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架構篇】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下)外資企業如何在新加坡落地為VCC

2022年08月03日   •   1萬次閱讀

在上一期的文章里,我們講解了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的註冊流程,那外資企業想在新加坡落地為VCC應該怎麼操作呢?下面我們來一起看一下。

外資企業在新加坡落地為VCC的基本要求

新法律允許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註冊的投資基金(包含一個或多個集體投資計劃),可通過向ACRA申請轉移註冊,以VCC的身份在新加坡重新註冊,程序類似於VCC註冊,基本要求如下:

1.提供擬設立的VCC名稱及VCC辦公人員基本資料,需要有新加坡境內註冊地址;

2.VCC需要設立董事會,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在新加坡居住(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工作準證持有者,並取得新加坡人力部與新加坡移民局同意書),在新加坡有合法居住地址;

3.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可以與上述董事為同一人)為符合VCC法案的合格代表或者由管理人董事出任;

4. VCC必須指定新加坡持牌/註冊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管理人,並由常駐新加坡的基金經理管理,該基金經理需要獲得MAS的授權或許可(或豁免註冊);

5.提供會計年度末財務信息;

6.提供擬設立的VCC公司章程/合夥協議;

7.提供經過認證的外資企業註冊地各類註冊文件(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備忘錄等等)的複印件;

8.提供經過認證的外資企業營業執照(或類似營業執照的文件)的複印件;

9.提供經過認證的兩份以上外資企業在註冊地的投資計劃複印件;

10.提供相關承諾書;

11.支付VCC規定費用。

一般來說,自收集齊資料起,約6個月內就可以完成VCC落地。

VCC相關知識補充

1.誰可以發行VCC基金?

新加坡傳統基金形式,如普通公司制基金、有限合夥基金,都是在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註冊之後,通過合夥協議或服務協議的形式指定基金管理人。然而,VCC基金在註冊時就要求指定一名新加坡持牌(或豁免持牌)的基金管理人。因此,如果您需要設立並管理VCC基金,第一步則是申請獲取新加坡基金管理牌照。

目前新加坡基金管理牌照主要有以下幾種(詳情可查看前幾期關於新加坡基金管理牌照的文章):

①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icens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LFMC」)

LFMC分為:

A.可向公眾募集資金和開展業務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Retail LFMC);

B.僅能向合格投資者(qualified investors)開展業務的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公司(A/I LFMC);

C.風險投資基金管理機制(VCFM),是指僅能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

其中,A/I LFMC的合格投資者主要包括:

Ⅰ.符合下列標準的高凈值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s):

l就個人而言,凈資產超過200萬新幣(或等值外幣),或金融資產凈值超過100萬新幣(或等值外幣),或最近12個月收入不少於30萬新幣(或等值外幣);

l就公司而言,凈資產超過1000萬新幣(或等值外幣);

Ⅱ.僅向(Ⅰ)項所述高凈值投資者發售的基金;

Ⅲ.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包括但不限於中央政府及其下設機構(不限於新加坡)、多邊組織、國際組織、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公司、受認可交易所、清算機構、存托機構等、金融監管機構(不限於新加坡)、養老基金;或

Ⅳ.僅由上述高凈值投資者和/或機構投資者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

②註冊基金管理公司(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RFMC」)

RFMC屬於豁免持牌的管理公司,相較LFMC有更多業務限制,例如僅能向不超過30名合格投資者募集,且資產管理規模(不包括投資者認繳但未實繳的金額)不能超過2.5億新幣。

③此外,銀行和家族辦公室也可擔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角色。

2.傘型VCC和獨立式VCC的區別是什麼?

從根本上說,傘型式VCC可許多有獨立的子基金。VCC在這一結構中將是一個單一的法律實體,其子基金將作為單獨的單元進行運作(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通過在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登記設立子基金,ACRA將為子基金提供一個唯一子基金識別號。為防止各單元間相互影響,子基金的資產不能用來清償VCC或VCC任何其他子基金的債務或申索。代表VCC的任何子基金或可歸因於該子基金而產生的任何債務必須只能用該子基金的資產中清償。這極大地降低了投資者不同子基金中的風險。

3.新加坡VCC與開曼SPC對比

VCC的法律框架在某種程度上類似於蓋曼群島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結構。開曼SPC是在蓋曼群島於1998年5月對蓋曼群島《公司法》進行修訂時首次引入,這種基金框架在亞洲普遍被採用。從架構來看,VCC和SPC的特點也基本一致。但相較於SPC結構,VCC屬於新加坡在岸基金的實質經營模式。我們在此將兩地傘形基金組建及註冊要求進行對比。

4.VCC與單一家族辦公室(SFO)的區別

有些人可能對VCC產生一個誤解,認為VCC跟新加坡單一家族辦公室(SFO)13O/13U方案的性質、功能是一樣的,其實事實並非如此,兩者之間區別如下:

①產出成果

VCC是基金成立的方式,產出成果就是一檔基金;

SFO是管理家族資產的公司, 資產包含:股票,債券,基金,現金,保險等,在SFO 里可以買基金(包括已經成立好的 VCC、Unit Trust、GP、LP);

②運營

在運營方面,SFO可享受豁免牌照,SFO可以讓家族成員擔任 SFO的管理層,從而配一個管理者簽證(EP)給家族成員;

而VCC需任命新加坡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持續運營;

③管理

SFO可以讓家族成員擔任SFO的管理層,從而配一個管理者簽證(EP)給家族成員;

VCC投資者就是投資者,不存在被VCC雇用成為員工,或投資者透過成立一檔VCC基金把EP配額拿下。

④總結

單純VCC適合投資為主要需求的客戶,單純SFO適合需要解決新加坡身份需求的客戶。

5.VCC與單一家族辦公室(SFO)組合的優勢

①VCC架構下可以設立多個13O和13U的家族辦公室;

②VCC架構下的家族辦公室具備13O和13U的功能,也有家族辦公室沒有的功能;

③可以具備多個EP名額,尤其適合子女已滿21歲或即將滿21周歲的家庭,或者主申請人有多個無直系親屬關係但需配置EP的客戶;

④VCC架構下的家族辦公室不僅能有效地進行資產隔離和遺產規劃、滿足客戶的靈活投資需求,還能為家族成員鋪設全家移民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