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计划将业务拓展至新加坡时,精准界定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是重中之重。这一身份的认定,不仅与企业能否享受新加坡的税收优惠紧密相连,更关乎企业在国际税务层面的合规性。正因如此,如何判断公司是否满足新加坡税务居民的认定条件,成了众多企业家极为关注的焦点。今天,小编就来为您深入剖析新加坡公司税务居民身份的具体判定标准,助力您更科学地规划企业的税务事宜。
新加坡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

依据新加坡税法规定,判断一家公司是否为税务居民,关键在于其业务控制与管理的实际所在地。若公司在新加坡境内开展业务的控制及管理工作,那么该公司便被认定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可能每年都出现变动。
01 控制和管理的定义
“控制与管理”被定义为在战略事务上做出决策,如涉及公司的政策和战略问题。控制与管理的行使地点是一个事实问题。
通常,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地点决定了控制与管理的行使地点,尤其是在战略决策做出时。如果公司在新加坡召开董事会会议,这通常被认为是在新加坡行使控制与管理。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仅在新加坡举行董事会会议可能不足以确认控制与管理是在新加坡行使的,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将考虑公司提供的所有事实来判断是否在新加坡行使控制与管理。新加坡国内税务局 (IRAS) 考虑的因素包括:
是否在新加坡举行董事会会议
是否在新加坡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做出了战略决策
董事是否常驻新加坡
是否由常驻新加坡的董事做出战略决策
是否有关键员工常驻新加坡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注册地并不一定能反映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
02 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
通常,如果公司的业务控制与管理是在前一个日历年内在新加坡行使的,那么该公司在特定的评估年度(YA)将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2022年全年都在新加坡行使业务控制与管理,则该公司在评估年度2023年将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如果公司的业务控制与管理不是在新加坡行使,则该公司为非居民公司。
03 使用虚拟会议技术
如果董事会会议使用虚拟会议技术,那么当以下条件之一满足时,这种会议通常被视为在新加坡做出了战略决策:
至少50%的董事(有权做出战略决策的董事)在会议期间亲自出席新加坡;或
如果公司设有董事会主席,则董事会主席在会议期间亲自出席新加坡。
虚拟会议技术是指任何使人员可以在没有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参与会议的技术。
04 特殊类型公司税务居民身份
(1)外商投资控股公司
外商投资控股公司(Foreign-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ies)是指收入来源主要为被动收入或仅来源于外国收入的公司。这类公司通常不会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因为这些公司通常按照其外国公司或股东的指示行事。然而,如果它们满足特定条件(见下文第三部分),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外商投资控股公司的定义外商投资控股公司是指由下列人士持有50%或以上股份的公司:
在新加坡境外注册的外国公司;或
非新加坡公民的个人股东。该所有权适用于最终控股公司层级。
(2)非新加坡注册公司和外国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
非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及外国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通常由其外国母公司控制和管理,因此一般不会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但如果它们符合特定条件(见下文第三部分),也可能被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税务居民身份对公司所得税的影响

尽管税务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通常在税务上适用相同的税率,但税务居民公司可以享受某些优惠,包括: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来自与新加坡签订DTA的国家或地区的特定外国收入可能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
外国收入免税: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3(8)条,符合条件的外国收入(如外国股息、外国分公司利润和外国服务收入)可获免税;
外国税收抵免:企业可将已在外国缴纳的税款用于抵扣其在新加坡的应缴税款;
新创业公司免税: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公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是新加坡同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就是DTA合作方)共同签订的协议,其核心目的是缓解跨境经济活动所引发的双重征税状况。当一方司法管辖区的居民在另一方司法管辖区取得收入时,此协议能够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或者免税待遇。
这里要特别留意的是,只有被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以及DTA合作方税务居民的主体,才有资格享受DTA带来的优惠。对于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公司而言,当其从DTA合作方的国家/地区获取收入时,能够依据DTA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具体表现为该公司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可获得免税待遇,或者按照较低的税率缴纳预扣税。
同样地,DTA合作方的税务居民公司若在新加坡取得收入,也能够依据DTA申请税收优惠,即这些外国公司在新加坡可享受免税政策,或者以较低税率缴纳预扣税。
目前,新加坡已经和大约10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有限DTA以及信息交换协议(EOI Arrangements)。
(2)外国收入免税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若将符合条件的特定外国来源收入(Specified Foreign-Sourced Income) 汇回新加坡,可能享受税收豁免。
特定外国来源收入的范围
外国来源收入是指不源自新加坡境内贸易或业务的外国收入,其中包括以下三类:
外国股息(Foreign-Sourced Dividend)
海外分公司利润(Foreign Branch Profits)
境外服务收入(Foreign-Sourced Service Income)
税收豁免的合格条件
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3(9)条,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外国来源收入可享税收豁免:
外国收入在其来源地的外国管辖区已纳税("Subject to Tax" 条件),外国收入的税率可能与总体税率不同;
在新加坡收到外国收入时,该收入来源国的最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即外国主要税率条件)至少为15%("Foreign Headline Tax Rate ≥15%" 条件);并且
所得税审计长确信,免税政策对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有利。
“已纳税(Subject to Tax)”条件
①对于实质性商业活动
若因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展具有实质性的商业活动而享受到税收优惠,进而使得收入在该外国司法管辖区无需纳税,那么所得税审计长会认定这种情况符合“已纳税”的标准。在此情形下,相关方必须准备以下文件,并且自相关评估年度(YA)起,至少将这些文件保留5年:
公司声明:由于公司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展实质性商业活动,该司法管辖区已豁免其外国收入的税收;
外国司法管辖区签发的税收优惠证书/批准书的副本:如果股息来自外国,则需要提供股息凭证(如果有),说明由于派息公司在该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展实质性商业活动而获得税收优惠,因此股息免税。
②对于境外股息
就“已纳税”条件而言,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股息已付或应付的税款包括:
股息税:即股息来源国/地区对股息征收的所得税;
基础税:即股息支付公司就其支付股息的收入支付或应付的所得税。
其必须准备以下文件来证明已经就支付外国股息的收入缴纳了相关税款:
外国股息支付公司的审计账目:为了证明其外国股息已缴纳基础税,公司可以提供外国股息支付公司在新加坡收到股息前一年的财务期间的审计账目,账目必须显示当年的税额为正数(不包括递延税项费用);IRAS也接受外国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团公司的合并账目,作为满足“已纳税”条件的证明,但是,外国股息支付公司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经营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不包括投资控股),这必须有证据支持,例如合并账目中的描述或任何官方出版物,表明外国股息支付公司的主要活动是此类活动(而不是集团);外国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在新加坡收到股息前一年结束的财务期间的合并账目必须显示正的当年所得税(不包括递延费用),例如,如果股息于2023年6月30日在新加坡收到,则外国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团公司的2022财政年度的合并账目必须显示正的当年所得税;
接受替代文件:IRAS还接受纳税人投资外国股息公司的银行证明;以及,外国股息支付公司的确认函(证明股息收入已缴纳外国税款),来证明外国股息支付公司的收入已纳税。
需要留意的是,当您无法取得任何证据来证实已就外国股息所属公司的收入缴纳过税款时,“已纳税”这一条件就会被认定为未达成。同时,相关涉税信息或文件必须自相关纳税年度起至少保存5年时间。另外,若出现任何滥用规则的情形,新加坡税务局(IRAS)有权对替代文件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调整。
“外国主要税率至少为15%(Foreign Headline Tax Rate ≥15%)”条件
股息的来源地通常取决于派息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如果派息公司不是新加坡税务居民,其股息将被视为外国来源收入。
在某些情形下,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派息公司选择在某个司法管辖区(例如中国香港)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然而其税务居民身份却归属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比如百慕大)。所以,不能仅仅根据上市地点就轻易判定股息的来源地。
当派息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不一致时,所得税审计长通常会认定该股息并非来源于上市地,除非存在足够确凿的事实依据能证明情况相反。另外,要是派息公司注册地的名义税率(Headline Tax Rate)低于15%,那么这笔股息就会被认定不符合“外国主要税率至少为15%”这一条件。
(3)外国税收抵免
公司可以就其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缴纳的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以抵消同一收入应缴纳的新加坡税款。
双重税收减免(Double Tax Relief,DTR)
双重税收减免(DTR)是依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所设定的减免政策来实施的,其具体方式是通过税收抵免来减轻双重征税的情况。该政策允许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将他们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已缴纳的税款,用于抵免同一笔收入在新加坡应缴纳的税款。不过,要获得DTR,必须确保外国税款是按照DTA的相关规定来缴纳的。而且,可获得的抵免额度上限为同一笔收入所对应的外国税款和新加坡税款两者中的较低金额。
单边税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UTC)
新加坡税务居民若从与新加坡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司法管辖区获得收入,则所有来自外国的收入均将获得UTC。
(4)新创业公司免税
为鼓励创业精神并扶持本地企业,新加坡于2005评估年度(YA 2005)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43条推出新创业公司税收减免计划。在2018年财政预算案中,新加坡政府宣布从2020课税年(YA 2020)起调整该计划的免税政策,同时加大对企业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税收减免政策(自2020课税年起适用)
首10万新元的正常应税收入(即按17%企业所得税率征税的收入)可享受75%税收减免;
接下来的10万新元的正常应税收入可享受50%税收减免。
这一税收减免政策仅针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且仅在企业成立后的前三个连续评税年度(YA)内有效。从第四个评税年度开始,企业虽仍能享受部分税收减免优惠,但不再具备参与新创企业税收减免计划的资格。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的税务居住证明/退税表

为依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或相关有限条约来申请税收减免优惠,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公司能够申请税务居住证明(COR),或者向新加坡税务局(IRAS)申请获取经其认证的退税表格。
01 什么是税务居住证明(COR)
税务居住证明(COR)是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颁发的证明文件,证明该公司是新加坡税务居民,以便申请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或有限条约下的税务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