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男子,年齡分別為65歲和70歲,將於2024年11月13日在法庭被控,涉嫌在未持有有效駕駛導師執照的情況下提供駕駛教學,以及其他交通違法行為。
調查顯示,從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間,該名65歲男子在未取得交通警察簽發的有效駕駛導師執照的情況下,涉嫌向多名學車者提供駕駛指導。而70歲男子雖持有有效的導師執照,但涉嫌協助65歲男子從事這些非法活動。
據查,65歲男子在新加坡多個地點開展教學,向學員收費,並謊稱自己具備合格導師資格。他還被控在一次教學過程中,容許一名未持有有效駕照的人駕駛車輛。
至於70歲男子,儘管其擁有合法導師執照,但涉嫌未依法為所指導的學生保留完整的教學記錄簿。
65歲男子將被控以下罪名:
在未持有有效駕駛導師執照的情況下提供駕駛教學,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1(2)條,結合《2010年刑事訴訟法典》第124(4)條;
容許無有效駕照者駕駛車輛,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2)條;以及
違反《1960年機動車輛(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a)條,即容許車輛使用者在未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投保第三方風險。
70歲男子將被控以下罪名:
協助他人在未持有有效駕駛導師執照的情況下提供駕駛教學,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51(2)條,結合《1871年刑法典》第109條,屬合併控罪,依據《2010年刑事訴訟法典》第124(4)條提出;以及
違反《道路交通(駕駛導師與駕駛學校)規則》第15(1)條,結合同規則第32條。
在未持有有效導師執照的情況下提供駕駛教學,最高可被罰款2,000新元,或監禁最長6個月,或兩者並罰;違法者還可能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
容許無駕照者駕駛,最高可被罰款10,000新元,或監禁最長3年,或兩者並罰;違法者同樣可能被吊銷所有駕駛資格。
容許車輛使用者在未合規情況下投保第三方風險,最高可被罰款1,000新元,或監禁最長3個月,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也可能面臨駕駛資格被吊銷。
協助他人非法提供駕駛教學,最高可被罰款2,000新元,或監禁最長6個月,或兩者並罰;違法者亦可能被吊銷駕駛資格。
作為持牌導師卻未按規定保留教學記錄簿,最高可被罰款1,000新元。
警方提醒公眾,應僅向持牌駕駛導師報讀駕駛課程。市民可上新加坡警察部隊官網(https://www.police.gov.sg/Advisories/Traffic/Traffic-Matters/Waiting-Time-and-Passing-Rates-of-Theory-and-Practical-Tests),在「持牌私人駕駛導師聯繫方式」欄目中核實導師資格。
若發現有人涉嫌無照提供駕駛教學,公眾可致電警方熱線1800-255-0000,或通過網上平台www.police.gov.sg/i-witness舉報。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11月12日 晚上8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