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抵境第1天、第7天、第14天各做1次核酸+1次血清,居家隔离第7天做1次核酸+1次血清
广东省:
隔离期:“14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 不具备居家健康管理条件的,在原集中隔离场所继续实施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深圳市:
隔离期:“14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 。不具备居家健康管理条件的,实施21天集中隔离。
检测:在隔离期间,入境人员需在第1、4、7、14天分别采集鼻咽拭子,开展4次核酸检测,对有较高风险国家旅居史的入境人员,在第10天增加一次核酸检测。解除14天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实施“双采双检”。
湖南省:
隔离期:“14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
山东省:
隔离期:“14 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 。
检测:抵境做1次核酸+1次血清,14天隔离做4次核酸,居家监测第7天再1次核酸
福建省:
隔离期:“14 天集中隔离(第一入境点)+7 天居家隔离” 。
检测:入境1次新冠检测;隔离第7天、第13天进行1次核酸+1次血清检测;居家隔离第7天1次核酸检测
上海市:
隔离期:“14 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 。
检测:总共6次核酸检测,早晚2次体温自测
隔离14+7+7天的城市
安徽省:
隔离期:本省入境人员“14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7 天健康监测” 期间进行 3 次核酸检测 。异地入境人员隔离期间经 2 次核酸检测(至少间隔 1 天)、1 次血清抗体检测均为阴性,则可以在集中隔离 7 天后转为在 入境隔离地居家观察;当地无条件继续隔离观察的,由政府组织转运至住地,居家隔离 7 天。
浙江省:
隔离期:“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 天居家健康观察+7 天日常健康监测”
检测:在集中隔离期第1、4、7、10、14天,以及居家健康观察第2、7天,日常健康监测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按规定做好解除隔离前和居家健康观察结束前的“双采双检”工作(采集2份鼻咽拭子,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2次检测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
重庆市:
隔离期:“14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7 天自我健康管理”。
隔离14+14天的城市
吉林省:
隔离期:从境外高风险国家返回人员“14 天集中隔离(在入境口岸)+14 天集中隔离(返回吉林后)” 从其他境外国家返回人员“14 天集中隔离(在入境口岸)+7 天集中隔离(返回吉林后)+7 天居家单独 隔离” 。
甘肃省:
隔离期:在我省入境的人员:“14 天集中隔离+14 天居家健康监测” ;在外省入境并在当地完成 14 天集中隔离的来返人员: 继续落实 14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检测:集中隔离期间不少于 4 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少于 2 次核酸检测。
贵州省:
隔离期:本省入境人员“14 天集中隔离+14 天居家健康监测” ; 在省外首站入境的来返黔人员,在首站地集中隔离不满 14 天,入黔后需补足 14 天(时间自入境之日开始计算)集中隔离,并比照直接 从境外来返黔人员要求落实其他防控措施。
检测:入境当天或次日、第3-7天、第14天、第21天和第28天分别开展1次核酸检测。
黑龙江省:
隔离期:黑龙江口岸入境人员“14 天集中隔离+14 天居家隔离”;第一入境点 14 天集中隔离期满来返人员:(1) 大庆:继续 7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 (2) 黑河:继续 7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
检测:2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抗体(IgM 和 IgG)检测。
陕西省:
隔离期:“21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
广西壮族自治区:
隔离期:“14 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观察+7天自我健康监测”。
检测:核酸检测4次
江苏省:
隔离期:“14 天集中隔离+14 天居家隔离”
检测:居家隔离第2天、第14天做2次核酸检测
湖北省:
隔离期:““14 天集中隔离+14 天居家隔离”
检测:集中隔离做2次核酸+1次血清,居家隔离再做2次核酸
*从其他城市入境并隔离,返回湖北后仍要进行14天居家隔离,2次核酸检测。
隔离21+7天的城市
江西省:
隔离期:境外经我省直接入境的人员:“21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医学观察” 。 在外省第一入境点解除 14 天集中隔离抵赣人员:继续“7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医学观察” 。
辽宁省:
隔离期:“21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隔离”。
*其余省份、自治区入境需求量小,不做归纳,可自行查询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官网。 以上内容整理自 各省市政府、民航局等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 (8月更新) 受疫情影响政策可能随时变化
请以最新的官方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