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英國法推行法案》(Application of English Law Act 1993)廢除了《民法法案》第5節,從而確保了新加坡司法體系的獨立性。《推行法案》旨在訂明英國法律在新加坡的適用程度。《推行法案》聲明在《法案》通過前所有在新加坡實際使用的英國普通法(包括衡平法準則及條例),仍為新加坡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這些法律須符合新加坡的實情並在一定條件下須作出修改。而對於英國殖民時期訂立的條例或規定,除《法案》(附件)列明的以外,均不再具法律效力。
三.法律淵源 1.立法
新加坡的立法(指成文法)分為制定條例及附屬法例兩部分。條例指新加坡國會制定的成文法律及英國國會、印度總督及海峽殖民地議會等立法機構在過去為新加坡制定的法律。新加坡國會成立前由上述機構制定的法律若未有被廢止,今日仍在新加坡適用。新加坡最重要的成文法是《新加坡共和國憲法》。因為《憲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任何與憲法相牴觸的法律均可被宣布無效。活頁形式出版的《新加坡共和國法例》(Statues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收錄了新加坡國會制定的成文條例及1993年《英國法應用法案》規定適用的英國法例。該《法例》亦有由司法部提供的電子版本。
附屬法例(又稱『授權法』或『從屬法』)指由政府各部部長及其他通過相關條例(通常稱為「母法」(Parent Act))獲權立法的行政機構(例如法定委員會等)所制定的成文法。經由附屬立法程序制定的法例目前收錄在活頁形式(黑色封面裝訂)出版的《新加坡共和國附屬法例》(Subsidiary Legis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中。新刊憲的附屬條例則可見於電子版《政府憲報》。
2.判例
由於新加坡是普通法系,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作為法律依據。法院在裁定時既可參照現有的法例及附屬法例,也可依據以往作出的判決及其衍生出的法律準則。大部分新加坡的法律,包括合同法、衡平法、信託法、財產法和侵權行為法,均由法庭判例衍生而出。1992年以後出版的《新加坡法律報告》(Singapore Law Reports, SLR)收錄了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和憲法法庭的判決記錄。《報告》為新加坡最高法院獨家授權新加坡法律學院(Singapore Academy of Law)發布。法律學院之後又將1965年新加坡獨立後的判例收錄在《報告》的特別版中,並在目前籌備重新印行這些案例。由《報告》收錄的案例及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未公開的判決可見於學院運營的收費網站LawNet,新加坡、馬來西亞和汶萊以外的用戶可以通過另一個收費網站Justis閱覽這些案例。
3.習慣法
慣例通常指被行為發起人所認為具有法律意義的、約定成俗的行為或行為過程。然而,除非在判例中獲得認可,慣例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例如:除非定義明確、合理且不與現有法律牴觸,所謂的司法或商貿慣例並不能被當做法律。因慣例在新加坡作為次要法律來源之一,故並未大量得到司法方面的認可。
四、法院體系及其他爭端解決機制
作為英美法系國家,新加坡曾經有過陪審制度,但該制度一直被嚴格限制並最終於1970年被廢除。新加坡司法權力由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級法院組成)和初級法院控制,下面將分別介紹各級法院:
1.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是新加坡的最高法院,它審理高級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作為新加坡法制史的一個重要標誌,需要上訴到到英格蘭樞密院的歷史於1994年被廢除了。新加坡最高法院在1994年7月11日上訴法院宣布英格蘭樞密院的判決及其之前的先例不再對上訴法院產生拘束力。
2.高級法院
高級法院的法官是終身任職制的然而司法委員(Judicial Commissioners)通過短期合同被任命的。法官和司法委員享有同樣的司法權力和豁免權,他們的權力包括對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高等法院最近任命的一些高等法院法官專門從事仲裁事務,這使現有的兩個專門法院:海軍部和智慧財產權法院得到了加強。
3.憲法法庭
最高法院還設立了一個特別的憲法法庭,審理總統提出的憲法法條效力問題。
4.初級法院Subordinate Court(2014年更名為國家法院State Courts)
新加坡初級法院由地方法庭、治安法庭、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和小額訴訟法庭構成,它作為一級審級制度被構建用以保障司法公正。隨著商業貿易和商法的日益複雜,民商法庭和地區刑事法庭作為新加坡初級法院系統中一部分被創設去應付更加棘手的案件。
地區法庭和治安法庭 地區法庭和治安法庭在對因合同或侵權行為產生的訴訟中享有相同的權力。但是二者在民事案件中的財政撥款不同,地區法庭有$60,000,而治安法庭有$250,000。此外,對於刑事審判的權力二者也不相同。治安法庭可以作出最高兩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地區法庭卻可以作出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小額訴訟法庭 是對訴額在$20,000以下且當事人書面表示同意時才可以適用的一種更高效、節約、便民的解決爭端的方式。
家事法庭 解決離婚、撫養費、贍養費、監護和收養問題。
5.非訴糾紛解決機制(ADR)
國家法院爭議解決中心 ( SCCDR)於2015年3月設立,處理國家法院中的民事糾紛 (包括機動車事故及人身損害糾紛)、地方司法官登記的私人刑事訴訟以及其他相關案件 (如根據《騷擾保護法》提起的訴訟)等。這些案件之前分別由不同的機構受理,但由於各種不同的部門法,且很多案件存在民刑交叉的問題,專門機構的設置存在必要性。同時,該機構還與非訴糾紛解決機構、律師協會及大學加強合作。在新加坡國家法院2016 年的工作計劃中,將爭議解決中心的建立確認為國家法院發展過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標誌著新加坡法院將非訴糾紛解決模式作為爭議解決的一種關鍵途徑。
6.社區糾紛解決機制
新加坡法院通過一系列專門機構或法庭的設立,構建社區糾紛解決機制,以便利社區糾紛的及時高效解決。新加坡設立社區司法審判部門 ( CJTD) ,處理所有的社區司法問題。該社區司法審判部門於2015年 4 月設立,有專業的法官處理相關案件,為社區案件提供集中化解決途徑。目前社區司法審判部門同時監督小額訴訟法庭 ( SCT) 、社區爭議解決法庭 (CDRT) 等審理的案件,對於這些法庭審理的案件的訴訟申請應先提交至國家法院社區司法審查部門。社區爭議解決法庭依據社區爭議解決法案設立,於2015年10 月正式運行,主要審理鄰里關於娛樂或住宅場所爭議的案件,通過調解或其他高效方式解決糾紛。該「鄰里」的範圍界定為在同一建築物或100米以內生活的人們。
7.先進的法院的信息化系統
一直以來,新加坡法院通過利用先進科學技術來增強工作的執行力度。例如第二代初級法院登記及信息管理系統 (SCRIMS II),適用於刑事及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始終,並可以與其他機構進行電子資料的交換。通過先進科學技術的適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便利法官各項工作的開展。一體化電子訴訟系統 (「i ELS」) 取代了舊的電子訴訟系統 (「ELS」) ,使用新的模型處理訴訟信息,便利了對訴訟信息的再利用。通過該系統,信息只需要輸入一次即可實現多次使用,便利錯誤檢查以利於歸檔,減少歸檔費用支出的同時加強了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五、法官培訓制度——新加坡法官學院
新加坡司法改革注重加強對於法官素質的培養。一方面,通過法院文化建設、提高法官的網絡信息技術水平、資助法官去國外留學等措施加強法官的專業素質培養,提升法官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強調法官的法律思維的培養和司法感覺的重要性。前任首席大法官陳錫強曾明確指出,一個好的法官應該有一種 「司法的氣質」,且該氣質「非有即無」。與此同時,新加坡法官學院 ( Singapore Judicial College) 建立,加強對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並為新加坡國內外的司法工作者提供經驗分享與交流的平台。
1.成立原因
新加坡受限全國人口僅約有 540 萬人,其法律從業人員也不多,故在職法律從業人員訓練,因無法形成訓練規模,難以支撐獨立的司法人員訓練機構,故在以往的情形,大部分的訓練計劃常委由各法院依其訓練人數及需求,利用機會舉行職前或在職訓練。但過去幾年,最高法院一直倡議整合所有法官或行政機關里的法律專業人員的職前或在職訓練計劃,以收統合之效。而在過去幾年,隨著透過新加坡合作計劃舉行的區域司法論壇、亞太司法研討會及審理管理計劃,而累積大量的法官在職訓練的交流會議。而且隨著現代法官面臨的挑戰愈形嚴峻,各種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許多爭議的產生不再只是單一層面的問題,而是跨專業或跨國,人民權權益意識也高漲,對法官專業性要求也與日漸增,法官不再僅被期待具有法律專業要求,而是需求具有解決各種爭議的技能,因此對於法官在職訓練的需求,以提升法官的專業性,成為司法制度的挑戰,而此種訓練計劃如非透過一個統合的訓練機構進行,無法順遂進行。因此乃由新加坡最高法院院長 Sundaresh Menon 提議在最高法院下成立新加坡法官學院,作為統合法官職前及在職訓練的機構,並於2015年1月正式成立。新加坡法官學院不只把訓練對象限定在法官及行政機關中的法律專業人員,同時將原屬新加坡合作計劃內的國際司法交流計劃,納入新加坡法官學院的訓練課程,也因此新加坡得以將其司法的革新制度中,透過國際交流的訓練課程,分享給其他國家。
最後,新加坡法官學院作為職前或在職訓練的中心,為讓各項司法革新制度得以付諸實現,在各項革新制度推出之前,新加坡法官學院則作為各項司法革新制度模擬或實驗的場合,以期各項制度可以順利推動。
2.組織機構
由新加坡雖由最高法院成立,在組織上采行委員會形式,並由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Andrew Phang 擔任主席。委員會含主席、副主席共有 10 人,成員包法官、大學教授,成員並包含新加坡法官學院院長 Foo Chee Hock 及執行長 Tan Boon Heng,綜理新加坡司法官學院的目標、發展及年度訓練計劃。
另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委員會所制定各項目標、發展及年度訓練計劃的執行,其成員除院長、執行長外,僅有 2 人,相較其執行事務及訓練計劃的繁重性而言,其負擔不可謂不小。而其內部依其負責事務不同分成國內部門(Local wing)、國際部門(International wing)及實證司法研究實驗室(Empirical judicial research laboratory),茲將負責事務內容分述如下:
(1) 國內部門(Local wing)
負責新加坡司法人員的職前及在職訓練,其中針對法官的職前訓練課程除了一些法律專業領域外,尚有一些軟性課程,例如職業生涯平衡點、壓力管理、欣賞複印件(工作壓力)、與媒體的互動等,性質上比較像短期研討會。
(2) 國際部門(International wing)
在新加坡因具備高度發展的司法體系,長期以來針對新興司法問題所發展出來的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得新加坡得以成為區域司法培訓的中心,因此新加坡積極利用此特性,辦理許多區域法律研討會,以推廣新加坡的經驗,諸如審判及司法倫理、案件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及科技的利用,甚至是跨科際的研究,提供鄰近東南亞或未開發及開發中國家,學習新加坡司法制度的優點,並從中汲收他國可用的革新制度,以作為新加坡司法革新的學習目標。
(三) 實證司法研究實驗室
為使經由研究得出的司法革新制度得以在具體的制度實現,因此新加坡法官學院即提供革新制度付諸實現的實驗場合,透過仿真或試辦的程序,減少革新制度推動時所遇到的阻力及障礙。
因應法律從業人員專業性提高的要求及區域法律中心推動,新加坡政府亟需一法律訓練機構,以統合新加坡法官職前及在職訓練,因而有新加坡法官學院的成立。而新加坡並將原屬新加坡合作計劃內的國際司法交流計劃,納入新加坡法官學院的訓練課程,在這樣的思考底下,新加坡法官學院不僅是一個訓練機構,而且是國際交流的平台,開辦區域法律論壇,使參與的各國法律實務者得以學習他人長處,並將其司法的革新的經驗分享給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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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陳曉聰;齊凱悅:《論1990年代以來新加坡的司法改革以及啟示》|齊凱悅:《新加坡新一輪司法改革:加強法院文化建設》|維基百科:新加坡法律|GlobaLex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構因公出國人員報告:《新加坡法學教育及司法官培訓考察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