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
新加坡与韩国之间于2019年5月13日签署的最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将于2019年12月31日生效。更新的DTA加强了两国之间的跨境贸易和投资。除其他更改外,此更新降低了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并扩大了免征资本利得税的范围。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加坡与韩国之间签署的最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当中,关于商业利润方面的界定。
BUSINESS PROFITS商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该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则该企业的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在不违反第三款的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在该缔约国每一方应将其应得的利润归属该常设机构。如果它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完全独立于其为常设机构的企业而从事的单独或单独的企业,则应作出预期。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扣除为常设机构目的而发生的扣除费用,包括因此而产生的行政和一般行政费用,而不论该费用是在常设机构所在的州还是在常设机构所在的州别处。
四,不应仅因该常设机构为企业购买商品或商品而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五,为前几项之目的,除非有充分和充分的理由相抵触,否则应逐年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六,如果利润包括本协定其他条款单独处理的收入项目,则这些条款的规定不受本条款规定的影响。
在关联企业的定义方面,我们一起来了解: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同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不论在哪种情况下,两家企业之间在商业或财务关系中所形成或施加的条件都与独立企业之间所产生的条件不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为其中一个企业应得的任何利润,但是由于这些条件,尚未产生的应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此征税。
二,如果缔约国一方在该缔约国一方的企业的利润中包括并据此征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已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利润,而所包括的利润为应有的利润。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条件是独立企业之间应具备的条件,则应由该第一国的企业应得,则该另一国应对该利润中所征收的税额作适当调整。在确定这种调整时,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必要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关于资本收益方面是怎样的安排呢? 也一起来看!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全部取得的收益企业,可以在该另一州征税。
三,缔约国一方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与经营这种船舶或飞机有关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从转让在公认的证券交易所买卖的股份以外的股份而直接或间接地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价值的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可以是在该另一国征税。
五,转让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资本中构成重大权益一部分的股份得益,可以在该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就本款而言,当转让人单独或与关联人或关联人一起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25%时,应视为存在实质性利益。
六,转让本条前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关于就业收入这一点,是很多人关注的,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在不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就某工作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除非该工作是在另一缔约国进行的。如果雇用工作如此,则由此产生的报酬可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就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的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仅在下列情况下应在第一方征税:
a)收件人在有关日历年中在另一国的停留时间总计不超过183天;
b)报酬由非该国居民的雇主或由其支付;和
c)报酬不由雇主在另一国拥有的常设机构承担。
三,尽管有本条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在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的职业所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