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新加坡的組屋特別好,除了便宜大碗還有什麼優點?
奶蓋剛剛才知道,原來新加坡的組屋竟然是受到財產保護的。如果你是個組屋屋主,即使有一天天有不測風雲,你突然破產了,你的組屋也不會被收回抵債。
是不是特別有安全感?
難怪說,組屋是新加坡普通人的銅牆鐵壁!

*網際網路示意圖
法律專欄
本期辣媽法律專欄,就給大家帶來關於新加坡組屋的產權保護的法律分析。
小編看完了,覺得有組屋真的好棒,好有安全感啊!
普通人的銅牆鐵壁
我在《大耳窿的大生意》一文中提到有關知會備忘錄的課題。那篇文章里的個案是講述一個放貸公司如何針對借款人的房子作出了知會備忘錄的法律措施來保護放貸公司的利益。一旦業主的房子在土地註冊局裡的檔案有這麼一個知會 備忘錄,業主就無法在沒有得到放貸公司的允許下,擅自賣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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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情況下,只要業主和放貸公司之間的事務處理完畢後,放貸公司就有責任通知土地註冊局把該知會備忘錄給撤掉。這麼一來,該房子就可以恢復「自由身」,任由業主隨意出售或轉讓給第三方。
在新加坡
只要是私人的置業,任何有需要限制業主變賣他們房產的人士或機構,都可以到土地註冊局那裡進行知會備忘錄的備案。可是,如果相關的房產是政府組屋的話,法律又會如何對待呢?
在2010年以前有一些政府組屋的業主需要向放貸公司借錢,而他們唯一最值錢的資產就是他們的政府組屋。放貸公司當然是非常樂意放貸給這些客戶。然而,放貸公司就像任何一般的金融公司,它們會要求借款人拿出值錢的資產作抵押。這種要求也是合理的。做生意的人總是希望把風險減到最低點。於是,有一些放貸公司就要求他們的客戶用他們的政府組屋做抵押。
可是,這些房子不是已經抵押給政府,就是業主必須用政府指定的金融公司。業主根本就無法再把他們的房子拿去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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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些放貸公司非常會經商,想出了利用知會備忘錄來「套住」借款人。可是,在這些放貸公司的腦海里,他們以為知會備忘錄就是一種抵押。
事實上,根本就不是那麼一回事
單從「知會備忘錄」的名稱就可以知道這個法律工具只不過是一種「通告」罷了。也就是說,知會備忘錄的用意純粹是警惕有意購買相關房子或借錢給該產業的業主,一旦房子有了知會備忘錄的背書,其業主就無法隨意賣掉房子或把該房子的擁有權轉讓給第三方。
如果借款人真的無法償還所借來的錢,放貸公司是無法強迫業主變賣房子的(只有向建屋發展局貸款的房子有此待遇)。可是,如果房子是抵押給某個銀行的話,那家銀行就有權力「沒收」房子,並且強迫業主變賣房子來抵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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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2010年的時候發現到這種現象日益增多。儘管,這些非銀行的放貸公司無法強迫業主變賣房子,可是他們所報備的知會備忘錄卻使到建屋發展局無法順利完成他們的工作。同時,許多無辜的買主也因為房子的轉讓手續無法如期完成而受累。頓時,這些放貸公司的商業手法給社會帶來了許多弊病,也產生了許多各方都意想不到的問題。
政府組屋是新加坡政府確保每一個國民都有「安居」的一個重要政策。這些放貸公司的商業手法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安寧,政府當然是不可能袖手旁觀。於是,政府在2010年8月的時候修改了《建屋發展法》第129章第51條(已修訂為第58條),禁止政府組屋業主用其房子做任何抵押用途。當然,這個條例不影響業主通過建屋發展局所安排的金融機構貸款購買房子的行為。
儘管《建屋發展法》129章第51條(已修訂為第58條)至今已實施了將近11年,近期還是有政府組屋的業主和放貸公司重蹈覆轍。續「大耳窿的大生意」里所提到的個案後,2014年又發生了另一宗相同的案子。不過這次所涉及的房產卻是一套政府組屋。結果法官毫不猶豫的下令放貸公司立刻撤除有關的知會備忘錄。該套房子也沒有落到放貸公司的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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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政府組屋和私人產業在相比之下,在法律上還有另一個重要的優勢。那就是,即使一個人破產了,債權人也沒有權利奪走當事人的組屋。也就是說,一個破產的人可以傾家蕩產,然而,除了建屋發展局之外,任誰也拿不走當事人的政府組屋。 由此可見,我國公共組屋裡的防空壕不但可防槍炮,組屋本身還是一座銅牆鐵壁的堡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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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註明:自從建屋發展局允許購屋者自由選用商業銀行貸款後(不像過去只能夠向建屋發展局貸款,沒有其它的選擇),如果購屋者無法償還貸款的話,有關的商業銀行是有權收押並拍賣其組屋來抵消購屋者所欠銀行的錢。
以上文章內容來源《蕭遙法外|普法欄目》
作者是新加坡正氣律師事務所的註冊律師蕭錦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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