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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因詐騙及洗錢罪被判35個月有期徒刑

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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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7日,現年58歲的許國亮(許氏)因以下罪行被判處35個月監禁:

兩項罪名,依據《刑法》第420條與第109條合併控訴,並根據《2010年刑事訴訟法》第124(4)條合併審理,罪名為通過與他人共謀欺詐,協助欺騙哈庫托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哈庫托);

一項罪名,依據《防止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CDSA)第44(1)(a)條,以及《2010年刑事訴訟法》第124(2)條合併審理,罪名為協助他人保留來自犯罪行為的非法利益。

另有五項洗錢及共謀欺詐的罪名雖未單獨定罪,但在量刑時已被納入考量。

案件背景

2018年,哈庫托公司發現其銷售部高級經理紀文炳(Albert,紀氏)涉嫌偽造向供應商「Advant ronics Datanet Solution Trading」(簡稱ADST)訂購半導體編程與烘烤服務的虛假採購單。根據公司內部規定,紀氏須在取得董事批准後,方能向供應商發出採購單。服務完成後,供應商會向哈庫托開具發票,財務部門則據此簽發支票付款。

經商業事務局(CAD)調查發現,早在2015年前,紀氏已與ADST唯一經營者許國亮(許氏)共謀欺詐哈庫托。其作案手法為:紀氏使用哈庫托信頭紙偽造採購單,向許氏訂購根本無需且超出ADST能力範圍的服務。許氏收到虛假訂單後,便以ADST信頭紙開具相應發票,向哈庫托申請付款——明知這些服務從未實際提供。隨後,許氏將發票交予紀氏,由後者提交至哈庫托財務部門,騙取付款。

調查顯示,許氏與紀氏共謀欺詐哈庫托。在2016至2017年間,哈庫托因受騙共向ADST支付支票,總額達362,323.40美元(約合503,109.05新元)。

許氏收到支票後,將其存入ADST銀行帳戶。待支票兌現,許氏便提取現金,並與紀氏瓜分贓款。2017年1月至12月期間,許氏向紀氏交付總額達190,594.27新元的現金支票——這筆款項完全來自哈庫托向ADST支付的欺詐款項,從而協助紀氏非法保留其犯罪所得。

根據《刑法》第420條與第109條,任何共謀欺詐罪成者,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並處罰款。依據《防止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4(1)(a)條,任何協助他人保留犯罪利益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或10年以下監禁,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8月7日 下午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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