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意图。(图:Unsplash)
本地一名再婚女子与丈夫关系破裂后,擅自更换丈夫名下排屋的门锁,让丈夫数年无法回家。尽管法庭已下令她搬走,女子仍申请继续居住至离婚财产分配完成,但遭高庭驳回上诉。
女子声称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及抑郁症,无法工作,还须照顾两名女儿。不过,她拥有一间三房式组屋,每月收取3300元租金及3866元子女赡养费。法官认为,她应该有能力另寻住所。
法官指出,法院可在适当情况下暂缓执行一方的房产占有权,让另一方有合理时间寻找住所,但不能无限期限制屋主的权利。至于女子能否在离婚时分得部分婚姻资产,须另行处理。
本地一名再婚女子和丈夫关系破裂后,擅自更换丈夫名下排屋的门锁,让丈夫数年无法回家。尽管法庭已裁定丈夫是房子的唯一拥有人,并下令她搬走,女子仍以患病无法工作、需要照顾两名女儿为由,申请继续居住,直到双方完成离婚及财产分配程序。
不过,高庭认为,女子明知丈夫已入禀法庭要求她搬走,仍选择出租自己名下的组屋,加上每月有租金及前夫支付的子女赡养费,应该有能力另寻住所,因此驳回她的上诉。
妻子带两女儿再婚入住排屋
根据高庭判词,夫妻在2019年9月19日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各自与前任配偶育有孩子。丈夫有一名25岁的儿子,妻子则有两名分别为20岁和17岁的女儿。
丈夫在白沙拥有一栋排屋,是他在第一段婚姻期间购买、离婚后独自拥有的房产。妻子则在大巴窑拥有一间三房式组屋。
再婚后,妻子带着两名女儿搬进排屋,与丈夫同住。不过,夫妻关系在冠病疫情封锁期间逐渐恶化。
擅自换锁 把丈夫拒于门外
2022年9月,妻子瞒着丈夫更换排屋大门的门锁,导致丈夫无法进入自己的房子,被迫搬到其他地方居住。
双方多次尝试解决纠纷不果。丈夫在2024年12月入禀高庭,要求确认排屋完全属于自己,并下令妻子及两名继女搬走。
2025年7月8日,法庭裁定丈夫是排屋唯一合法及实益拥有人,命令妻子在同年10月8日前搬走,并赔偿丈夫700元非法占用房产的损失。
不过,妻子没有在期限前搬走,并在同年10月14日申请暂缓执行搬迁令,隔天提出离婚申请。
法庭随后暂缓执行搬迁令,让妻子向家事法庭提出申请。她要求允许自己和两名女儿继续居住在排屋,直到离婚附属事项及所有上诉程序结束。
妻子声称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及抑郁症,暂时无法工作,两名仍在求学的女儿也需要稳定的居住环境。
明知丈夫要索回排屋 仍出租自己组屋
妻子也声称,自己曾花费约20万元装修排屋,认为这栋房子是夫妻的婚姻住所。不过,丈夫反驳,装修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他承担。
判词显示,妻子于2025年4月30日签署租约,把自己的组屋出租两年,从同年5月起每月收取3300元租金,租约直到2027年4月才结束。
此外,她每月也从前夫那里获得3866元子女赡养费,两笔款项合计7166元。
法官指出,妻子出租组屋时,已经知道丈夫提出诉讼,要求她搬走,却仍选择出租自己的房产。
虽然组屋暂时无法收回自住,但考虑到她每月有租金及子女赡养费收入,应该有能力为自己和女儿寻找其他住所。
至于妻子声称患病无法工作,法官认为,她提交的医疗证明不足以充分支持有关说法,也没有证据显示她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法官也指出,妻子不能以丈夫已经搬出去居住作为继续占用排屋的理由,因为正是她擅自换锁,才导致丈夫无法回家。
法官:不能无限期占用丈夫房产等待离婚结果
法官指出,根据《妇女宪章》第56条,法院在适当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一方的房产占有权,让另一方和孩子有合理时间寻找替代住所。
不过,这项酌情权范围有限,目的是协助家庭有序过渡,而不是让非屋主一方无限期免费居住,或以此作为离婚财产谈判的筹码。
本案中,妻子要求继续居住,直到离婚附属事项及所有上诉结束,但有关程序何时结束无法确定,不属于合理的过渡安排。
法官也指出,高庭早在2025年7月就已给予妻子三个月时间搬迁,没有充分理由进一步限制丈夫行使房产占有权。
高庭最终驳回妻子的上诉,维持不允许她继续占用排屋的裁决。
法官指出,排屋是否属于可分配的婚姻资产,以及妻子是否有权在离婚时分得部分资产,须留待离婚附属事项程序处理,不能成为她继续占用丈夫房产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