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律制度概況

2023年05月03日   •   2萬次閱讀

一、新加坡法律制度導言

二、法律發展情況

三、法律淵源

四、法院體系及其他爭端解決機制

五、法官培訓制度——新加坡法官培訓學院

一、新加坡法律制度導言

新加坡法律是基於英格蘭普通法法系。主要法律範圍-尤其是行政法,契約法,衡平法與信託法,物權法以及侵權法大部分是以判決先例為依據,再以法典為修正補助。其他主要法律範圍如刑事法, 公司法以及家事法則幾乎完全是以法典為依據。當爭論點觸及傳統普通法原則、或是對適用於新加坡的英格蘭法典的法律解釋,或是基於英格蘭法典所立的新加坡法典的法律解釋,新加坡法官除了參照新加坡法庭判決先例,也仍舊會參照英格蘭法庭判例。近年,新加坡法庭也傾向於參考其他主要大英國協司法體系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判例(尤其當這些司法體系的判例原則與英格蘭法律有不同看法與詮釋)。

一些新加坡法典並非基於英格蘭法典,而是源自於其他司法體系法典。在這種情況下,新加坡法庭會審視出自法典原始司法體系的法庭裁決。於是在對源自於印度法典的證據法典以及刑事法典做釋法時,新加坡法庭時不時會查閱印度法律。另一方面,秉持著憲法詮釋應該基於憲法內文字內容而非與其他司法體系作出類比的原則,同時由於外國在經濟、政治、社會、其他方面狀況與新加坡國情有差異,所以在觸及新加坡憲法的釋法中,新加坡法庭仍舊不願參考外國法律資料。在英國殖民地時期頒布的某些法令如內部安全法和社團法,以及當時實施的鞭刑和死刑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

二、法律發展情況 1.1826年以前

現代意義上的新加坡於1819年2月19日由英屬東印度公司職員兼明庫連總督副官——史丹福•萊佛士爵士創立。1824年,新加坡島被全部割讓予東印度公司。學界對於1824年之前的新加坡實際可用的法律知之甚少。英國殖民者同時認為在他們對新加坡實行管治之前,該地並未有任何有效法律。1823年,萊佛士頒布關於新加坡管治的行政命令。1823年1月20日生效的第三號條例設立新加坡的地方推事制,以管理英國殖民統治下的一切人口。地方推事則被要求「視乎地方實情,遵循英國司法制度」及「儘可能避免繁文縟節,並按實質公正原則作出判決,盡忠職守、不偏不倚地履行其義務。」克勞福德出於對萊佛士所設立的司法體系的合法性的懷疑,宣布撤銷地方推事對投機商人予以鞭刑並沒收其財產的決定。最終,克勞福德廢除推事制,代之以由總督副官監察的上訪法庭(Court of Request,一種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的小型衡平法法庭)。上訪法庭主要負責處理小型民事案件,而其餘的案件全部交付由總督親自主持的總督法庭(Resident’s Court)處理。克勞福德無權主導準據法的判決,故他只負責判決有關英國法律通例的案件。在審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克氏亦儘可能考慮到當地各階級居民的特點及行為方式。不幸的是,這些法庭缺乏法律基礎,亦未能對在新歐洲人形成約束力。凡涉及英國公民的重案需轉交加爾各答處理。不然,總督除宣布驅逐嫌犯以外別無他法。

2.1826--1867:印度管轄時代

依據《工資及津貼法案(印度)》,英國王室可向海峽殖民地發出授權組織司法機構的特許狀。英屬東印度公司為此提交呈請以申領該狀。1826年發出第二份皇室憲章,該憲章訂明成立一個管轄威爾斯王子島、新加坡及馬六甲的司法法庭,並授予其「依據公平正義原則進行審理及宣判」的權力。該條款日後成為海峽殖民地引入普通法的法律依據。當代認為該條款令所有英國普通法及衡平法所涵蓋的法例於1826年11月27日在海峽殖民地生效。

憲章規定由海峽殖民地總督及法庭所在地的議員共同主持司法法庭。同時,另指派一名法官。憲章並未將立法權授予總督或議會,亦沒有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獲此權力。立法權事實上歸印度殖民政府和英國議會所有。依據1813年《東印度公司法案》,威爾斯王子島本身擁有相當有限的制定稅收條例的權力。該地政府以此為據向海峽殖民地頒布了9條法令。然而,1830年,東印度公司降低了威爾斯王子島的地位,故威爾斯王子島無權再向海峽殖民地立法。因是,海峽殖民地的立法權被讓渡與孟加拉總督。此後,孟加拉總督向海峽殖民地訂立了4條法令。

隨著海峽殖民地的降級,總督之位及議會均被廢除。1830年年末,富爾頓在離任赴英之前關閉法庭並廢除了已有的法律系統,隨即引發了司法層面的混亂。因未能有法庭可以有效解決商業糾紛,商團騷動迭起。當時在新加坡的總督副官默奇森受壓組織了一個法庭。然而,因為代理註冊署署長詹姆士•洛奇(James Loch)判定該法庭不合法,法庭隨之關閉。1831年9月,海峽殖民地的商人上訴至英國議會。直至此時,東印度公司方才認定富爾頓的做法有誤。隨之,公司決定恢復總督及議員職務,以便令其繼續按照憲章所定管理司法工作。1832年司法法庭重開。隨之2年休庭期內積壓的許多案件得以審理。

1833年,英國議會通過《印度政府法案》,以茲增進東印度公司的管理水平。印度總督會同議會(Governor General in Council)獲得單獨立法的權力。由此,海峽殖民地的「印度法案」時期正式開始。1855年8月頒發的第三份憲章重組了司法法庭。改革後的法庭擁有兩位書記法官,一位負責威爾斯王子島,另一位則統管新加坡及馬六甲。1858年通過的新版《印度政府法案》廢除了東印度公司。由此,其名下領地悉數歸為英國王室所有,並由剛剛指派的印度事務大臣代為接管。易主之後,殖民地的法律體系則沒有發生改變,故印度總督得以繼續為海峽殖民地立法。不幸的是,此時期內許多由總督簽署通過的法案並不直接涉及海峽殖民地,且很難判定哪些法律適用於該殖民地。直至1889年《成文法修訂條例》(No.8 of 1889, Ind.)通過之後,這種亂象才有所改觀。該《條例》委託數名特派員調查立法程序,並授權他們將所有在印度通過且已形成效力的法案編纂成冊。故此,任何未能被囊括進該彙集的法案將即刻失效。

3.1867——1942:英國直轄時代

根據《海峽殖民地法案》,海峽殖民地於1867年4月1日正式脫離英屬印度,獨立成為一個皇家殖民地。新成立的立法機構被授權為海峽殖民地制訂法律。在該立法機構通過的法例均被稱為「條例」(ordinance)。依據1868年《最高法院條例(海峽殖民地)》,海峽殖民地的司法法庭被宣布廢除,並隨之建立起殖民地的最高法庭。同時,總督及議會議員亦不再出任庭內法官。1873年,重組後的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法官、一位駐檳城的法官、一名高級助理法官及一名低級助理法官組成。法院下設新加坡(馬六甲)與檳城兩個分院。隨著新加坡成為海峽殖民地的政治中心,高級助理法官應要求須駐新加坡,而低級助理法官則駐檳城。最高法院在民事訴訟方面亦擔任上訴法院的職能。1878年,隨著英國國內司法架構的調整,法官的司法權和定居權變得更為靈活。這也意味著最高法院的地域性劃分失去其原有作用。同時,這次改革確立了由最高法院、上訪法庭、推事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及太平紳士共同組成的司法體系的最高層級。由最高法院提請的上訴將首先由英國終審法院處理,再交由女王陛下會同樞密院(Her Majesty in Council)做最終裁定。1878年,《民事法案》第5條的前身被引入海峽殖民地法律。該條例規定當地的案件涉及任何可確定類別的法律或通用的商法,判決時應當引用同時期英國法律中對應的條款,除非已有任何當地制定的成效法律中的條款適用於該案。鑒於最高法院在判案過程中已出現援引英國案例法(其所含條款並未在殖民地生效)的傾向,推行這條法律實有必要。當時的普遍觀念亦認為普通法應適用於大英帝國全境。然而,第5條例的含糊措辭令實際判決中很難決斷是否有特定的成文法可用於當地案例。該條例在1979年經歷一次主要的修訂,但語義方面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第5條例最終於1993年被撤回。

根據1885年《法庭條例修正案》,重新改組後的最高法院包括了一名首席法院和三名助理法官。1907年,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再度修訂。法院被分為民事庭和刑事庭兩部分。兩個法庭均被賦予初審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同時,地區法庭和治安法庭(police court)取代了推事法庭。上訴庭亦被廢除,因為其司法管轄權自1873年設立以來日益縮減。新加坡司法體系在二戰前作了兩次主要修改:1934年,新設立一個刑事上訴法庭;1936年,最高法院分拆為最高法院和終審法院。

4.1942——1946:日據時代與英國軍政時代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新加坡被日軍攻陷。1942年2月15日,新加坡進入軍事管治時期。因為同時有數個政府或軍事機構有權訂立法律,這段時期內的立法權歸屬問題相當複雜。依據權力大小排列,共有下述機構實際參與立法:日本南方軍最高指揮部、日本陸軍第25軍總部、軍事管理部、馬來亞軍管總部及昭南特別市市政府。這些機構制訂了相當數量的規定、法例及布告,有時甚至無視指揮權的先後次序。然而,在遇到條例內容衝突的時候,視乎制訂機構的層級高低而定。當日本占領新加坡之後,所有已存在的殖民地法院便終止運作。1942年4月公布的一道命令宣布了日軍軍事法庭的成立。5月公布的另一個公告恢復了原有的民事法庭。公告同時宣布在不與日本軍事管制衝突的情況下,先前的法律仍可適用於新加坡。昭南最高法院於5月29日成立。儘管原計劃成立一個上訴法庭,但實際未能成行。日本占領時期法庭作出的判決的有效性存在一定爭議。戰後,一部分法庭認為日本法庭依據法律作出的裁決實際有效。亦有部分法院認為由於日本占領當局並未根據海峽殖民地的法律設立法庭,故執行這些法律的法庭本身不具司法權。

1945年9月12日,日本在新加坡正式投降。根據1945年1號公告,東南亞盟軍最高司令宣布在新加坡建立英國軍事管治,統籌司法、立法、行政三權,並由最高司令麾下的部隊對馬來亞全境內一切人員及財產全面實行司法管轄。公告同時規定日本對新加坡的占領結束後,除了現存部分由民政總長認定可用于軍事管理的法律之外,一切戰前的法律及習俗將予以保留。新加坡民政副總長規定一切在日本軍政府時期由法庭作出的裁定無效,所有認定疑犯有罪或傾向於認定其有罪的判決亦悉數撤銷。民事訴訟程序則依據日占時期法庭的裁定和1946年第3號《民事訴訟條例》(Civil Proceedings Ordinance)進行判決。《條例》授權戰後的法庭重新審核、修改或推翻日占時期法庭作出的判決。

5.1946-1963:海峽殖民地的結束:新加坡為單獨直轄地與自治邦

1946年,依據《英國殖民地法案》(British Settlements Acts),新加坡獨立成為一個新的殖民地,而新成立的立法會有權為新加坡的和平有序的管治進行立法。海峽殖民地高等法院與終審法院隨之亦成為新加坡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1958年,新加坡獲得內部自治的權力,國名也隨之改成「新加坡國」(State of Singapore)。此次政治改革是圍繞樞密院關於新加坡所頒發的《新加坡(制憲)樞密院令》(Singapore(Constitution)Order in Council)所進行的,而同年通過的《新加坡國法案》(State of Singapore Act 1958)則為《樞密院令》提供了法理依據。新加坡立法會在政改後成為主要有民選議員組成的新加坡議會(Legislative Assembly)。在此期間,除了有限的變動之外(例如1955年改革治安法庭),法院的基礎架構仍舊保持戰前的規制。

6.1963-1965:脫離大英帝國並與馬來西亞合併

新加坡於1963年9月16日加入了馬來西亞聯邦,並終止英國殖民地地位。新加坡併入馬來西亞的法理依據來源於同年的《馬來西亞法案》(Malaysia Act 1963)及《沙巴、沙撈越及新加坡(制憲)樞密院令》(the Sabah, Sarawak and Singapore (State Constitutions) Order in Council)。1963年的《樞密院令》規定了所有在新加坡生效的法律將繼續被執行,直至「根據新憲法及《馬來西亞法案》的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正、改動、限制或廢止」。由於新加坡成為聯邦中的一州,新加坡的立法機構也作出相應的調整。新的議會僅能在《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的框架下進行立法。《聯邦憲法》第75條規定:「如果構成聯邦的各州法律有任何與聯邦法律相牴觸的部分,該部分將不具法律效力。」在此期間,相當一部分的馬來西亞法律,包括《馬來聯邦州條令》(Federated Malay States Enactments)及《馬來亞聯盟及聯邦條例》(Malayan Union and Federation of Malaya Ordinances)的有效範圍擴展至新加坡。直至今日,這些法律中的部分條款仍在新加坡使用。

根據《馬來西亞法案》,馬來西亞的司法權歸聯邦法院、馬來亞高等法院、婆羅洲高等法院和新加坡高等法院所有。新的司法系統於《司法法院法案》(Courts of Judicature)於1964年3月16日生效。新加坡殖民地最高法院被馬來西亞設在新加坡的高等法院取代。最高法院的司法權僅限於新加坡境內。

7.1965年至今:獨立主權國時代

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的合併僅僅持續了2年之久。1965年8月9日,新加坡被驅逐出馬來西亞聯邦成為一個獨立的共和國。1965年8月7日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簽署《新加坡獨立協定》(Independence of Singapore Agreement),令新加坡的獨立正式生效。新馬兩國爾後通過的4項法案進一步確立並執行了由《協定》所帶來的政治體制變動。這些法案分別為馬來西亞《憲法與馬來西亞法案(新加坡修正案)》(Constitution and Malaysia (Singapore Amendment) Act, 1965)、《憲法(修正案)法案》(Constitution (Amendment) Act 1966)及新加坡《憲法(修正案)法案》(Constitution (Amendment) Act 1965)與《新加坡共和國獨立法案》(Republic of Singapore Independence Act 1965)。《獨立法案》第5部分規定馬來西亞國家元首的立法權不再對新加坡有效,而新加坡總統及議會將行使新加坡的立法權。此外,除根據新加坡獨立後的實際需求進行相應修訂、改動和廢除的情況以外,所有現存的法律將繼續有效。今日,新加坡議會作為新加坡的國家機構行使新加坡的立法權。

新加坡獨立時,新加坡國會並未對司法體系作出任何修改。因而,新加坡高等法院在最初4年甚至仍為馬來西亞法院系統的一部分。直至1969年修訂後的憲法規定建立獨立的最高法院之後,此怪狀才予以改正。然而,憲法同樣保留了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對新加坡終審權。新加坡最高法院被分為兩部分:(1)由上訴庭和刑事訴訟庭組成的上級部門(主理民事及刑事訴訟);及(2)由新加坡高等法院構成的下級部門。

1970年,新加坡的初等法院進行重組。自此之後,初等法院由地區法庭、推事法庭、少年法庭及死因裁判庭組成。1989年,新加坡首次對向英國樞密院提出的上訴進行限制。同修訂的法律規定僅在(1)民事案件中當雙方在上訴法庭進行研訊之前均同意的情況下;或(2)涉及死刑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訴訟庭法官並未作出一致裁決時,方可向樞密院法委會提出上訴。值得注意的是,樞密院不久前裁定曾因作偽證而被除名的律師兼反對黨領袖惹耶熱南(Joshua Benjamin Jeyaretnam)應重獲律師職位,並認定原有判決不公。1993年,原有的民事和刑事上訴庭終止運作,兩個法庭合併成為一個新的上訴庭,而上訴庭的法官亦不再需要有高等法院的工作經驗。首席大法官兼任上訴法庭的庭長。隨著永久性的上訴法庭的建立,向樞密院提出上訴請求的機制也終於1994年4廢止。上訴法庭於同年7月宣布在「認定既往上訴庭及樞密院判例具有名義約束力的前提下,法庭可就原有判例不公或不符合新加坡法律的情況下撤銷原判。」同時,考慮到重審合同、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案件的複雜性,上訴庭承諾將審慎行使該權力。如今新加坡上訴法庭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庭。

1/2
下一頁
"在新加坡中了1000萬新元,錢要怎麼花?"
2025年04月28日   •   18萬次閱讀
這對新加坡夫妻在中國玩了近一個月,離境時被海關質問,竟這樣說!
2025年05月02日   •   17萬次閱讀
2025新加坡准證政策大變革,全面調整要點全解析
2025年04月29日   •   15萬次閱讀
旅遊簽連續入境新加坡10次,一年待了300多天,陪讀爸爸被ICA請去「小黑屋」
2025年05月02日   •   6萬次閱讀
外國勢力干預新加坡大選!網友:原來是它!
2025年04月29日   •   5萬次閱讀
新加坡地鐵再現蹭飯女團,專盯安哥出手,30秒變370新元
2025年05月03日   •   4萬次閱讀
新加坡史上最糾結選戰:66歲副總理臨危受命,為何反成選民"燙手山芋"?
2025年05月01日   •   3萬次閱讀
在新加坡,政府能查出你把票投給誰了?然後秋後算帳?
2025年05月01日   •   3萬次閱讀
我在新加坡陪娃讀書,突然收到小三信息:「他太累了,放過他吧。」
2025年04月29日   •   2萬次閱讀
新加坡全球搶人!將大批引進這類新移民!職位空缺近8萬人
2025年04月29日   •   1萬次閱讀
國人紛紛聲援副總理顏金勇:他「不是陌生人」
2025年05月03日   •   1萬次閱讀
入境新加坡可以帶香腸嗎?
2025年05月02日   •   1萬次閱讀
留英博士到卡車司機,他從上海開電車狂飆3000公里驚現新加坡街頭!
2025年05月03日   •   1萬次閱讀
25 歲的滾燙人生:從NTU校園夜宵攤到千萬麻辣帝國的逆襲密碼
2025年05月02日   •   1萬次閱讀
人在新加坡過世後財產會這樣被分配?!
2025年05月02日   •   9747次閱讀
乘坐飛往新加坡航班行李丟失?官方解決方案來了
2025年04月29日   •   9234次閱讀
遍布全島!新加坡徒步50個絕美秘境路線曝光:雨林、海岸、濕地...
2025年04月29日   •   8550次閱讀
還記得28歲的你做了些什麼嗎? 那時的你會怎麼用1萬3500新元
2025年05月01日   •   5130次閱讀
是被風吹還是惡作劇? 行動黨宣傳冊和工人黨海報如此「接地氣」
2025年04月28日   •   4446次閱讀
「拋棄」選區沒信義? 移情別戀實屬無奈 從一而終那是運氣
2025年04月30日   •   4275次閱讀
新加坡這個自然公園要這麼玩!知道12件事玩得才爽
2025年05月03日   •   4104次閱讀
她在新加坡轉行幼教後工資破$5000,科技教育悄悄改變誰?
2025年04月30日   •   3762次閱讀
新幣攻破5.6關口!大選倒計時,搶占政策+匯率「黃金交叉點」
2025年04月29日   •   3420次閱讀
黃循財:外國人、遊客、高收入群體其實在補貼新加坡的低收入家庭
2025年04月30日   •   3420次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