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27日,现年52岁的祁文彬(Kee Boon Ping, Albert,下称“祁某”)因以下罪行被判处42个月监禁:
两项罪名,依据《刑法》第420条与第109条合并起诉,并根据2010年《刑事诉讼法》第124(4)条进行合并处理,罪名为与他人共谋欺诈新加坡哈库托公司(Hakuto Singapore Pte Ltd,简称“哈库托”)。
另两项罪名,依据《防止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没收)法》(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 of Benefits) Act,简称“CDSA”)第47(1)(c)条,合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24(2)条,罪名为通过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
此外,另有八项洗钱、共谋欺诈及伪造账目等罪名在量刑时被纳入考量。
案件背景
2018年,哈库托公司发现,身为销售部门高级经理的祁某涉嫌伪造采购订单,虚构向新加坡某供应商购买半导体编程及烘烤服务的交易。根据公司内部规定,祁某在签发采购订单前,必须获得董事的批准。供应商完成服务后,会向哈库托开具发票,财务部门则据此开具支票付款。
商业事务局(Commercial Affairs Department,简称“CAD”)调查发现,早在2015年前,祁某便与新加坡Advanttronics Datanet Solution Trading公司的唯一经营者许国良(Koh Kok Liang,简称“许某”)共谋欺诈哈库托。祁某利用公司信头纸,向许某签发虚构的采购订单,订购其明知并不需要、且供应商并无能力提供的编程与烘烤服务。目前,针对许某的法庭程序仍在进行中。
调查显示,通过此欺诈安排,祁某与许某共谋,诱使哈库托在2015至2018年间,共计支付677,195.51美元。
许某收到支票后,将其存入其独资企业的银行账户。支票兑现后,许某便提现并将款项与祁某瓜分。祁某承认,他在2015至2018年间共获得350,717.61新元,该金额直接来源于上述欺诈安排的非法所得。
根据《刑法》第420条与第109条,任何犯有欺诈罪者,一经定罪,可处以罚款及最高10年监禁。依据《防止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没收)法》第47(1)(c)条(或1992年《CDSA》第54(1)(c)条),任何犯有非法利益获取罪者,一经定罪,可处以最高50万新元罚款,或最高10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2月27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