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歲的新加坡PR富商在印尼捲入了一宗驚天貪腐案,卻想賴在新加坡不回印尼。
印尼巨額貪腐案
涉及多位官員和老闆約80人
事情要從2011-2012年說起。當時印尼國會討論電子身份證項目,有人暗中操縱預算,把總額抬高到約5.9萬億印尼盾(約5.1億新元),其中將近一半的錢被預留出來當「好處費」。隨後招標也被動手腳,指定了一個特定財團獨家中標。項目上馬後,資金被層層瓜分,涉及內政部官員、國會議員、企業老闆等大約80人。
印尼前國會議長塞特亞一個人就撈了730萬美元(約933萬新元)。整個貪腐導致印尼國家損失約2.3萬億印尼盾(約1.9億新元)。案子在2017年曝光,2018年塞特亞被判監禁15年。
富商坦諾斯是中標財團里一家科技公司的老闆。根據印尼指控,他先花了大約53萬美元(約67.7萬新元)賄賂印尼內政部官員,幫財團拿到項目;後來又串通他人,向多名議員行賄大約380萬美元(約485萬新元)。光這兩筆賄款加起來就超過550萬新元。他本人也通過項目收受了大量資金。

2019年,坦諾斯被印尼列為貪腐嫌疑人;2021年,他被列入通緝名單。由於他自2017年起就常住新加坡並持有新加坡PR身份,印尼向新加坡提出了引渡請求。去年1月,新加坡貪污調查局把他逮捕了,之後一直關著,從來沒讓他保釋。

圖源:印尼肅貪委網站
新加坡PR也躲不過引渡條約
問題來了:一個新加坡PR,新加坡為什麼要把他交給印尼?答案是新加坡和印尼之間有一個《引渡條約》,2024年3月已經生效。
坦諾斯案是這個條約生效後第一個引渡請求,相當於兩國的「第一次合作演習」。條約里規定,像腐敗、洗錢、賄賂、恐怖主義等31類罪行,只要證據滿足要求,就算是新加坡PR也可以被引渡回去。所以,PR不等於公民,沒有免於引渡的特權。

2022年1月25日,印度尼西亞總統佐科·維多多(右二)與時任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左二)共同見證法律與人權部長雅松納·勞利(右一)與新加坡內政部長尚穆根(左一)在廖內群島省民丹島交換引渡協議文件。圖源:PMO
坦諾斯連出三招 全被高庭駁回
坦諾斯為了不被引渡,先後使出了三招,但都沒成功。
第一招:申請保釋。
坦諾斯稱自己71歲了,有心臟病、糖尿病、關節炎,身體不好,希望能先放出來。大法官在去年10月直接拒絕了,法官說,法律上「患病或體弱」是指監獄根本照顧不了的嚴重情況,普通老年病不算。
而且,坦諾斯手裡有好幾本護照,其中一本是幾內亞比索的外交護照,上面的名字還不一樣,這說明他隨時可能跑路,潛逃風險太高。
第二招:申請司法檢討,想推翻律政部長的引渡通知。
他挑毛病說:印尼提交的文件認證有問題,逮捕令的英文翻譯不規範,有些證人陳述沒宣誓,還有律政部長發出通知前沒給他機會說話。
高庭法官在今年5月29日的裁決里一條一條駁回了。
法官說,印尼的總檢察長已經按照條約確認過文件了,沒問題;部長發通知只是引渡程序的第一步,不是最終決定,所以不需要先聽你陳詞。最終法官認定,坦諾斯提的這些理由根本沒有合理依據,司法檢討申請被全部駁回。
第三招:質疑拘留不合法。
他辯稱印尼後來補交了材料,說明原來的引渡請求不完整,所以繼續關他不合法。法官回應說,你連引渡請求本身都沒有證明有法律缺陷,拘留合法性自然也不成立。這一條也被一起駁回了。
兩派在庭上吵翻了
目前,國家法院正在開一個叫「引渡聆訊」的聽證會。這個聽證會只解決一個問題:印尼給的證據,夠不夠把坦諾斯送回印尼受審?
控方(新加坡總檢察署)認為證據夠了,因為坦諾斯做的事在新加坡和印尼都屬於犯罪,這叫「雙重犯罪原則」。印尼已經交出了正式認證的拘捕令,還有宣誓書和證人陳述。
辯方律師則反對,說拘捕令的英文翻譯沒蓋官方印章,還有大約100頁文件是過了截止日期才交上來的,有些證人陳述根本沒宣誓——這些都不應該算數。聽證會還會繼續好幾天。
高庭這次駁回司法檢討,雖然還沒有徹底結束整個案子,但已經把坦諾斯最核心的程序性質疑給清掉了。
接下來,國家法院的法官會決定是否滿足引渡條件。如果滿足,法官就會下達拘押命令,意思是可以把人送回去了。坦諾斯還有權對這個命令上訴。因為他已經明確表示不同意引渡,估計會一直打官司到沒有路可走為止。整個流程可能還要拖兩年甚至更久。
但高庭的裁決說明:引渡的大方向已經定了,只是時間問題。新加坡律政部也說過,政府會盡一切法律之所能,推進這個案子的引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