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4日訊)夫妻離婚爭女兒照顧權,妻卻稱夫是色魔,甚至指他亂摸3歲女兒,對她開黃腔,但兒童保護處沒找到證據,夫反指妻挑撥離間。
這對夫妻在2015年申請離婚,法院2016年11月裁定雙方共同撫養如今已經4歲的女兒,母親擁有照顧權,但父親可一周兩次及在周末與女兒見面。

夫妻離婚後爭奪孩子撫養權。
今年3月這名丈夫入稟法院要求共同照顧女兒,妻子進而提出申請爭取獨自撫養女兒,更要求丈夫只能在有人監督的情況下跟女兒見面,但雙方的申請都被駁回。
根據判詞,妻子指丈夫是個「色魔」(sexual predator),甚至指他在女兒3歲時性侵她,曾在幫女兒換尿片時說:「(你的)私處真柔軟。」
他也被指喜歡觸碰女兒玩具熊的私處,曾用拼圖遮住女兒的私處後對其拍照,並以清洗臀部為由用物體侵犯女兒。
妻子將案件交由兒童保護處調查,但判詞提到,兒童保護處雖告知她可以申請獨自撫養權,但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指控,因此沒有採取行動。
這名丈夫也否認指控,法官提到,關於性侵指控的呈堂證供,絕大部分是根據小孩子的說法,法庭在處理兒童作供時,需要格外謹慎。
法官除了要斷定被指的性侵的行為是否發生,也得考慮行為的發生的環境背景(context)。
他舉例說,父母協助年幼兒童換衣服或洗澡時會有身體接觸,單是這一點並不構成性侵,需要有進一步證據。
夫妻倆的床事也被妻子當做指控丈夫性侵女兒的證據。
妻子就自爆稱,兩人仍是夫妻時,丈夫和自己歡好期間,曾用手指插入她的肛門,也曾在床上說她的大腿很柔軟。
但法官反駁稱,兩名成人在雙方同意下的性行為,並不能構成性侵兒童的證據。