訴,需支付兩家醫院共計 97 萬 5403 元訟費及利息。
高庭法官 1 月 12 日(星期一)發出判詞,明確兩家醫院醫療人員無任何疏忽或違反專業職責行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起訴人原為 75 歲的帕瓦蒂(Parvaty d/o Raju,譯音),她生前身患糖尿病、末期腎衰竭等多種疾病,需長期接受洗腎治療。
2023 年 1 月,帕瓦蒂因冠狀動脈疾病和末期腎衰竭去世,彼時相關訴訟尚未審結,其女兒米娜芝(Meenachi d/o Suppiah,譯音)遂以遺產執行人身份接續訴訟。
庭審披露的案情顯示,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1 月間,帕瓦蒂因右腿膝蓋疼痛多次前往國大醫院就診,被確診為右膝假性痛風,並接受了數次手術治療。
住院期間,醫療團隊發現帕瓦蒂右腳跟出現組織損壞症狀,隨即開展了相應治療與檢查。2021 年 1 月 13 日,帕瓦蒂被轉至宏茂橋太和觀醫院接受進一步觀察。
然而,其右腳跟傷口隨後出現發臭、腐爛症狀,被診斷為濕性壞疽,同年 2 月 5 日又被緊急送回國大醫院。
由於右腳跟壞疽伴隨右腿下肢嚴重缺血,醫生向帕瓦蒂建議截肢。起初帕瓦蒂明確表示 「寧死也不截肢」,最終於 2 月 19 日同意接受手術,切除了右膝及膝下部分肢體。術後約一個月,帕瓦蒂順利出院,截肢傷口恢復情況良好。
訴方(帕瓦蒂女兒)在訴訟中主張,國大醫院未盡妥善照料義務,導致帕瓦蒂右腳跟出現組織損傷,且未能阻止病情惡化。
具體指控包括:2020 年 9 月帕瓦蒂第二次前往國大醫院就診時,院方未開展進一步微生物學檢查;明知帕瓦蒂患有糖尿病,卻未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防範腳部潰爛。
訴方還指出,在帕瓦蒂確診濕性壞疽後,兩家醫院均存在疏忽行為,致使壞死組織範圍擴大、右腿最終不保;且國大醫院在將帕瓦蒂轉至太和觀醫院前,已知曉其右腳存在乾性壞疽,卻未及時切除壞死組織。

不過,高庭法官蔣詩琦經審理認為,訴方的各項指控均不成立。
法官指出,證據清晰顯示,國大醫院醫療人員完全了解帕瓦蒂的複雜病史,已為其實施多項身體檢查及預防措施,例如為其配備舒緩壓力的床褥、重點保護腳部等,盡到了合理的診療義務。
關於轉院前的乾性壞疽問題,法官表示,當時該部位並無感染跡象,結合帕瓦蒂下肢缺血的基礎病情,醫生未貿然實施腳部手術的決策符合醫療規範。
綜合多位專家證人的意見,法官進一步認定,國大醫院在全面權衡治療收益與風險後,於帕瓦蒂右腳跟病情惡化時提出截肢建議,屬於合理且恰當的醫療決定。
同時,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宏茂橋太和觀醫院的診療行為與帕瓦蒂右腳跟潰爛存在因果關係。
最終,法官裁定兩家醫院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並諭令訴方支付兩家醫院的訟費及相關開支共計 97 萬 5403 元,且需額外支付相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