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在運營國際業務時必須考慮的重要方面,它涉及到如何在不同國家的子公司之間合理分配利潤和成本。新加坡作為一個全球領先的金融中心,為廣大公司提供了一個友好的營商環境,吸引了眾多希望在亞太地區擴展業務的外國投資者。對於這些投資者來說,了解新加坡的轉讓定價規定至關重要,這有助於創業者應對複雜的監管環境並確保遵守當地的稅法。

什麼是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是指在同一跨國公司內部的各個關聯實體之間交換商品、服務或無形資產時所採用的價格。這一概念在跨境交易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因為它直接關係到如何在不同國家運營的實體之間分配利潤。
跨國公司通常在全球多個司法管轄區設有子公司、附屬公司或分支機構,當這些關聯實體進行交易時,必須確定一個公平的交易價格。然而,當關聯方可能通過操縱價格來將利潤從高稅收管轄區轉移到低稅收管轄區以減輕整體稅收負擔時,問題就變得複雜了。
為了防止這種利潤轉移行為並確保公平稅收,各國稅務機關制定了轉讓定價法規:
這些規定要求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必須按照公平市場價格進行,即假設各方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並且價格應符合公平市場價值。
在新加坡,納稅人需要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確保與關聯方的交易定價能夠反映獨立定價。如果任何一方控制另一方,或雙方共同受另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則認為存在關聯關係。這包括分行與總行之間的關係。
為了證明其關聯方交易符合公平原則,納稅人應準備並保存同期轉讓定價文件:
這些文件是在關聯交易發生之前或發生時確定關聯交易轉讓價格所依據的文件和信息。如果這些文件的準備時間不晚於交易發生所在財政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提交截止日期,則新加坡稅務局(IRAS)也接受這些文件作為同期轉讓定價文件。
新加坡稅務局(IRAS)認可獨立交易原則,這是一項國際認可的標準,用於指導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定價。IRAS遵循的原則是,應在產生利潤的實際經濟活動發生地和創造價值的地方對利潤徵稅。正確應用轉讓定價規則將確保實現這一結果。獨立交易原則要求關聯方之間的轉讓價格與非關聯方在相同或可比情況下收取的價格相當。

如果關聯方交易的定價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導致新加坡納稅人的利潤減少,新加坡稅務局將考慮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34D條將新加坡納稅人的利潤增加至公平交易金額。此類調整將增加新加坡納稅人的收入金額或減少扣除或損失金額。自2019課稅年 (YA) 起,當IRAS根據第34D條進行轉讓定價調整時,將徵收轉讓定價調整金額5%的附加費。無論轉讓定價調整是否產生額外應納稅額,均徵收5%的附加費。在正當理由下,IRAS可能會考慮免除全部或部分附加費。
保持轉讓定價的合法性
您必須準備並保存同期轉讓定價文件,以證明您的關聯方交易是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的。同期轉讓定價文件是指您在關聯交易發生之前或發生時確定關聯交易轉讓價格所依據的文件和信息。如果文件的準備時間不晚於交易發生所在財政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提交截止日期,則IRAS也接受同期轉讓定價文件。

在準備同期轉讓定價文件時,您必須使用當時可用的最新信息和數據來顯示交易的轉讓價格是如何確定或支持的。轉讓定價文件的準備和維護有利於稅務機關的審查,從而有助於解決可能出現的任何轉讓定價問題。如果納稅人無法通過轉讓定價文件證明其轉讓價格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沒有轉讓定價文件,他們可能會面臨不利後果,例如因IRAS或外國稅務機關的轉讓定價調整而產生雙重徵稅、處罰等。
(1)誰必須要準備轉讓定價文件?納稅人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①在特定的基準期內,其從貿易或業務中獲得的總收入超過1000萬新元;或者 ②必須在該基準期之前準備好基準期的轉讓定價文件。
(2)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根據《2018年所得稅(轉讓定價文件)規則》的規定,需要提供以下信息:①與新加坡業務運營相關的集團(納稅人作為成員)的業務概述;和 ②有關納稅人業務以及與其關聯方的交易的更多詳細信息,所需信息包括納稅人業務和交易的功能分析和轉讓定價分析。
(3)豁免準備轉讓定價文件的要求《2018年所得稅(轉讓定價文件)規則》明確規定了豁免要求,此類豁免包括適用相同稅率的關聯方國內交易以及每筆交易價值不超過一定閾值的關聯方交易。
(4)什麼時候需要提交轉讓定價文件?納稅人在提交所得稅申報表時無需提交轉讓定價文件。然而,他們必須在IRAS提出要求後30天內提交轉讓定價文件。
(5)什麼時候需要更新轉讓定價文件?只要轉讓定價文件中的詳細信息保持準確,納稅人如果符合簡化轉讓定價文件的條件,可以每3年更新一次轉讓定價文件。
(6)違規處罰自2019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有以下違法行為,將被處以不超過1萬新元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或內容準備轉讓定價文件的;
②未能在IRAS提出要求後30天內提交轉讓定價文件;
③未能保留轉讓定價文件至少5年;
④提供任何虛假或誤導性文件。
保持轉讓定價合規性:1.報告關聯方交易(PRT)從2018課稅年 (YA) 開始,如果財務期間財務報表中披露的RPT價值超過 1500萬新元,貴公司必須填寫RPT報告表。而從2020納稅年度起,RPT報告表將作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Form C)的一部分提供。如果財務期間財務報表中披露的RPT價值超過1500萬新元,貴公司應在Form C第31項中選擇「是」,並在「關聯方交易」選項卡中提供詳細信息。
自2019年課稅年 (YA) 起,如果您滿足某些條件,則需要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34F條準備轉讓定價文件,除非適用特定交易的豁免。即使您不需要根據第34F條準備轉讓定價文件,也鼓勵您這樣做以更好地管理您的轉讓定價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