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意圖。(圖:Unsplash)
本地一名再婚女子與丈夫關係破裂後,擅自更換丈夫名下排屋的門鎖,讓丈夫數年無法回家。儘管法庭已下令她搬走,女子仍申請繼續居住至離婚財產分配完成,但遭高庭駁回上訴。
女子聲稱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及抑鬱症,無法工作,還須照顧兩名女兒。不過,她擁有一間三房式組屋,每月收取3300元租金及3866元子女贍養費。法官認為,她應該有能力另尋住所。
法官指出,法院可在適當情況下暫緩執行一方的房產占有權,讓另一方有合理時間尋找住所,但不能無限期限制屋主的權利。至於女子能否在離婚時分得部分婚姻資產,須另行處理。
本地一名再婚女子和丈夫關係破裂後,擅自更換丈夫名下排屋的門鎖,讓丈夫數年無法回家。儘管法庭已裁定丈夫是房子的唯一擁有人,並下令她搬走,女子仍以患病無法工作、需要照顧兩名女兒為由,申請繼續居住,直到雙方完成離婚及財產分配程序。
不過,高庭認為,女子明知丈夫已入稟法庭要求她搬走,仍選擇出租自己名下的組屋,加上每月有租金及前夫支付的子女贍養費,應該有能力另尋住所,因此駁回她的上訴。
妻子帶兩女兒再婚入住排屋
根據高庭判詞,夫妻在2019年9月19日結婚,兩人都是再婚,各自與前任配偶育有孩子。丈夫有一名25歲的兒子,妻子則有兩名分別為20歲和17歲的女兒。
丈夫在白沙擁有一棟排屋,是他在第一段婚姻期間購買、離婚後獨自擁有的房產。妻子則在大巴窯擁有一間三房式組屋。
再婚後,妻子帶著兩名女兒搬進排屋,與丈夫同住。不過,夫妻關係在冠病疫情封鎖期間逐漸惡化。
擅自換鎖 把丈夫拒於門外
2022年9月,妻子瞞著丈夫更換排屋大門的門鎖,導致丈夫無法進入自己的房子,被迫搬到其他地方居住。
雙方多次嘗試解決糾紛不果。丈夫在2024年12月入稟高庭,要求確認排屋完全屬於自己,並下令妻子及兩名繼女搬走。
2025年7月8日,法庭裁定丈夫是排屋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命令妻子在同年10月8日前搬走,並賠償丈夫700元非法占用房產的損失。
不過,妻子沒有在期限前搬走,並在同年10月14日申請暫緩執行搬遷令,隔天提出離婚申請。
法庭隨後暫緩執行搬遷令,讓妻子向家事法庭提出申請。她要求允許自己和兩名女兒繼續居住在排屋,直到離婚附屬事項及所有上訴程序結束。
妻子聲稱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及抑鬱症,暫時無法工作,兩名仍在求學的女兒也需要穩定的居住環境。
明知丈夫要索回排屋 仍出租自己組屋
妻子也聲稱,自己曾花費約20萬元裝修排屋,認為這棟房子是夫妻的婚姻住所。不過,丈夫反駁,裝修費用全部或大部分由他承擔。
判詞顯示,妻子於2025年4月30日簽署租約,把自己的組屋出租兩年,從同年5月起每月收取3300元租金,租約直到2027年4月才結束。
此外,她每月也從前夫那裡獲得3866元子女贍養費,兩筆款項合計7166元。
法官指出,妻子出租組屋時,已經知道丈夫提出訴訟,要求她搬走,卻仍選擇出租自己的房產。
雖然組屋暫時無法收回自住,但考慮到她每月有租金及子女贍養費收入,應該有能力為自己和女兒尋找其他住所。
至於妻子聲稱患病無法工作,法官認為,她提交的醫療證明不足以充分支持有關說法,也沒有證據顯示她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法官也指出,妻子不能以丈夫已經搬出去居住作為繼續占用排屋的理由,因為正是她擅自換鎖,才導致丈夫無法回家。
法官:不能無限期占用丈夫房產等待離婚結果
法官指出,根據《婦女憲章》第56條,法院在適當情況下,可以暫緩執行一方的房產占有權,讓另一方和孩子有合理時間尋找替代住所。
不過,這項酌情權範圍有限,目的是協助家庭有序過渡,而不是讓非屋主一方無限期免費居住,或以此作為離婚財產談判的籌碼。
本案中,妻子要求繼續居住,直到離婚附屬事項及所有上訴結束,但有關程序何時結束無法確定,不屬於合理的過渡安排。
法官也指出,高庭早在2025年7月就已給予妻子三個月時間搬遷,沒有充分理由進一步限制丈夫行使房產占有權。
高庭最終駁回妻子的上訴,維持不允許她繼續占用排屋的裁決。
法官指出,排屋是否屬於可分配的婚姻資產,以及妻子是否有權在離婚時分得部分資產,須留待離婚附屬事項程序處理,不能成為她繼續占用丈夫房產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