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27日,現年52歲的祁文彬(Kee Boon Ping, Albert,下稱「祁某」)因以下罪行被判處42個月監禁:
兩項罪名,依據《刑法》第420條與第109條合併起訴,並根據2010年《刑事訴訟法》第124(4)條進行合併處理,罪名為與他人共謀欺詐新加坡哈庫托公司(Hakuto Singapore Pte Ltd,簡稱「哈庫托」)。
另兩項罪名,依據《防止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法》(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 of Benefits) Act,簡稱「CDSA」)第47(1)(c)條,合併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24(2)條,罪名為通過犯罪行為獲取非法利益。
此外,另有八項洗錢、共謀欺詐及偽造帳目等罪名在量刑時被納入考量。
案件背景
2018年,哈庫托公司發現,身為銷售部門高級經理的祁某涉嫌偽造採購訂單,虛構向新加坡某供應商購買半導體編程及烘烤服務的交易。根據公司內部規定,祁某在簽發採購訂單前,必須獲得董事的批准。供應商完成服務後,會向哈庫托開具發票,財務部門則據此開具支票付款。
商業事務局(Commercial Affairs Department,簡稱「CAD」)調查發現,早在2015年前,祁某便與新加坡Advanttronics Datanet Solution Trading公司的唯一經營者許國良(Koh Kok Liang,簡稱「許某」)共謀欺詐哈庫托。祁某利用公司信頭紙,向許某簽發虛構的採購訂單,訂購其明知並不需要、且供應商並無能力提供的編程與烘烤服務。目前,針對許某的法庭程序仍在進行中。
調查顯示,通過此欺詐安排,祁某與許某共謀,誘使哈庫托在2015至2018年間,共計支付677,195.51美元。
許某收到支票後,將其存入其獨資企業的銀行帳戶。支票兌現後,許某便提現並將款項與祁某瓜分。祁某承認,他在2015至2018年間共獲得350,717.61新元,該金額直接來源於上述欺詐安排的非法所得。
根據《刑法》第420條與第109條,任何犯有欺詐罪者,一經定罪,可處以罰款及最高10年監禁。依據《防止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法》第47(1)(c)條(或1992年《CDSA》第54(1)(c)條),任何犯有非法利益獲取罪者,一經定罪,可處以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最高10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2月27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