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些人在與他人訂立合同時說話比較隨便,給了對方錯誤的信息;有的則因為不夠認真,造成一些錯誤,殊不知這些都會使到原本可以有效的合同變得無效,不能執行。
新加坡法律上所認可的,能使到合同可被撤銷而不能強制執行,或合同本身無效的外在因素包括:
(一)錯誤陳述(無論是欺詐性的、疏忽的或無意的錯誤陳述,都會使合同被撤銷,並且錯誤一方還要賠償或補償另一方);
(二)威迫(一方威脅要用暴力對付另一方,或威脅要毀壞其財物);
(三)不當影響(因訂約雙方的特殊關係,一方得到另一方的信賴而容易對另一方造成不當影響,例如父母與子女,律師與客戶,醫生與病人, 教區負責人與教友等);
(四)某一些事實的錯誤;
(五)訂約人的訂約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所訂立的某些合同可被撤銷);
(六)非法目的或違反公眾利益的合同。
總的來說,若訂立合同時有上述因素存在,合同就很可能被撤銷變成無效。無辜的一方有權利選擇讓合同繼續生效;若不執行合同時,也可以合同無效為抗辯理由。
合同被撤銷而無效後,雙方應有權恢復到訂立合同前的狀況,賣出的東西或付出的錢財可以收回來,或以其他方式作為賠償。
有時事隔很久,吃虧一方才要求法庭宣布合同無效。這種情況,法庭不會同意。例如有一案例,某人買了一幅畫,賣者說是名畫家的作品(賣者確實以為是名畫家的。這種是屬於無辜的錯誤陳述)。5年後買方才發現那是贗品,法庭認為事隔太久,不能宣布合同無效,不可以退錢。像這種情況,買方只好以違反合同為由去告賣方了,那既花錢又費時,而且勝負難料。)
要記住的一點是:合同無效的法律救濟原則是讓雙方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況。若合同有效但在執行中有一方不遵守合同條款,造成違約,則法律救濟的原則是讓受害一方獲得合同中最終所應得到的利益或最終所應處於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