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律制度概况

2023年05月03日   •   2万次阅读

1993年《英国法推行法案》(Application of English Law Act 1993)废除了《民法法案》第5节,从而确保了新加坡司法体系的独立性。《推行法案》旨在订明英国法律在新加坡的适用程度。《推行法案》声明在《法案》通过前所有在新加坡实际使用的英国普通法(包括衡平法准则及条例),仍为新加坡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这些法律须符合新加坡的实情并在一定条件下须作出修改。而对于英国殖民时期订立的条例或规定,除《法案》(附件)列明的以外,均不再具法律效力。

三.法律渊源 1.立法

新加坡的立法(指成文法)分为制定条例及附属法例两部分。条例指新加坡国会制定的成文法律及英国国会、印度总督及海峡殖民地议会等立法机构在过去为新加坡制定的法律。新加坡国会成立前由上述机构制定的法律若未有被废止,今日仍在新加坡适用。新加坡最重要的成文法是《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因为《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均可被宣布无效。活页形式出版的《新加坡共和国法例》(Statues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收录了新加坡国会制定的成文条例及1993年《英国法应用法案》规定适用的英国法例。该《法例》亦有由司法部提供的电子版本。

附属法例(又称‘授权法’或‘从属法’)指由政府各部部长及其他通过相关条例(通常称为“母法”(Parent Act))获权立法的行政机构(例如法定委员会等)所制定的成文法。经由附属立法程序制定的法例目前收录在活页形式(黑色封面装订)出版的《新加坡共和国附属法例》(Subsidiary Legis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中。新刊宪的附属条例则可见于电子版《政府宪报》。

2.判例

由于新加坡是普通法系,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作为法律依据。法院在裁定时既可参照现有的法例及附属法例,也可依据以往作出的判决及其衍生出的法律准则。大部分新加坡的法律,包括合同法、衡平法、信托法、财产法和侵权行为法,均由法庭判例衍生而出。1992年以后出版的《新加坡法律报告》(Singapore Law Reports, SLR)收录了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宪法法庭的判决记录。《报告》为新加坡最高法院独家授权新加坡法律学院(Singapore Academy of Law)发布。法律学院之后又将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的判例收录在《报告》的特别版中,并在目前筹备重新印行这些案例。由《报告》收录的案例及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未公开的判决可见于学院运营的收费网站LawNet,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文莱以外的用户可以通过另一个收费网站Justis阅览这些案例。

3.习惯法

惯例通常指被行为发起人所认为具有法律意义的、约定成俗的行为或行为过程。然而,除非在判例中获得认可,惯例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例如:除非定义明确、合理且不与现有法律抵触,所谓的司法或商贸惯例并不能被当做法律。因惯例在新加坡作为次要法律来源之一,故并未大量得到司法方面的认可。

四、法院体系及其他争端解决机制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新加坡曾经有过陪审制度,但该制度一直被严格限制并最终于1970年被废除。新加坡司法权力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组成)和初级法院控制,下面将分别介绍各级法院:

1.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是新加坡的最高法院,它审理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作为新加坡法制史的一个重要标志,需要上诉到到英格兰枢密院的历史于1994年被废除了。新加坡最高法院在1994年7月11日上诉法院宣布英格兰枢密院的判决及其之前的先例不再对上诉法院产生拘束力。

2.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的法官是终身任职制的然而司法委员(Judicial Commissioners)通过短期合同被任命的。法官和司法委员享有同样的司法权力和豁免权,他们的权力包括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高等法院最近任命的一些高等法院法官专门从事仲裁事务,这使现有的两个专门法院:海军部和知识产权法院得到了加强。

3.宪法法庭

最高法院还设立了一个特别的宪法法庭,审理总统提出的宪法法条效力问题。

4.初级法院Subordinate Court(2014年更名为国家法院State Courts)

新加坡初级法院由地方法庭、治安法庭、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和小额诉讼法庭构成,它作为一级审级制度被构建用以保障司法公正。随着商业贸易和商法的日益复杂,民商法庭和地区刑事法庭作为新加坡初级法院系统中一部分被创设去应付更加棘手的案件。

地区法庭和治安法庭 地区法庭和治安法庭在对因合同或侵权行为产生的诉讼中享有相同的权力。但是二者在民事案件中的财政拨款不同,地区法庭有$60,000,而治安法庭有$250,000。此外,对于刑事审判的权力二者也不相同。治安法庭可以作出最高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地区法庭却可以作出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小额诉讼法庭 是对诉额在$20,000以下且当事人书面表示同意时才可以适用的一种更高效、节约、便民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家事法庭 解决离婚、抚养费、赡养费、监护和收养问题。

5.非诉纠纷解决机制(ADR)

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 ( SCCDR)于2015年3月设立,处理国家法院中的民事纠纷 (包括机动车事故及人身损害纠纷)、地方司法官登记的私人刑事诉讼以及其他相关案件 (如根据《骚扰保护法》提起的诉讼)等。这些案件之前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受理,但由于各种不同的部门法,且很多案件存在民刑交叉的问题,专门机构的设置存在必要性。同时,该机构还与非诉纠纷解决机构、律师协会及大学加强合作。在新加坡国家法院2016 年的工作计划中,将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确认为国家法院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新加坡法院将非诉纠纷解决模式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关键途径。

6.社区纠纷解决机制

新加坡法院通过一系列专门机构或法庭的设立,构建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利社区纠纷的及时高效解决。新加坡设立社区司法审判部门 ( CJTD) ,处理所有的社区司法问题。该社区司法审判部门于2015年 4 月设立,有专业的法官处理相关案件,为社区案件提供集中化解决途径。目前社区司法审判部门同时监督小额诉讼法庭 ( SCT) 、社区争议解决法庭 (CDRT) 等审理的案件,对于这些法庭审理的案件的诉讼申请应先提交至国家法院社区司法审查部门。社区争议解决法庭依据社区争议解决法案设立,于2015年10 月正式运行,主要审理邻里关于娱乐或住宅场所争议的案件,通过调解或其他高效方式解决纠纷。该“邻里”的范围界定为在同一建筑物或100米以内生活的人们。

7.先进的法院的信息化系统

一直以来,新加坡法院通过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来增强工作的执行力度。例如第二代初级法院登记及信息管理系统 (SCRIMS II),适用于刑事及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始终,并可以与其他机构进行电子资料的交换。通过先进科学技术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便利法官各项工作的开展。一体化电子诉讼系统 (“i ELS”) 取代了旧的电子诉讼系统 (“ELS”) ,使用新的模型处理诉讼信息,便利了对诉讼信息的再利用。通过该系统,信息只需要输入一次即可实现多次使用,便利错误检查以利于归档,减少归档费用支出的同时加强了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五、法官培训制度——新加坡法官学院

新加坡司法改革注重加强对于法官素质的培养。一方面,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提高法官的网络信息技术水平、资助法官去国外留学等措施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养,提升法官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官的法律思维的培养和司法感觉的重要性。前任首席大法官陈锡强曾明确指出,一个好的法官应该有一种 “司法的气质”,且该气质“非有即无”。与此同时,新加坡法官学院 ( Singapore Judicial College) 建立,加强对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并为新加坡国内外的司法工作者提供经验分享与交流的平台。

1.成立原因

新加坡受限全国人口仅约有 540 万人,其法律从业人员也不多,故在职法律从业人员训练,因无法形成训练规模,难以支撑独立的司法人员训练机构,故在以往的情形,大部分的训练计划常委由各法院依其训练人数及需求,利用机会举行职前或在职训练。但过去几年,最高法院一直倡议整合所有法官或行政机关里的法律专业人员的职前或在职训练计划,以收统合之效。而在过去几年,随着透过新加坡合作计划举行的区域司法论坛、亚太司法研讨会及审理管理计划,而累积大量的法官在职训练的交流会议。而且随着现代法官面临的挑战愈形严峻,各种科技的发展日新月異,许多争议的产生不再只是单一层面的问题,而是跨专业或跨国,人民权权益意识也高涨,对法官专业性要求也与日渐增,法官不再仅被期待具有法律专业要求,而是需求具有解决各种争议的技能,因此对于法官在职训练的需求,以提升法官的专业性,成为司法制度的挑战,而此种训练计划如非透过一个统合的训练机构进行,无法顺遂进行。因此乃由新加坡最高法院院长 Sundaresh Menon 提议在最高法院下成立新加坡法官学院,作为统合法官职前及在职训练的机构,并于2015年1月正式成立。新加坡法官学院不只把训练对象限定在法官及行政机关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同时将原属新加坡合作计划内的国际司法交流计划,纳入新加坡法官学院的训练课程,也因此新加坡得以将其司法的革新制度中,透过国际交流的训练课程,分享给其他国家。

最后,新加坡法官学院作为职前或在职训练的中心,为让各项司法革新制度得以付诸实现,在各项革新制度推出之前,新加坡法官学院则作为各项司法革新制度模拟或实验的场合,以期各项制度可以顺利推动。

2.组织机构

由新加坡虽由最高法院成立,在组织上采行委员会形式,并由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法官 Andrew Phang 担任主席。委员会含主席、副主席共有 10 人,成员包法官、大学教授,成员并包含新加坡法官学院院长 Foo Chee Hock 及执行长 Tan Boon Heng,综理新加坡司法官学院的目标、发展及年度训练计划。

另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所制定各项目标、发展及年度训练计划的执行,其成员除院长、执行长外,仅有 2 人,相较其执行事务及训练计划的繁重性而言,其负担不可谓不小。而其内部依其负责事务不同分成国内部门(Local wing)、国际部门(International wing)及实证司法研究实验室(Empirical judicial research laboratory),兹将负责事务内容分述如下:

(1) 国内部门(Local wing)

负责新加坡司法人员的职前及在职训练,其中针对法官的职前训练课程除了一些法律专业领域外,尚有一些软性课程,例如职业生涯平衡点、压力管理、欣赏复印件(工作压力)、与媒体的互动等,性质上比较像短期研讨会。

(2) 国际部门(International wing)

在新加坡因具备高度发展的司法体系,长期以来针对新兴司法问题所发展出来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得新加坡得以成为区域司法培训的中心,因此新加坡积极利用此特性,办理许多区域法律研讨会,以推广新加坡的经验,诸如审判及司法伦理、案件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及科技的利用,甚至是跨科际的研究,提供邻近东南亚或未开发及开发中国家,学习新加坡司法制度的优点,并从中汲收他国可用的革新制度,以作为新加坡司法革新的学习目标。

(三) 实证司法研究实验室

为使经由研究得出的司法革新制度得以在具体的制度实现,因此新加坡法官学院即提供革新制度付诸实现的实验场合,透过仿真或试办的程序,减少革新制度推动时所遇到的阻力及障碍。

因应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性提高的要求及区域法律中心推动,新加坡政府亟需一法律训练机构,以统合新加坡法官职前及在职训练,因而有新加坡法官学院的成立。而新加坡并将原属新加坡合作计划内的国际司法交流计划,纳入新加坡法官学院的训练课程,在这样的思考底下,新加坡法官学院不仅是一个训练机构,而且是国际交流的平台,开办区域法律论坛,使参与的各国法律实务者得以学习他人长处,并将其司法的革新的经验分享给其他国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陈晓聪;齐凯悦:《论1990年代以来新加坡的司法改革以及启示》|齐凯悦:《新加坡新一轮司法改革: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维基百科:新加坡法律|GlobaLex |行政院及所属各机构因公出国人员报告:《新加坡法学教育及司法官培训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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