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7日,现年58岁的许国亮(许氏)因以下罪行被判处35个月监禁:
两项罪名,依据《刑法》第420条与第109条合并控诉,并根据《2010年刑事诉讼法》第124(4)条合并审理,罪名为通过与他人共谋欺诈,协助欺骗哈库托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哈库托);
一项罪名,依据《防止贪污、贩毒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CDSA)第44(1)(a)条,以及《2010年刑事诉讼法》第124(2)条合并审理,罪名为协助他人保留来自犯罪行为的非法利益。
另有五项洗钱及共谋欺诈的罪名虽未单独定罪,但在量刑时已被纳入考量。
案件背景
2018年,哈库托公司发现其销售部高级经理纪文炳(Albert,纪氏)涉嫌伪造向供应商“Advant ronics Datanet Solution Trading”(简称ADST)订购半导体编程与烘烤服务的虚假采购单。根据公司内部规定,纪氏须在取得董事批准后,方能向供应商发出采购单。服务完成后,供应商会向哈库托开具发票,财务部门则据此签发支票付款。
经商业事务局(CAD)调查发现,早在2015年前,纪氏已与ADST唯一经营者许国亮(许氏)共谋欺诈哈库托。其作案手法为:纪氏使用哈库托信头纸伪造采购单,向许氏订购根本无需且超出ADST能力范围的服务。许氏收到虚假订单后,便以ADST信头纸开具相应发票,向哈库托申请付款——明知这些服务从未实际提供。随后,许氏将发票交予纪氏,由后者提交至哈库托财务部门,骗取付款。
调查显示,许氏与纪氏共谋欺诈哈库托。在2016至2017年间,哈库托因受骗共向ADST支付支票,总额达362,323.40美元(约合503,109.05新元)。
许氏收到支票后,将其存入ADST银行账户。待支票兑现,许氏便提取现金,并与纪氏瓜分赃款。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许氏向纪氏交付总额达190,594.27新元的现金支票——这笔款项完全来自哈库托向ADST支付的欺诈款项,从而协助纪氏非法保留其犯罪所得。
根据《刑法》第420条与第109条,任何共谋欺诈罪成者,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并处罚款。依据《防止贪污、贩毒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4(1)(a)条,任何协助他人保留犯罪利益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或10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8月7日 下午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