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些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时说话比较随便,给了对方错误的信息;有的则因为不够认真,造成一些错误,殊不知这些都会使到原本可以有效的合同变得无效,不能执行。
新加坡法律上所认可的,能使到合同可被撤销而不能强制执行,或合同本身无效的外在因素包括:
(一)错误陈述(无论是欺诈性的、疏忽的或无意的错误陈述,都会使合同被撤销,并且错误一方还要赔偿或补偿另一方);
(二)威迫(一方威胁要用暴力对付另一方,或威胁要毁坏其财物);
(三)不当影响(因订约双方的特殊关系,一方得到另一方的信赖而容易对另一方造成不当影响,例如父母与子女,律师与客户,医生与病人, 教区负责人与教友等);
(四)某一些事实的错误;
(五)订约人的订约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所订立的某些合同可被撤销);
(六)非法目的或违反公众利益的合同。
总的来说,若订立合同时有上述因素存在,合同就很可能被撤销变成无效。无辜的一方有权利选择让合同继续生效;若不执行合同时,也可以合同无效为抗辩理由。
合同被撤销而无效后,双方应有权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况,卖出的东西或付出的钱财可以收回来,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赔偿。
有时事隔很久,吃亏一方才要求法庭宣布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法庭不会同意。例如有一案例,某人买了一幅画,卖者说是名画家的作品(卖者确实以为是名画家的。这种是属于无辜的错误陈述)。5年后买方才发现那是赝品,法庭认为事隔太久,不能宣布合同无效,不可以退钱。像这种情况,买方只好以违反合同为由去告卖方了,那既花钱又费时,而且胜负难料。)
要记住的一点是: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原则是让双方恢复到订约前的状况。若合同有效但在执行中有一方不遵守合同条款,造成违约,则法律救济的原则是让受害一方获得合同中最终所应得到的利益或最终所应处于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