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教练与其共犯因非法授教及多项交通违法被起诉

2024/11/12   •   247阅
两名男子,分别65岁和70岁,因涉嫌在未持有有效驾驶导师执照的情况下提供收费驾驶教学,以及协助非法教学、容许无照驾驶等多项违法行为,将于2024年11月13日出庭受审。案件揭露部分‘黑导师’借教学牟利,却严重危害学员与公众安全。根据新加坡交通法规,此类违法行为最高可面临数年监禁、高额罚款及吊销驾驶资格。警方已提醒公众应仅向持牌导师学习驾驶,并提供举报渠道以共同维护道路安全。更多详情,点击查看案件背后的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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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年龄分别为65岁和70岁,将于2024年11月13日在法庭被控,涉嫌在未持有有效驾驶导师执照的情况下提供驾驶教学,以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调查显示,从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该名65岁男子在未取得交通警察签发的有效驾驶导师执照的情况下,涉嫌向多名学车者提供驾驶指导。而70岁男子虽持有有效的导师执照,但涉嫌协助65岁男子从事这些非法活动。

据查,65岁男子在新加坡多个地点开展教学,向学员收费,并谎称自己具备合格导师资格。他还被控在一次教学过程中,容许一名未持有有效驾照的人驾驶车辆。

至于70岁男子,尽管其拥有合法导师执照,但涉嫌未依法为所指导的学生保留完整的教学记录簿。

65岁男子将被控以下罪名:

在未持有有效驾驶导师执照的情况下提供驾驶教学,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1(2)条,结合《2010年刑事诉讼法典》第124(4)条;

容许无有效驾照者驾驶车辆,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2)条;以及

违反《1960年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a)条,即容许车辆使用者在未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投保第三方风险。

70岁男子将被控以下罪名:

协助他人在未持有有效驾驶导师执照的情况下提供驾驶教学,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1(2)条,结合《1871年刑法典》第109条,属合并控罪,依据《2010年刑事诉讼法典》第124(4)条提出;以及

违反《道路交通(驾驶导师与驾驶学校)规则》第15(1)条,结合同规则第32条。

在未持有有效导师执照的情况下提供驾驶教学,最高可被罚款2,000新元,或监禁最长6个月,或两者并罚;违法者还可能被吊销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

容许无驾照者驾驶,最高可被罚款10,000新元,或监禁最长3年,或两者并罚;违法者同样可能被吊销所有驾驶资格。

容许车辆使用者在未合规情况下投保第三方风险,最高可被罚款1,000新元,或监禁最长3个月,或两者并罚;违法者也可能面临驾驶资格被吊销。

协助他人非法提供驾驶教学,最高可被罚款2,000新元,或监禁最长6个月,或两者并罚;违法者亦可能被吊销驾驶资格。

作为持牌导师却未按规定保留教学记录簿,最高可被罚款1,000新元。

警方提醒公众,应仅向持牌驾驶导师报读驾驶课程。市民可上新加坡警察部队官网(https://www.police.gov.sg/Advisories/Traffic/Traffic-Matters/Waiting-Time-and-Passing-Rates-of-Theory-and-Practical-Tests),在“持牌私人驾驶导师联系方式”栏目中核实导师资格。

若发现有人涉嫌无照提供驾驶教学,公众可致电警方热线1800-255-0000,或通过网上平台www.police.gov.sg/i-witness举报。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4年11月12日 晚上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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