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富商生前立遺囑將逾百萬元遺產留給符合資格的內孫,唯一的內孫多年後想繼承遺產,叔叔卻指他不符合資格,叔侄為此對簿公堂,法官最後裁定內孫敗訴。
起訴人是現年43歲的林·朱利安,兩名答辯人分別是他的父親林炳安和叔叔林東成,案件2月初開審。
《新明日報》報導,根據訴方索賠狀,起訴人爺爺林坤耀生前有三名太太,父親是第二位太太所出,叔叔則是第三位太太所出。這兩位太太都是通過華人婚禮習俗嫁入林家。

林炳安和兒子都持有美國護照,林東成則是新加坡人。1992年,林炳安告知父親說自己有兒子,父親當時喜出望外。
得知有內孫後,林坤耀1992年6月立下遺囑,其中一個條款是內孫可在他過世後的21年內(within),平分20%的遺產。他接著在同年9月立下額外文件,澄清內孫的撫養權和看管權都得在父親手上,方可繼承遺產。
1992年10月,林坤耀過世,起訴人父親與叔叔成為遺產的信託人和管理人。
2022年8月13日,父親通知起訴人,20%的遺產至少有101萬5022.27元,他同意起訴人繼承遺產,但叔叔反對,因此訴方把身遺產信託人和管理人的父親以及叔叔告上法庭。
高庭法官近日發表判詞披露,起訴人父母婚後移居日本,父親1992年返新,起訴人則和母親繼續留在日本。
林炳安不久後跟母親說,已和妻子分開。1993年,起訴人母親移居香港,他自己則與親戚留在日本。
1999年10月,起訴人母親在香港法院辦理離婚,他的撫養權以及看管權都判給母親。
不過,訴方認為,爺爺指的撫養權和看管權期限應該是他過世當天,但辯方反對,堅稱是過世後的21年。
法官最後裁定,參考遺囑內在別處使用的within一詞,傾向於這一詞是指21年內,因此遵照遺囑所闡明,爺爺過世後的21年內,內孫的父親必須擁有內孫的撫養權以及看管權,才符合繼承資格,因此判定訴方敗訴。(人名音譯)
撫養權須屬於父親
為了不讓遺產落入外人手中,富商在遺囑里加上補遺(codicil),闡明內孫的撫養權須屬於父親。
根據判詞,林坤耀經營當鋪和棕櫚油生意,生前與太太們育有四男四女。庭上透露,他只有起訴人一個內孫。
為林坤耀擬定遺囑的律師奈爾出庭供證時說,雖然知道有了內孫很高興,但同時知道兒子與兒媳分居後,擔心遺產若留給內孫,而內孫的撫養權在母親手上,外人就會受益,因此加上遺囑補遺。
沒能與唯一內孫見面
富商立下遺囑半年後就過世,沒能與唯一內孫見面。
訴方說,林坤耀得知自己有內孫後很開心,並要求林炳安把兒子帶回新加坡和他見面。
1992年6月,林坤耀立下遺囑,10月20日,他開刀進行胸動脈手術,隔天因病發症過世,享年76歲,而直到過世,他都沒機會見到內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