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
昨天,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发文,宣布一条重要信息!下个月(11月7日)开始,中国及新加坡颁发的多项文书,将不需要领事馆认证了!

根据大使馆的说法,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起,《公约》将在中国与新加坡间生效实施。
也就是说,中国文书在新加坡使用时可免领事认证,新加坡文书在中国使用时也同样可免领事认证。
从今往后,新加坡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新加坡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新加坡附加说明书示意图
免除领事认证为什么重要?
根据中国官方信息,加入《公约》就代表着海牙公约认证体系,对于个人/企业来说,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文书在加贴附加证明书后,无需其他认证手续即可在《海牙公约》成员之间流转。


注:每个国家的海牙认证文件会有所不同,以上仅为示例 之前,中国学生去海牙成员国留学、工作或移民时,经常需要用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出生证明、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婚证明等文件,这个时候就需要办理海牙认证,使文书被其他国家政府接受并在该国家合法使用。
不仅仅是针对个人,对于企业来说,想要将企业扩展海外时也经常也需要用到它。
比如,之前中国深圳的一家贸易公司将业务拓展到了西班牙后,西班牙贸易方要求国内企业将公司注册证书、原产地证、报关单等文件办理海牙认证。

以前的流程VS现在的流程,图片来自网络分享
以前遇到这种情况,中国学生/企业往往需要将相关文件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递交至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加签(Apostille),也就是办理海牙认证。
在中国加入《公约》后,就可以免除上面这一步了。各类文书在中国、新加坡以及其他海牙条约国办理附加说明书后就能直接使用。(敲黑板了!取消领事认证是多向的!)
哪些证件可免领馆认证?
根据预估,中国文件的办理周期预计可缩短到10个工作日,而新加坡文件的办理周期则为15天左右,需要支付的费用相比之前会减少不少。
一般情况下,海牙认证文件的范围被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证件类:出生证、结婚证、驾照、法庭离婚判决、绿卡、护照、房产证等;
2. 留学类:成绩单、学历证书等;
3. 证明类:单身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死亡证明等;
4. 商业文件类:注册证书、法人资格、协议书、合同书、授权书、声明书、证明书、委派书、商标证书、资产证明、资信证明、董事信息、股东信息、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公司更名文件、发票、原产地证、报关单、产品证书、产品介绍及其他公司文件等。

无犯罪证明海牙认证示意图
不论是对个人还是企业,新规的实施,预期将大幅度简化办事所需的时间。
领馆停办业务后 中国、新加坡证书如何认证?
对于中国方面出具的文书,中国外交部是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为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
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都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见下图)
申请人可通过上述代办机构、其他代办机构以及委托他人办理,也可本人通过支付宝“领事服务中心”小程序预约办理附加证明书业务。

因为自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
因此,对于新加坡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今后必须向新加坡主管机关申办附加证明书。
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负责办理新加坡出具的公文书的附加证明书,程序如下:
1)在https://legalisation.sal.sg/网站上提交申请。
2)付款后,查收附有发票的确认邮件。
3)周一到周五上午9点到下午4点30间,赴新加坡法律学会办理附加证明书(地址:1 Coleman Street, #08-06 The Adelphi, Singapore 179803,联系方式:63324388)。
对于新加坡政府部门出具的公文书(如结婚证书、出生 证书、法庭文件、公证书等),可直接按上述程序办理;对于在新加坡出具的私人文件(如声明书、委托书等),需先经新加坡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公证(Notarisation),再向新加坡法律学会申办附加证明书。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提醒,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
此外,办妥新加坡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使馆建议大家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书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新规下,这些细则要注意!
以中国领事服务网发布的官方信息为例,还有这些重要的细节值得关注~
1.什么是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答: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2.什么文件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答:中国公民要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通常需要使用某些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企业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或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上述文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办理附加证明书。
《公约》缔约国名单可在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相关栏目查询。
公民个人或企业出国办理事务或进行经贸活动,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的有关部门通常会向当事人提出文书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要求,您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准备相应文书。
3.什么样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
答:送往《公约》非缔约国使用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
此外,申请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构不予办理:
(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四)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附加证明书签发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4.A省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到B省外事办公室申办附加证明书?
答:不可以。由于被委托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办只有本省(市、区)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的印章或签字备案,不能为其他省(市、区)出具的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
5.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中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手续?
答:如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的出生、亲属关系或未受刑事处分等事实发生在国内,应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涉外公证,并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大家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或是希望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登录中国领事网官方网站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cjwd/,或点击阅读原文Read More查看。
椰友们,你们怎么看这项新政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