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加坡劳资政协作三方联合设立的工作组公布了《劳资政灵活工作安排要求指导原则》,旨在鼓励企业制定灵活的工作安排,以满足员工的多样化需求。然而,这一政策公布后,却引发了一些误解和担忧。本文将为您深入解读灵活工作安排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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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误解一:灵活工作安排等于居家办公
许多人误以为灵活工作安排等于居家办公,即雇员不必到公司上班,改为远程工作。教育部兼人力部政务部长颜晓芳在人力部接受媒体访问时强调,灵活工作安排(Flexible Work Arrangement,简称FWA)不仅仅包括居家办公,范围其实更广发,涵盖三大方面:灵活办公地点、灵活工作时间和灵活工作量。例如,有看护需求或要接送孩子的员工,可要求灵活上下班时间。
这意味着,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提出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或调整工作量的要求。
外界误解二:灵活工作安排等同于四天工作制
一些人误以为实施灵活工作安排后,雇员的工作量会减少,甚至实行四天制。颜晓芳政务部长澄清,灵活工作安排并非等同于四天工作制。虽然部分公司可能适用四天工作制,但这取决于劳资双方是否确保工作完成、保持生产力和盈利。
如果因实施灵活工作安排而产生影响,双方讨论调整薪酬配套和减薪是公平的做法。
中小企业商会会长洪煜表示,许多中小企业已落实某种形式的灵活工作安排,雇主更关注的是如何处理整个流程,特别是若企业没有执行指导原则,政府是否会介入,导致企业面临麻烦。
全国雇主联合会荣誉秘书黄耀隆表示,为了让灵活工作安排可持续,商业上必须具备可行性。为了让企业更好地了解指导原则,雇联将从5月起举办更多工作坊、推出手册等,为企业提供详细解读。

对于劳资政协作三方联合设立的工作组于4月15日公布的劳资政灵活工作安排要求指导原则(Tripartite Guidelines on Flexible Work Arrangement Requests),颜晓芳表示,该指导原则无法律约束力,也没有要求雇主一定要为员工提供灵活工作安排选项,但鼓励他们这么做。
根据指导原则,雇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灵活工作安排的要求,雇主须在两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请求,若拒绝申请,雇主应说明理由。
要点解读
◎ 灵活工作安排包括灵活办公地点、灵活工作时间和灵活工作量;
◎ 雇员有权提出灵活工作安排要求,雇主需在两个月内书面答复;
◎ 雇主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请求,若拒绝,应说明理由;
◎ 灵活工作安排并非等同于四天工作制,具体实施需劳资双方共同讨论;
◎ 政府鼓励企业执行指导原则,但并无法律约束力,企业无需强制提供灵活工作安排。
灵活工作安排旨在帮助员工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提高工作效率。颜晓芳的澄清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了解灵活工作安排,消除误解和担忧。
同时,企业和员工应共同努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适的灵活工作安排政策,以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