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貨運代理公司的董事因為沒有保留提貨單被判罰7000新元。(示意圖,取自8視界新聞網)
一名貨運代理公司的董事因為沒有保留提貨單,被法庭判處罰款7000元(新幣,下同)。
《8視界新聞網》報道,51歲的被告張松清對一項沒有保留交易文件的控狀認罪,法官下判時,將另一項指他錯誤申報資料的控狀也考慮在內。
新加坡關稅局發表文告說,被告是公司的獨資經營者,主要提供貨運代理、裝運等服務。他也是另一家運輸服務公司的老闆。
關稅局在2020年9月發現被告的公司為一批出口到澳大利亞雪梨的香菸申請入口准證,但澳洲方面發現這批貨物實際上是塑料薄膜卷。
當局於是對被告的2家公司展開調查,結果發現,被告沒有根據顧客的裝運通知單修改出貨地點,導致錯誤申報貨物內容。
關稅局為了徹查被告公司過去的出口貨物,而要求他提供去年3月到7月之間的提貨單。
根據規定,企業必須保留提貨單至少5年,但被告卻沒有保留這些文件。
另外,當局的調查也發現,被告在不清楚貨物資料以及沒有支持文件的情況下,為一名不知名的客戶進口香菸,然後再出口到澳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