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最高法院。(图:CNA)
本地一名男子同哥哥继承母亲留下的洋房后,答应从卖屋所得中拨出60万元,分给另外两名兄弟,却在签署协议隔天反悔,声称遭哥哥胁迫。高庭裁定协议有效,男子必须履行承诺。
两兄弟原本口头同意舅舅的建议,各拿出30万元给没有获得母亲遗产的两名兄弟。后来弟弟找到愿以500万元购买洋房的买家,哥哥坚持他必须先签署分钱协议,才肯同意卖屋。
法官认为,弟弟早已知道哥哥的分钱要求,而且有权选择不卖屋。他是为了促成比银行估价高出50万元的交易,自愿接受条件,不能事后以经济胁迫为由推翻协议。
本地一名男子同哥哥继承母亲留下的半独立式洋房后,同意从卖屋所得中拨出60万元,分给另外两名没有获得母亲遗产的兄弟,每人30万元。岂料,他签署书面协议后,隔天就反悔,声称自己是在哥哥施压下被迫签字,因此拒绝兑现承诺。
哥哥最终入禀高庭要求弟弟履行协议。法官认为,弟弟是为了促成500万元的高价卖屋交易,自愿接受有关条件,不能事后以受到经济胁迫为由推翻协议,因此裁定他必须信守承诺。
根据高庭的判词,起诉人是David Chan,答辩人是弟弟Franklin Chan。
母亲遗产未分给两儿子 舅舅建议兄弟分享60万元
判词显示,两人的母亲育有五个儿子,其中一人Peter已故。母亲于2012年12月21日过世,生前立下遗嘱,把位于Eng Kong Road的一栋半独立式洋房平均留给David和Franklin,其他房地产则分给他们和两名孙女,但没有把任何遗产留给另外两个儿子George和Jack。
母亲去世后,四兄弟的关系逐渐恶化。2018年6月,住在海外的舅舅特地飞来新加坡调解,建议David和Franklin各拿出30万元,合计60万元,分给George和Jack,每人30万元,以修复兄弟关系。
两人原则上口头同意,但始终没有付款。
洋房找到500万元买家 哥哥要求先答应分钱
2021年9月,Franklin找到买家,愿意以500万元购买兄弟共同拥有的洋房。不过,哥哥David坚持,弟弟必须先同意从卖屋所得中拨出60万元给George和Jack,否则他不会签署购屋选择权书(Option to Purchase)。
同年9月11日,两兄弟见面准备签署卖屋文件时,David拿出一份手写协议,注明两人同意从卖屋所得中拨出60万元,分别支付30万元给George和Jack。
Franklin对此十分不满,双方发生激烈争执,David随后离开,没有签署卖屋文件。
几分钟后,Franklin改变主意,主动联系哥哥表示愿意签字。两人于是再次见面,签署手写协议,哥哥也签署卖屋文件,让交易得以进行。
弟弟签字隔天反悔 称遭哥哥胁迫
不过,Franklin隔天就通过WhatsApp通知哥哥,声称自己受到胁迫才签字,不承认有关协议。
哥哥回应,如果分钱协议无效,他也会把卖屋协议视为无效,并愿意退还买家的银行本票。
尽管如此,Franklin仍选择继续交易。洋房最终于2022年4月8日售出,两兄弟暂时把有争议的60万元存入联名银行户头,任何提款都须获得双方同意。
由于弟弟坚持不肯分钱,哥哥最终入禀高庭,要求法庭强制执行协议。
法官:弟弟为促成高价交易 自愿接受条件
Franklin在庭上辩称,哥哥利用他急于卖屋的处境施压,迫使他签署协议。
不过,法官指出,哥哥作为洋房共同屋主,有权拒绝出售,而弟弟也可以选择不卖屋,或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出售,因此并非没有其他选择。
法官也发现,哥哥早在签署协议前一个星期,就已通过WhatsApp提出分钱要求,并非最后一刻才突然提出条件。
法官认为,Franklin之所以愿意签署协议,是因为500万元的卖屋价格太诱人,比洋房450万元的银行估价高出超过一成。他甚至曾在WhatsApp信息中形容这是一宗意外之财,并把愿意出高价的买家称为“冤大头”(sucker)。
法官认为,弟弟不愿错失这宗有利可图的交易,因此甘愿从自己应得的卖屋款项中让出30万元,以换取哥哥同意卖屋,不能在交易完成后,再以经济胁迫为由逃避承诺。
法官也指出,虽然双方是亲兄弟,但签署协议时关系早已恶化,而且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注明日期,并由两人签署,显示双方有意让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哥哥同意签署卖屋文件,也构成有效的合约对价,因此手写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高庭最终裁定,弟弟必须履行协议,从卖屋所得中拨出60万元,分别支付30万元给George和Jack。
法官将进一步听取双方就诉讼费用提出的陈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