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风险投资基金激励/基金管理激励 (VCFI/FMI)
风险投资基金激励 (VCFI) 和 VCFI 批准基金 (FMI) 计划的基金管理激励旨在鼓励对新加坡企业和初创企业的投资。FMI 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 5% 的优惠税率,最长期限为 5 年。VCFI 计划为基金提供最长 15 年的合格收入流免税。
详情访问以下网址获得更多信息:
https://www.startupsg.gov.sg/programmes/4893/startup-sg-investor/venture-capital-fund-incentive-fund-management-incentive-vcfi-fmi

16.商业与 IPC 合作伙伴计划
为鼓励企业志愿服务,企业可在 2016年7月1日至 2023 年12月31日期间派遣员工参加志愿服务并向公共机构 (IPC) 提供服务(包括借调)时,对符合条件的支出申请250%的税收减免。

16.并购 (M&A) 计划
支持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成长和国际化,通过战略收购,公司可以申请并购补贴和符合条件的收购产生的交易成本的 200% 税收减免,最高限额为指定限额。在 2020 年预算中,并购计划扩大到涵盖2025年12 月31日或之前进行的合格收购。
17.国际化双重减税 (DTDi)
计划向海外扩张的公司可以从国际化双重税收减免计划 (DTDi) 中受益,国际市场扩张和投资开发活动的合格费用可享受 200% 的税收减免。

02 新加坡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折旧及亏损弥补
1.厂房和设备
因贸易或经营目的而在获得厂房和设备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的企业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或税收折旧。符合条件的厂房和设备的费用一般从扣除的当年起,在3年内均等摊销或在1年内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在1年内扣除的前提是该项目的成本不得超过5000新币。
此外,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相关资产的折旧免税额不得超过3万新币,且各项资产的价值不得高于5000新币。

2.土地集约化免税额(LIA)
在满足特定条件下,2010 年2月23日及之后建造或翻新的符合条件的建筑,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投资支出可获得25%的初始免税额及每年5%的免税额。土地集约化免税额的申请期为2010 年7 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

3.知识产权(IP)
截至 2025 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为获得指定种类的知识产权所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分摊免税额(WDA),前提是该知识产权的法定所有者及经济所有者为新加坡企业。免税额采用直线法计算,在5年内摊销。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公司可选择5年、10 年或15年的摊销期限,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处置厂房、设备和工业建筑
销售符合条件的厂房、设备或工业建筑,如销售额超过税收账面价值,应税的折旧额取决于两者的差额(但不得超过已申报的折旧免税额)。

5.亏损弥补
贸易损失可用于冲抵当年的任意应税所得。在满足股权测试,即同可比日期相比,至少 50%的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未使用的损失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超限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当年的其他应税所得或在满足股权测试和产生该折旧免税额的贸易持续进行(相同贸易测试)的前提下无限期向后结转。
在满足特定条件且符合相关管理程序的前提下,总额不超过10万新币的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和损失(统称为“合格扣除额”)可向前结转一年。

03 其他
境外税收抵免
目前新加坡已签署了86个双边税收协定,为新加坡企业消除双边纳税、减低预扣税及提供境外税务抵扣。根据新加坡的法规,境外税收抵免额为境外实际纳税额(或应纳税额)和该所得在新加坡的应纳税额中的较低者。境外税收抵免(FTC)采用分国分项的方式,满足相关条件下该居民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将税额合并。

1.双重税收抵免(Double Taxation Relief)(DTR)
双重税收抵免(Double Taxation Relief)(DTR)是《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下的一项减免措施,以税收抵免的形式,以减少双重课税。它允许新加坡税务居民就在外国管辖区缴纳的税款抵免相同收入应缴纳的新加坡税。如果按照 DTA 规定缴纳外国税,并以相同收入应缴纳的外国税和新加坡税的较低部分为上限,则可获得 DTR。

2.单边税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UTC)
单边税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UTC) 对于来自与新加坡没有递延税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的新加坡税务居民,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来自国外的收入,将给予 UTC优惠。
根据税收优惠或补贴政策的类型,需要向不同的新加坡政府部门进行申请,例如: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SG)、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以及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MP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