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簡單介紹了一下我們的鄰國日本保險發展的歷史以及特點,今天來看一下亞洲的另外一個金融中心:新加坡保險。

新加坡是亞洲重要的金融和航運中心,也是亞洲再保險中心和離岸保險經營中心。新加坡保險體系與前面介紹的香港保險體系相似,稅收政策也與香港地區一樣,簡單明了。
保險市場高度發達且開發程度非常高,再加上位於東南亞的核心位置,地理優勢明顯,很多國際保險集團公司都將新加坡作為區域中心,以輻射整個東南亞的保險業務。
關於新加坡保險,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
1,新加坡保險產品體系非常完整,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及配套附屬機構一應俱全。 無論從整個保險行業的產品體系,還是從保險之外的各種金融或者非金融工具來的結合來看,都與香港保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同時,新加坡與香港地區同為全球金融中心,兩者均有著非常簡單透明的稅務環境,均為世界上很多的國際保險集團進入亞太市場的首選之地。
此外,兩者又同為對外高度開放自由的金融港,在保險資金的運用,包括投資方式和投資範圍等方面有著很高的靈活性。而從地緣、語言、文化來看,新加坡大額保單也逐漸被內地高凈值人士關注著。

2,保險市場總體發展水平較高。 根據倫敦調研公司2016年4月6日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新加坡以755分取代了香港成為探花,倫敦和紐約穩居前兩位,而香港、東京分別位於第四、第五位。
在東協諸國中,新加坡的保險市場規模最大,總體發展水平最高。
2014年,新加坡總保費收入為720億美元,世界排名26,保險深度6.7%,保險密度3759美元,亞洲排名第四,東協第一。

3,保險監管體系較為完善。 新加坡監管機構是1971年成立的,全名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也是新加坡的央行,負責包括保險業在內的金融業監管。
此前保險監管只能由財政部負責,1977年由金管局監管。金管局於2005年對保險公司實施風險基礎資本監管框架(RBC),RBC按照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的風險情況,計算最低資本要求,要求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最低資本要求的120%,即,償付能力監管目標為120%。
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公司需要提交償付能力改善計劃,每月提交財務報告,並可能暫停某些業務。同時,金管局每年評估各保險公司的業務風險狀況,針對每家保險公司設定不同的償付能力監管目標。
目前,新加坡正在升級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另外,新加坡保險業擁有比較健全的行業協會組織體系,包括財產險行業協會、壽險行業協會、再保險行業協會、保險經紀行業協會和代理人協會。

4,險資投資自由化。 金管局對保險公司投資沒有設定限額,而是採取以自律原則為導向的監管,要求保險公司設立投資委員會,確定投資戰略。同時,在RBC體系下,壽險公司需要對投資風險和資產集中度風險計提準備金,促使壽險公司在投資時考慮資產種類、交易對手以及信用評級等。
對保險公司進行審查的目的在於確保其財產穩健,在健全的保險理念基礎上有良好的運作管理,以及其賠付程序公正、合法。
新加坡政府一直堅持使新加坡保險市場更加自由化和全球化,這也成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長期監管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