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加坡勞資政協作三方聯合設立的工作組公布了《勞資政靈活工作安排要求指導原則》,旨在鼓勵企業制定靈活的工作安排,以滿足員工的多樣化需求。然而,這一政策公布後,卻引發了一些誤解和擔憂。本文將為您深入解讀靈活工作安排的真正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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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誤解一:靈活工作安排等於居家辦公
許多人誤以為靈活工作安排等於居家辦公,即雇員不必到公司上班,改為遠程工作。教育部兼人力部政務部長顏曉芳在人力部接受媒體訪問時強調,靈活工作安排(Flexible Work Arrangement,簡稱FWA)不僅僅包括居家辦公,範圍其實更廣發,涵蓋三大方面:靈活辦公地點、靈活工作時間和靈活工作量。例如,有看護需求或要接送孩子的員工,可要求靈活上下班時間。
這意味著,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提出在不同地點、不同時間或調整工作量的要求。
外界誤解二:靈活工作安排等同於四天工作制
一些人誤以為實施靈活工作安排後,雇員的工作量會減少,甚至實行四天制。顏曉芳政務部長澄清,靈活工作安排並非等同於四天工作制。雖然部分公司可能適用四天工作制,但這取決於勞資雙方是否確保工作完成、保持生產力和盈利。
如果因實施靈活工作安排而產生影響,雙方討論調整薪酬配套和減薪是公平的做法。
中小企業商會會長洪煜表示,許多中小企業已落實某種形式的靈活工作安排,僱主更關注的是如何處理整個流程,特別是若企業沒有執行指導原則,政府是否會介入,導致企業面臨麻煩。
全國僱主聯合會榮譽秘書黃耀隆表示,為了讓靈活工作安排可持續,商業上必須具備可行性。為了讓企業更好地了解指導原則,雇聯將從5月起舉辦更多工作坊、推出手冊等,為企業提供詳細解讀。

對於勞資政協作三方聯合設立的工作組於4月15日公布的勞資政靈活工作安排要求指導原則(Tripartite Guidelines on Flexible Work Arrangement Requests),顏曉芳表示,該指導原則無法律約束力,也沒有要求僱主一定要為員工提供靈活工作安排選項,但鼓勵他們這麼做。
根據指導原則,雇員可以通過書面方式提出靈活工作安排的要求,僱主須在兩個月內以書面方式答覆,並有權決定是否批准請求,若拒絕申請,僱主應說明理由。
要點解讀
◎ 靈活工作安排包括靈活辦公地點、靈活工作時間和靈活工作量;
◎ 雇員有權提出靈活工作安排要求,僱主需在兩個月內書面答覆;
◎ 僱主有權決定是否批准請求,若拒絕,應說明理由;
◎ 靈活工作安排並非等同於四天工作制,具體實施需勞資雙方共同討論;
◎ 政府鼓勵企業執行指導原則,但並無法律約束力,企業無需強制提供靈活工作安排。
靈活工作安排旨在幫助員工實現工作與生活的平衡,提高工作效率。顏曉芳的澄清有助於我們更全面地了解靈活工作安排,消除誤解和擔憂。
同時,企業和員工應共同努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合適的靈活工作安排政策,以實現工作與生活的平衡,提高工作效率和生產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