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新加坡的组屋特别好,除了便宜大碗还有什么优点?
奶盖刚刚才知道,原来新加坡的组屋竟然是受到财产保护的。如果你是个组屋屋主,即使有一天天有不测风云,你突然破产了,你的组屋也不会被收回抵债。
是不是特别有安全感?
难怪说,组屋是新加坡普通人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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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栏
本期辣妈法律专栏,就给大家带来关于新加坡组屋的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
小编看完了,觉得有组屋真的好棒,好有安全感啊!
普通人的铜墙铁壁
我在《大耳窿的大生意》一文中提到有关知会备忘录的课题。那篇文章里的个案是讲述一个放贷公司如何针对借款人的房子作出了知会备忘录的法律措施来保护放贷公司的利益。一旦业主的房子在土地注册局里的档案有这么一个知会 备忘录,业主就无法在没有得到放贷公司的允许下,擅自卖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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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业主和放贷公司之间的事务处理完毕后,放贷公司就有责任通知土地注册局把该知会备忘录给撤掉。这么一来,该房子就可以恢复“自由身”,任由业主随意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
在新加坡
只要是私人的置业,任何有需要限制业主变卖他们房产的人士或机构,都可以到土地注册局那里进行知会备忘录的备案。可是,如果相关的房产是政府组屋的话,法律又会如何对待呢?
在2010年以前有一些政府组屋的业主需要向放贷公司借钱,而他们唯一最值钱的资产就是他们的政府组屋。放贷公司当然是非常乐意放贷给这些客户。然而,放贷公司就像任何一般的金融公司,它们会要求借款人拿出值钱的资产作抵押。这种要求也是合理的。做生意的人总是希望把风险减到最低点。于是,有一些放贷公司就要求他们的客户用他们的政府组屋做抵押。
可是,这些房子不是已经抵押给政府,就是业主必须用政府指定的金融公司。业主根本就无法再把他们的房子拿去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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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些放贷公司非常会经商,想出了利用知会备忘录来“套住”借款人。可是,在这些放贷公司的脑海里,他们以为知会备忘录就是一种抵押。
事实上,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
单从“知会备忘录”的名称就可以知道这个法律工具只不过是一种“通告”罢了。也就是说,知会备忘录的用意纯粹是警惕有意购买相关房子或借钱给该产业的业主,一旦房子有了知会备忘录的背书,其业主就无法随意卖掉房子或把该房子的拥有权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借款人真的无法偿还所借来的钱,放贷公司是无法强迫业主变卖房子的(只有向建屋发展局贷款的房子有此待遇)。可是,如果房子是抵押给某个银行的话,那家银行就有权力“没收”房子,并且强迫业主变卖房子来抵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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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2010年的时候发现到这种现象日益增多。尽管,这些非银行的放贷公司无法强迫业主变卖房子,可是他们所报备的知会备忘录却使到建屋发展局无法顺利完成他们的工作。同时,许多无辜的买主也因为房子的转让手续无法如期完成而受累。顿时,这些放贷公司的商业手法给社会带来了许多弊病,也产生了许多各方都意想不到的问题。
政府组屋是新加坡政府确保每一个国民都有“安居”的一个重要政策。这些放贷公司的商业手法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安宁,政府当然是不可能袖手旁观。于是,政府在2010年8月的时候修改了《建屋发展法》第129章第51条(已修订为第58条),禁止政府组屋业主用其房子做任何抵押用途。当然,这个条例不影响业主通过建屋发展局所安排的金融机构贷款购买房子的行为。
尽管《建屋发展法》129章第51条(已修订为第58条)至今已实施了将近11年,近期还是有政府组屋的业主和放贷公司重蹈覆辙。续“大耳窿的大生意”里所提到的个案后,2014年又发生了另一宗相同的案子。不过这次所涉及的房产却是一套政府组屋。结果法官毫不犹豫的下令放贷公司立刻撤除有关的知会备忘录。该套房子也没有落到放贷公司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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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政府组屋和私人产业在相比之下,在法律上还有另一个重要的优势。那就是,即使一个人破产了,债权人也没有权利夺走当事人的组屋。也就是说,一个破产的人可以倾家荡产,然而,除了建屋发展局之外,任谁也拿不走当事人的政府组屋。 由此可见,我国公共组屋里的防空壕不但可防枪炮,组屋本身还是一座铜墙铁壁的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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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明:自从建屋发展局允许购屋者自由选用商业银行贷款后(不像过去只能够向建屋发展局贷款,没有其它的选择),如果购屋者无法偿还贷款的话,有关的商业银行是有权收押并拍卖其组屋来抵消购屋者所欠银行的钱。
以上文章内容来源《萧遥法外|普法栏目》
作者是新加坡正气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律师萧锦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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