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意圖。(圖:iStock)
一名男子在父親去世後,才發現父親生前秘密娶了一名越南籍女子,兩人婚後沒有同住,女子也沒有在丈夫患癌期間現身。兒子因此懷疑父親收錢假結婚,入稟法院要求宣告婚姻無效,以阻止女子繼承一半遺產。
高庭雖然接受這是一段假結婚,但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宣告婚姻無效。兒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最終以二比一的多數裁決駁回上訴,理由是2016年才實施的假結婚無效條文,不能追溯適用於2011年的婚姻。
不過,大法官梅達順持不同意見,認為雙方為了非法目的取得結婚准證,並隱瞞相關事實,導致准證無效,因此婚姻也應無效。 但多數法官維持婚姻有效的裁決,越南女子因此保留作為合法妻子的遺產繼承資格。
越南籍女子假結婚「嫁」給本地離異男,上訴庭雖然接受這是一段假結婚,但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宣告婚姻無效,因此女子仍保有妻子的法律地位,原則上可「名正言順」繼承「丈夫」一半的遺產。
這是因為我國在2016年收緊假結婚相關法令,規定從同年10月1日起註冊、涉及獲取移民便利及利益交換的假婚姻,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下屬於無效婚姻,但不能追溯用於2016年10月1日之前註冊的婚姻。這意味著,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結婚」的配偶,即便認定為「假結婚」,只要婚姻不存在其他法定無效理由,在另一方去世且沒有留下遺囑時,仍可合法分得法定遺產份額。而兩人的婚姻是在2011年註冊的,早於法令收緊之前。
根據上訴庭前天(21日)發布的判詞,上訴人是Cheng Tze Tzuen,答辯人是越南籍女子Dang Lan Anh。上訴人是本地一名已故男子Cheng Meng Koon和前妻所生的兒子,答辯人則是Cheng Meng Koon「再婚」的女子。
父親過世 兒子才發現他再婚
判詞顯示,男子曾離婚,記錄顯示他在2011年1月26日與答辯人註冊結婚,但沒有通知家人,也沒有邀請親友出席婚禮。
婚後,他繼續和姐姐同住,不曾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婚後不到一年,他因癌症病重,住院及入住臨終關懷機構期間,答辯人始終沒有出現,也沒有聯繫家屬。男子最終於2012年1月8日去世。
直到同年3月,家人才接獲破產管理及公共信託局的通知,得知男子再婚,妻子有權獲得部分公積金存款。男子沒有留下遺囑,名下資產主要包括一間組屋14%的產權,以及未指定受益人的公積金存款。
根據無遺囑繼承規定,妻子原則上有權繼承一半遺產。
男子曾遭大耳窿騷擾 兒子懷疑他收錢假結婚
兒子指出,父親結婚前曾因吸毒問題及經濟困難,遭大耳窿騷擾,但「結婚」後騷擾突然停止。
他懷疑父親收取越南女子的錢,協助她通過婚姻取得移民便利,並用有關款項償還債務。家屬後來獲移民與關卡局告知,女子曾在2011年因違反移民條例被遣返。
兒子2024年10月入稟高庭,要求宣告父親的婚姻無效,以阻止女子繼承遺產。高庭雖然根據現有證據,接受這是一段假結婚,但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宣告婚姻無效,因此沒有批準兒子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兒子不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二比一駁回上訴 越南妻保住繼承資格
上訴由包括大法官梅達順在內的三司庭審理。大法官梅達順認為,雙方為達到非法目的而結婚,並在申請結婚准證時隱瞞相關事實,導致准證無效,因此婚姻也應被宣告無效。但另外兩名上訴庭法官則認為《婦女憲章》第11A條從2016年10月1日起,才規定為了取得移民便利並涉及金錢利益的假結婚無效。
有關條文不具追溯效力,因此不適用於2011年締結的婚姻。
兩名法官強調,婚姻是否有效,必須依據法律明確列出的理由判斷,不能單憑結婚動機不當或違反公共政策,就宣告婚姻無效。
三司最終以二比一的裁決駁回兒子的上訴,維持男子婚姻有效的裁決。
這意味著,越南女子的婚姻法律地位獲得維持,兒子無法通過宣告婚姻無效的方式,剝奪她作為妻子的遺產繼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