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近日推出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合规管理!依据新加坡《2025 年企业服务提供商条例》,从 6 月 9 日起,企业服务提供商(CSP)在办理公司注册、年审以及董事 / 股东变更等业务时,必须借助视频会议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
此项举措的目的在于打击洗钱、虚假注册以及代持等行为,进而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新加坡作为全球首个强制要求通过视频验证身份的司法管辖区,其新规很可能会引发其他地区(像香港、BVI、开曼群岛等)在合规方面的效仿。

01 新规三大关键变化
1. 提名董事的适当人选
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的CSP在安排时必须考虑该人是否合适。需要考虑的以下关键因素:
该人是否被判犯有任何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
该人是否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该人之前的行为和他/她担任董事的公司的合规历史是否令人满意;
该人是否具备适当履行提名董事义务的能力。

2. 远程交易
对于公司的成立、管理权的转让、所有权的转移或空壳公司*的出售,如果参与CSP的客户不在场,CSP需要与以下人员进行实时视频通话:
至少一名拟定董事*(提名董事除外);或
至少一名持有拟定公司*至少50%投票权的拟定成员*;或
拟定成员的授权代表,如果拟定成员是法人*,授权代表是个人。
为核实拟定董事、拟定成员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请保留现场视频通话的截图作为记录。对于董事未亲自出席的董事任命,CSP必须确保拟定董事已同意担任董事。 *注释:
空壳公司:指股东、董事和秘书不活跃的法人公司,即使已经建立了客户关 系,也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拟定董事:指在公司中提名担任董事职位的人。
拟议公司:指正在筹备中或计划中的公司。
拟定成员:指在公司中提名担任具有投票权的成员。
法人:指可以从CSP获得公司服务或以其他方式拥有财产的实体(除自然人)。

3. 依赖第三方执行客户尽职调查(CDD)措施
注册的CSP只能使用这些第三方来执行CDD措施:
辩护律师和律师;
新加坡金融机构;
公共会计师;以及
对于注册的CSP,只有同一所有权组下的实体
即使使用第三方执行客户尽职调查措施,CSP也有最终责任遵守其监管义务。

02 新规主要变化 1. 要求所有在新加坡提供企业服务的公司在ACRA注册为CSP
注册的CSP将被要求遵守反洗钱(AML)、打击资助恐怖主义(CFT)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PF)的义务。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服务供应商人员,一经定罪,可处以最高5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是惯犯,则在定罪后继续犯罪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时间,可处以最高2,500新元的罚款。

2. 加强对CSP的监管,对违反新规者,最高罚款100,000新元
要求注册的CSP遵守AML/CFT/PF的义务。对注册的CSP及其高级管理层违反AML/CFT/PF义务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的CSP违反AML/CFT/PF义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每次违规可处以不超过100,000新元的罚款。
注册CSP的高级管理层未能确保其公司遵守AML/CFT/PF义务,也构成犯罪,一经定罪,每次违规可处以最高100,000新元的罚款。

3. 强化提名董事制度
提名董事的任命只能由注册CSP安排的,其余任何人不得以商业方式担任公司的提名董事,违反规定者,可处以最高10,000新元的罚款。
注册CSP在为客户选择提名董事时,必须确保此人是合适人选,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有资格担任提名董事。注册CSP违反此规定,可处以最高100,000新元的罚款。

4. 提高信息透明度
要求新加坡本地公司和海外公司向ACRA提交其挂名董事和挂名股东登记册中保存的所有信息。信息由ACRA保留,只允许公共机构才能访问。

5. 提高登记信息准确性
提高关于提名董事、提名股东及注册实际控制人关于登记册相关的罚款额度。未及时更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人士将被处以最高25,000新元的罚款。

03 总结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在新加坡设立公司必须至少任命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董事。新加坡EP或PR身份持有者可满足此董事的要求,若在新加坡没有合适人员担任董事的企业来说,可通过任命提名董事以满足公司注册的要求。
根据新规,提名董事只能由注册CSP的企业服务供应商,通过其他方式安排提名董事将面临最高1万新元的罚款。
提名董事虽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但其存在确保了公司注册的合规性。即便政府对CSP和提名董事监管日趋严格,可以考虑在新加坡公司注册后,高管申请以自雇方式申请EP来替代原提名董事,避免因提名董事自身原因给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